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考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7947|回复: 3

祁连狼:“耍猴艺人”被判刑,法律不能太牵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0-1 07: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未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虽然也存在获利,但这本身也是出于推广“新野猴戏”文化目的,只要演出方式、保有方式恰当,这反而有利于改善当地猴子的总体生存状态。

  7月9日,河南省新野县鲍凤山等4名艺人到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当地森林公安局民警要求他们离开,因没有离开,第二次民警到场时与艺人发生争执,随后鲍凤山等4人连同6只猴子被带走。9月23日,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均免于刑罚。法院宣判后,鲍凤山他们去要猕猴时,发现一只已经死亡。他们就此要损失,当地警方说,猴子退给他们已经属于人性化执法了。

  一边是弱势的“耍猴艺人”,另一边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势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又有媒体称此案关系到“新野猴戏”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的处境。连日来,此事引发全国媒体高度关注,坊间争议也很大。而罪名能否站得住脚,是评判是非的重要依据。是罪罚相当?还是权力司法乱作为?

  走街串巷的耍猴艺人没少看过,虽然并不都像河南新野的耍猴艺人那般专业,但总能赢来掌声与欢笑;还真没想到,因为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耍猴即便有正规驯养繁育证,竟也涉嫌犯法。这4名耍猴艺人,不说是弘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高大上,至少也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合法职业;这下倒好,遇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牡丹江森林公安局,好好的猴子给“保护”死了一只不说,身上仅有的六千多块钱也成了取保金,最后虽然免于刑罚,但毕竟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罪犯。

  耍猴难道也要冒着被判刑的风险,还何谈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街头耍猴本就越来越少了,这下是否更得游离于违法的边缘?虽然当地森林公安局否认是报复性、选择性执法,但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种种诡异,还是让人费解。反正最后的结果是,猴子死了一只,耍猴人被扣的钱也全部变成了取保金,还说是“人性化执法”。可是,为何身体健壮的猴子被森林公安以保护猕猴之名暂时没收后,就莫名其妙地死了?难道有一种保护野生动物,就是把动物给“保护”到死?

  按警方的说法,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就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很简单的一个罪名,警方本可以第一次处置时脱口而出。为何非在双方发生争执后,第二次前来处置时才给出?办案人员会不会业务不熟,是否回去后又“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认真研究了一番法律,觉得“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比较适用,于是底气十足理直气壮地将几人带回警局?

  不可否认,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属于违法,但其行为也顶多属于行政违法而不是刑事犯罪。而就此案本身来说,还存在着诸多其他疑点,比如为何警方主动为涉案艺人办理取保候审?为何艺人在讨要猴子、发生争执后却等来起诉书?6只猴子被带走后死亡一只该不该赔偿?这些问题其实都是对程序的合理性和处理的合法性的拷问。如何既让真正的犯罪行为受到打击,又避免将其扩大化而丧失人性化原则,考验着执法的水平与纠偏的机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0-2 15: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时不宜度过解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0-2 15: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选择性的执法,和模棱两可的执法多了去了。举个群里曾探讨过的问题——电动车,一般所谓的违规上路上路或者超标是多少呢?规定50-2000,但是只要罚一定是1500,有个地方是1550,一辆新电动车的价格是2000以内,二手的在1000-1500,这也太巧合了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0-2 16: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法律的名义实施恶行,歪曲了法律保障公平正义的本意,可以说执法者是一群恶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大参考

GMT+8, 2026-4-3 01:59 , Processed in 0.49597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大参考 X3.4 © 2001-2023 dacankao.com

豫公网安备41010502003328号

  豫ICP备17029791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