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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涛:“不明真相”加“别有用心”是苦味的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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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09: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8日下午,汕头市公安局就莲塘群体性事件(即“9·26”事件)向媒体通报。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9月26日,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通过造谣,裹胁不明真相群众,先后冲击市委大门,闯进市委大院,打砸市委办公大楼,劫持殴打在现场做劝说工作的金平区干部;对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执勤民警大打出手,致多名党政干部和民警不同程度受伤。(9月28日人民网)

  可以肯定的是,发生在汕头的这起群体性事件,是近几年发生了最为激烈、最为暴力和最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之一。“围攻打砸派出所”,“暴力挟持值班民警游街示众达13小时”的事实,已经说明了这起事件的严厉程度。

  现在,一些基本的事实已经搞清楚。事情的起因是,垃圾填埋场扩建一事激起了不少当地群众的反对。继而……笔者认为,无论是请愿,还是静坐,如果超越了法律法规的限度,并且破坏了当地的公共秩序,抑或是扰乱了公务,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没有什么好说的。

  然而,对超越法律限度的人进行处罚和审判,并不能掩盖当地官方通报时用“落后词汇”所表现出来的落后思维。以至于在通报之后,官方用语又成了事后被网友和公众吐槽的对象——在当地官方的通报中仍然使用的“不明真相”和“别有用心”等词。笔者认为,“不明真相”和“别有用心”用在一起,是一份完全没有营养价值的套餐。

  早在2012年11月5日,《人民日报》曾发表评论文章《“回应”:互动中筑牢信任的基石》。文章中称,“这些年我们发现,在与公众的互动交流中,那种公式化、万能式的回应少了,回应中的空话、套话、废话少了,类似‘不明真相’、‘别有用心’等词汇也基本不见了。”现在看来,这篇评论文章的结论还是下早了,你看,汕头市在通报此事时,就又一次拿“不明真相”和“别有用心”的套餐做出了回应,一个整齐划一的公式回应,又一次摆在了全国网友面前。

  其实,许多地方政府在建立自己的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时,还明确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使用这样的公式化词汇。比如,云南省委宣传部就曾专门发文,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类似突发公共事件时,禁用“刁民”、“恶势力”等称谓,不得随意给群众贴“不明真相”“别有用心”“一小撮”等标签。

  群体事件的回应,需要更多的智慧。最起码的,应该用“无罪推定”的思维,不能用“诛心之论”。而一些恶语相向的词汇,既在“动机论”、“阴谋论”的语境中,容易把当地群众的真正诉求遮掩起来,也容易进行一些“有罪推定”。同时,还能够“妖魔化”群众的正当诉求。正如许多网友的评论,你说“不明真相”,那么,你说说什么是“真相”。

  在透明政府、阳光政府的建设之路上,地方政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当,或是,不擅长于做群众工作,做事遮遮掩掩,防群众甚于防火防盗防贼防川,那么,势必会造成一些沟通上的隔阂。在信息不对称、权利不对等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在“广场效应”的作用下,将事态进一步扩大,继而形成暴力事件。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地方政府更应当反思自己工作的不足,尤其是如何疏导民意、解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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