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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麟亦:长效机制难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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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09: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划出了高校教师禁行的“红七条”。应该说,教育部制订这个文件的用意是不错的,这些年,一部分高校教师诸如学术不端、徇私舞弊、道德败坏等失德行为,早就败坏了教师为人师表的崇高形象。对此,确实应该好好整肃一番了。

  只是,就靠教育部这个文件,就能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恰好,新华社近期发了一篇题为“红头文件五大怪现状遭吐槽:啥事都敢发文”的文章,其中提到的“第四怪”是“只管发、不管收,睡大觉、束之高阁的有多少?”,虽然新华社文中所列举的大多是层级较低的权力机关,但我感觉教育部的这个文件也非常符合“第四怪”的特征。

  教育部提出的高校教师禁行的其中有一条是“不得对学生实施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就引发了舆论的热议。网友黄秋华认为这样的规定“实在有点脱裤放屁,多此一举”,他的理由是:“事实上,无论对学生性骚扰,还是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一旦涉嫌一方通过不对等地位,加以胁迫,其中已经涉嫌性欺诈或性讹诈(敲诈)性质,而以欺诈或讹诈手段而对学生进行性骚扰或利用不对等关系违背对方意志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该教师就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而刑事犯罪与违反规定之间如同数理哲学中的包含与被包含,犯罪本身涵盖了违反规定,换言之,既已构成犯罪,说明其已自动不再具备教师资格,且将遭到严厉的刑事处罚,此种情况下,学校对其追加的处分可以说已经一点意义都没有了”。我认为他“话糙理不糙”,高校教师假如真的是利用不对等关系,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胁迫学生与之发生性关系,这确实是犯罪了,我们的法律应该出手了(可现在往往却是袖手旁观)。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条规定大概属于正确的费话了。

  不过,似乎也不尽然。有人提出,这条规定给“师生恋”敲起了警钟。还有的好事之徒还提出“老师和学生之间不能谈恋爱,这一措施被美国许多大学尤其是私立大学采用,现在在美国已成一项普通的规则。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上许多国家的大学都效仿美国,禁止师生恋”,说得煞有介事,我并不相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会这样,但即便别人这样,我们就也要禁止师生恋呢?师生恋与性骚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高校的教师只要未婚,就拥有恋爱的权利,恋爱的对象,为什么一定要将学生排斥在外呢?当然,教育部的这条规定并没有禁止师生恋,是有人胡乱演绎的结果。

  高校教师种种失德的行为确实应该好好抓了。触犯法律的,法律一定及时出手,再不能有法不依了。有的失德行为也可以用行政的手段来管,但作出的规定一定要付诸实施,决不能说归说,做归做,使文件最后沦为一纸空文。

  2014,10,12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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