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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人点评:依法治国,从“君权神授”到“治权法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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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7 19: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依法治国”的理念早在中共十五大时就已经提出,只不过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从未将这个问题提到作为一次全会的唯一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的高度加以重视。

  一个政权的基本任务也可以说一个政权存在的价值在于维持社会的基本稳定,如果这个政权不能实现这一基本任务,那么这个政权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这个政权就失去了其合法性。

  中国历史上,之所以将“皇帝”称为“天子”,意思就是“皇帝”是“天”的儿子,是代表“天”这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来统治人间。“天子”这个称呼本身是建立“君权神授”这样一个理论基础上的。

  但是即使在信奉“君权神授”的历史时代,当“天子”开始违背天的旨意(比如骄奢淫逸、荒淫无度、欺压善良)导致社会秩序极不稳定时,“天子”地位的合法性同样会受到挑战与质疑,于是理论家又建立了一种能够自圆其说的理论,将诸多的自然现象(比如日食、月食、自然灾害)解释为“天”对“天子”的警告,如果警告仍不发生效果,那么推翻悖逆天意的“天子”的继续统治就是属于“替天行道”的正义举动。

  所以,辩证地看,“君权神授”与“替天行道”构成了肯定政权合法性与否定政权合法性的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这套理论体系为“政权更替”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封建系统解体以后,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与不断觉醒,“君权神授”与“替天行道”的理论体系也被彻底颠覆。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全新的理论体系加以替代。这套理论体系在西方经过几百年的实践探索,已经逐步完善并且定型,而在古老的东方,目前仍然处于探索的阶段。

  无论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进行分析,具有代表性的治理国家的方式只有两种:人治与法治,与之对应的另外一种称呼就是“专制”与“民主”。如果用辩证思维的方式进行评判的话,很难区分这两种治理方式孰优孰劣。科学地处理两则之间的关系,那么应该做到:民主之后应当有集中,集中之前应当有民主。即使在“封建专制”的时代,作为专制的代表人物“皇帝”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也会召开“御前会议”来集思广益,这种“御前会议”其实也是某种形式的民主。即使在现代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也会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实行某种专制,典型的案例就是在二战期间,美、英、德、日、俄这些国家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几乎无一例外的选择实行了“专制”与“独裁”的统治方式,因为在这种特殊的外部环境下,“专制”与“独裁”有利于集中全国所有的资源确保国家利益的实现。只不过,在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如美国与英国,当历史任务与目标一旦完成以后,他们便很快就恢复到民主体制,这也就是为什么丘吉尔不能借助自己在二战中所形成的影响力继续执政的根本原因。而完美的“民主主义者”往往出于自身观点、立场或者论证的需要,刻意避免谈及二战期间美英的“战时集权制”,实质上是为了美化“民主”。

  在“家天下”的封建时代,皇帝(君主)“治权”的合法性来自于“君权神授”的理论。随着封建体系的崩溃与“无神论”观念的日渐深入人心,“治权”的合法性从哪里产生?这成了执政党面临的巨大挑战,也是执政党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无疑,在这一重大理论问题解决之前,出现过一个理论过渡期,这个理论过渡期就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个时期执政党的执政权的合法性表现在“人民的历史性选择”。但是随着执政党在行使治权过程中的“贪腐盛行”的出现,执政党的“先进性”与“代表性”(代表人民)也就是执政的合法性问题越来越遭到严重的挑战与质疑。

  在“强人政治”时代,无疑,“强人政治”的出现是历史与人民选择的结果。“政治强人”的统治合法性来自于历史的选择,“政治强人”也可以依靠其个人权威与影响力实现政治、社会的基本稳定。随着“强人政治”时代的结束,执政党或者政治人物要确保政治、社会的基本稳定,显然已经无法依靠个人的权威与影响力来实现了,此时,必须寻找一种新的“工具”来治理国家。

  这个新的工具必须具备两项基本的功能:确保“治权”来源的合法性;确保政治、社会的基本稳定。

  就拿中国为例,最后一个封建皇朝清朝被推翻以后,出现了一个军阀混战与外族入侵的“混乱期”。共产党提出的“无神论”彻底的颠覆了“君权神授”理论体系。到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历史的选择,中国自然而然的经历了一个“强人政治”时代。邓小平时代结束同时意味着强人政治时代的结束。强人政治结束以后,由于强人政治的模式存在巨大的惯性,法治空间受“强人政治”的压抑,所以虽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概念,但是“依法治国”必须经历一个过渡期,而这个既缺乏“政治强人”的个人约束力,又缺乏“法律“约束力的过渡期势必形成一个新的社会混乱期。

  中国在经历这样一个既缺乏政治强人对社会的约束力又缺乏法律对社会的约束力的过渡期,同时也是社会混乱期以后,势必引发社会各阶层的深刻反思。于是,从“君权神授”到“治权法授”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的选择。

  从语境的角度来剖析“依法治国”的话,“依法治国”仅仅是一个中性词,谈不上好坏问题。如果用“法治”与“人治”进行比较的话,“法治”的优势在于有助于社会治理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状态,而“人治”的劣势往往由于人事的变化导致治理预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

  其实,“法治”与“人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法治”需要通过具体人的执行才能实现,“人治”也需要一定的“规则”作为实现的工具。

  不管是“法治”还是“人治”,需要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如何协调与平衡好社会各个组成部分的利益问题。说到底也就是一个“治权”从哪里来的问题。

  其实,“治权”既不来自于“君权神授”,也不来自于“法律的赋予”,治权来自于绝大多数人的认可,它是根植于人的内心对自我“权力让渡”的默许或者默认。当大多数人以默认或者默许的方式将自身的某些权力让渡给某个统治集团的时候,那么这个统治集团的统治就是合法的;当大多数人不再默许或者默认某个集团的继续统治而愿意接受或者默许、默认一个新的集团来行使统治权的时候,那么不管是“君权神授”也好,还是“治权法授”也罢,原有统治集团的统治都将失去其合法性。

  由此我们将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治权”(不论是理解为“统治权”还是理解为“治理权”)的真正来源是绝大多数人内心对“治权”行使者的内心接受(包括自愿接受、或者默认、或者默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得人心者得天下”。所以,“治权”既不来自于“神授”,也不来自于“法授”,而是来自于“人心”。

  任何一个统治集团的“治权”一旦失去大多数人的认可或者接受,那么不管这种“治权”是被神化的,还是被“白纸黑字”所记载的,事实上都已经丧失了其合法性。

  按照上述结论,统治集团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实就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其统治(或者称为”治理“)如何才能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或者认可。

  再接下来,统治阶级要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接受,其“统治”能被绝大多数人所认可,那么统治集团所设计的制度能否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尤其是构成社会基础的那部分人的利益)?统治集团能否很好的协调与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就至关重要了。

  在社会发展到当下这个阶段,统治阶级关注的不应该是自己的“治权”问题,统治阶级的角色应该从原先的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角色转换为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协调与平衡”角色。统治集团只有胜任这个角色,他的统治才是合法的。比如,在一个两极分化非常严重的社会里,统治集团能不能很好的完成社会财富的“削峰填谷”,平抑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就成了检验其统治合法性的试金石。

  历史上,每个被颠覆的政权之所以被颠峰,根本原因在于统治者未能妥善处理“两极分化”这个社会问题而必然产生的结果。

  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最后免不了落入“精英治理”的模式,而精英阶层一旦不能正确处理好“精英”与“大众”的利益关系时,恰恰是“精英们”自掘坟墓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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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00: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的分析理性、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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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14: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精英阶层一旦不能正确处理好“精英”与“大众”的利益关系时,恰恰是“精英们”自掘坟墓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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