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青河县一牧民上周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这块黄金酷似中国地图。 新疆青河县一牧民上周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这块黄金酷似中国地图。
这两天,关于新疆牧民于 2015年1月30日捡到一块重7.85公斤重的狗头金,这是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而且还有点像清朝时期的中国地图。当牧民捡到如此大的狗头金成为新闻热点之后,人们的争论就来了,这块狗头金到底属于谁?是不是应该交给国家,而且许多人马上就联想到许多地方村民捡到乌木、黄龙玉等之后被当地政府收归国有等事件。
那么,这位牧民捡到的狗头金是不是也应该收归国有呢?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保艳认为,首先需要专家对金块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天然矿产或文物;如果属于矿产或文物,则需要上缴国家。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称,该牧民不仅不能自己保留捡到的金块,更不能拿到市场去买卖。
事实果真如此吗?那我们先来看看目前国家对老百姓发现和捡到的物品收归国有的法律。目前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法律在这方面有所体现。一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二是《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三是《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我们先不讨论过去村民检的乌木等是不否应该归国家所有,我们现在只讨论这块狗头金。
如果依据《民法通则》来判断,这狗头金虽然所有人不明,但他不是文物(已经被当地文物局证实),也不是人为产品,所以,狗头金的归属明显不适合《民法通则》来断定。
如果依据《矿产资源法》来判断。狗头金是不是属于法律内的矿产资源呢?那我们来看法律对矿产资源的定义吧。矿产资源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而形成的,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也就是说狗头金如果属于矿产资源必须要符合几个关键点:一是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形成的;二是埋藏于地下或出露地表的;三是具有开发利用价值。那么,这块狗头金是否符合这几点要素呢?根据目前我们对狗头金的认识,狗头金主要是天体物品陨落地球时形成的,是来自外星球的块金,并非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形成的。所以,如果有关部门要将此狗头金收归国有,那就必须证明这块狗头金是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形成的,而非是天上掉的,如果是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形成,那就要证明这块地方的狗头金是一个矿藏,而非独一无二只一块。所以,我们并不需要再看其他关键点,从形成因素来看,这块狗头金就不属于矿产资源,那也就不归国家所有了。
如果依据《文物保护法》来判断。文物至少是人为的产品,是经过人加工的产品,现在,当地文物局已经确定这块狗头金并不属于文物,所以,依据《文物保护法》来判断,这块狗头金也不应该归国家所有。
所以,这块狗头金从目前能够判断是否收归国有的三部法律都不符合,那国家也就不可能死皮赖脸甚至用武力的方法来夺取这块狗头金归国家所有,因为中国是文明国家,代表国家的相关人自然就必须要依法办事,因为中国是法治国家。既然如此,这位牧民捡到的这块狗头金自己愿意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当然可以买卖。
当然,国家如果认为这块狗头金具有哪方面的价值,有哪些方面的研究之处,也可以收归国有,但前提是按照市场规律用市场价格来购买,不能用奖励的方式去施舍这位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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