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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翰烽:“电老虎”的威风岂只是拉闸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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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0 10: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日,河南淇县城区3000到5000户用户停电6小时,覆盖近1/2个县城。而制造这起事故的,竟然是个小小的电管所长——其与员工在一KTV消费时发酒疯,与经营者发生冲突,遂擅自拉闸断电,并叫嚣“让你们知道知道电老虎的厉害”。(《法制晚报》2014年11月9日)

  半个城区电力瘫痪的结局,让人们真切领教到了电管所所长这只“电老虎”的厉害和威风。在KTV的寻衅滋事已经影响了社会秩序,而动用手中权力拉闸断电,发泄私怨,更是在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甚至威胁着公共安全。于情于理于法,擅自拉闸断电的事故制造者,都必须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事故发生后,当地警方介入了调查,国家电网河南公司、国家电网鹤壁公司也随即派出调查组赶赴淇县调查处理。11月4日,鹤壁公司通报了处理决定:涉事相关人等分别受到通报批评、罚款、撤职、待岗、扣发绩效等惩戒。其中,电管所所长杨树森,受到撤职、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并扣发绩效奖金6个月。

  显然,这样的一起事故,已经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而目前的处理层面还只是停留在内部的“家法”层面,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司法部门对此岂能袖手旁观?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位“电老虎”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已经违法相关法律,而不只是内部的纪律问题。

  根据电力法规定,电力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其的行为来看,已经具备了滥用职权,或是破坏电力的种种行为,司法部门应该予以介入,坚决实行法律的惩处,而不能轻描淡写的以行政处分带过。

  “电老虎”的威风由来已久,得益于其多年来的垄断地位。曾经有位刚刚走进电力部门工作的年轻人说,“电老虎”是名符其实的,有一次,他和同事们去某电信部门,进大门时,门卫保安要查阅证件。这时,他的一位同事探出脑袋说了一句,“不会看车上印的字啊!”说罢就进去了,过后又说,“你电信牛什么,我把你电断了,你又能怎样”。

  而事实上,“电老虎”的威风还不只是在拉闸断电方面,更是体现在垄断经营和阻挠改革的层面。比如在电价的垄断方面,也是很有威风的,说涨价就涨价,而且还弄出个什么“阶梯电价”来变相涨价,总之办法多得很,任你老百姓有多少看法,也只能照办,除非你不用它的电。

  尤其是面对日益垄断的电力体制,高收入、高利益,想要改革也是难上加难,利益藩篱难以突破。多年以来,关于电力的改革一直没有多大进展,这块“老虎骨头”也实在难啃之极。这些才是真正的“电老虎”威风。

  目前,我国已经提出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对于“电老虎”威风,必须依法严厉惩处事故制造者,以保护公众利益,以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尤其是要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还社会以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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