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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杰:愿“废除嫖宿幼女罪”止于今年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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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07: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日,四川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3月3日《成都商报》)2日,“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在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刘晓静,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参加了座谈会。他们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加强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3月3日《钱江晚报》)

  “废除嫖宿幼女罪”近些年来,在每年的两会上都会成为热点,不管是委员、代表还是公众每年都在呼吁废止这项法律,此话题能够常年引起人们的关注,足以显示,此法是多么不得人心。

  不知道是巧合,还是什么因素,四川邛崃法院对一案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判刑,引发了舆论的高度点赞。为此,人们更是满怀欣喜地期望,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在本次两会内完成,让“废除嫖宿幼女罪”止于今年两会,让更多侵害未成年人人的行为得到严惩。

  长时间以来的讨论,人们对“废除嫖宿幼女罪”有了深刻的认识,专业与民众也达成了共识。“废除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不仅是判刑轻重的问题,而是嫖宿幼女罪本身就属于“恶法”,它忽略了幼女本身就是受害人的身份,将幼女与一般卖淫女并列,不利于她们的成长,更是一种二次伤害。不仅刑法保护幼女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也不符合《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当社会对该法的废除形成共识,那么,政府积极回应也就势在必然。2013年年底最高法院发表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态,“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3月2日在京召开,3日,多家重点媒体网站对此以《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为题予以关注。“去年以来,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已基本不再使用,全国人大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全国人大代表、长期聚焦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接受采访时说,废除嫖宿幼女罪已经有积极信号。

  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当时此法的成立,有着历史上的原因,但毋庸赘言的是,此法的成立却缺少一定的程序规范,更缺少民众的充分讨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度化推进,立法透明化,充分借鉴民间智慧与吸收民众的意见已经成为我国出台法律条规的程序规范,与此同时,用法治的视角来审视一些法律条文也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此前提之下,及时纠正一些存在漏洞的法律条规也就成了应有之义。

  废除嫖宿幼女罪是完善法律规定,从重惩处性侵害幼女犯罪的需要,也是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践行。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高达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刻不容缓。愿“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讨论止于今年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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