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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能否成为拒付赡养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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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5 17: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能否成为拒付赡养费的理由?  

  【案例】

  刘大爷今年已85岁高龄,2013年底,其一纸诉状将四个子女告至法院,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刘大爷称,长期以来,四个子女很少管他,有的甚至不去看他,平时他一直都由孙子照料。由于早已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患有高血压、脑血栓、心脏病等疾病,生活需要照顾,每月有很大的开销,其已无力负担,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保姆费1000元,并均担其医疗费用。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四个子女在庭审中向法庭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其中,儿子刘某认为,自己不是不赡养刘大爷,而是刘大爷十余年前在村委会的见证下与其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双方现在已经没有父子关系,因此他不会给付赡养费,但刘大爷可以到他家住。同时,刘某认为父亲每月有补助费、国家发的养老金和代金券,享受退伍军人优抚报销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报销比例达90%,根本不需要花太多钱,收入已经足够其生活使用。况且刘某自身有肢体残疾,没有太多收入,故请求驳回刘大爷的诉讼请求。

  问题:"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能否成为拒付赡养费的理由?

  【法律解析】

  "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不能成为拒付赡养费的理由。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四子女由刘大爷抚养成人,现刘大爷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生活需要专门照顾,子女理应对其赡养。对于刘某称刘大爷已同其断绝父子关系不予给付赡养费的意见,法院认为,“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法律约束力,故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结合刘大爷的经济来源、生活需求、本地生活水平及子女负担能力,判决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刘大爷赡养费(含保姆费)三百元,刘大爷医药费用凭票据报销后,所剩未报销部分由四子女均担。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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