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考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902|回复: 0

王玉麟亦:大腐应该杀两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0-30 08: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再次迎来大修,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仅仅三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后,修正案(九)草案再次减少了9适用死刑的罪名。在我看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战时造谣惑众这样的犯罪活动是否可以免除死刑,完全是值得商榷的,希望草案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民众能对此充分发表意见。

  根据报道,修正案(九)草案加大了惩处腐败犯罪的力度,删除了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具体数额规定,用“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取而代之,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我查了一下,现行刑法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了四项规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由于现行刑法已经施行了几十年,物价水平早就涨了不知多少倍,因此废除原有的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具体数额规定,是可以理解的。

  只是,用笼统性的标准代替具体的数额,是否就“加大了惩处腐败犯罪的力度”,同样是值得商榷的。不再规定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具体数额规定,我觉得可能会给司法机关的办案造成一定的困难。

  还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修正案(九)中“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但由于失去了具体的量化标准,这样的规定是否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是令人担忧的。十八大之后,反腐败的力度空前加大,不少贪官污吏落入法网,但他们似乎没有一人被判处了死刑,难道他们中没有一人贪腐“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记得2000年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因为受贿4100多万元就被判处了死刑,现在落马高官的罪行难道不比他重?

  现在的贪腐高官没有杀头的,应该与近几年来一直流行的“经济犯罪死刑应逐步取消”的思潮有一定的关系。记得三年前在讨论刑法修正案(八)时,这样的说法就甚嚣尘上,有的“精英人士”以所谓“经济犯罪本身基本上没有直接的被害人”、“死刑的威慑力是非常有限的”等种种荒谬的理由,拚命予以鼓吹。虽然他们的观点并没有被采纳,但这样的思潮事实上是影响了司法实践。

  有法必依是法治的关键,假如标准本身比较笼统抽象,因而对“保留适用死刑”的规定执行不力,那谈何对腐败分子“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呢?因此,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需要有必要的量化界定,对两个“特别”的大腐,必须杀掉两个!

  2014,10,30于上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大参考

GMT+8, 2025-6-25 17:24 , Processed in 0.484883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大参考 X3.4 © 2001-2023 dacankao.com

豫公网安备41010502003328号

  豫ICP备17029791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