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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酒后作业受伤 法院判决装修工负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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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9: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装修工人酒后作业受伤 法院判决装修工负主责

  装修工人中午吃饭时喝酒,下午施工过程中受伤,责任如何承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装修工熊某酒后施工存在过错,顾主只承担40%的责任。

  熊某是从事房屋装修的木工。涂某为装修公司项目经理,常将承接的房屋装修工程的木工部分装修交由熊某施工。

  2013年4月21日,熊某在对涂某交予其的某房屋装修工程木工部分进行施工,打钢针过程中钢钉反弹穿通其右眼,导致右眼受伤。

  送医住院治疗六天,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经鉴定,熊某为八级伤残。

  双方就赔偿协商无果,熊某将涂某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45149.01元。

  涂某辩称,其将接来的活给熊某施工并提供材料,熊某负责工具,按完成工作量结算工资,双方是承包关系,不是劳务关系。熊某在施工前喝过酒,施工中未戴防护眼镜有过错,故其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涂某自备装饰装修的主要原材料,熊某接受涂某指派以劳动技能提供劳务,从事涂某指示范围内的木工类施工工作,以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熊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鉴于熊某在午饭期间喝酒,工作过程中忽视安全,没有按照正常施工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其过错明显重于涂某,依法应减轻涂某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熊某自行承担60%责任,涂某只承担40%。根据全部经济损失金额并扣除已涂某支付的10000元,遂判令涂某赔偿66785.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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