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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于单位宿舍内煤气中毒 诉单位和房东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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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00: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员工于单位宿舍内煤气中毒 诉单位和房东赔偿

  陈某在公司宿舍煤气中毒,已造成肢体残疾,并留下后遗症,公司没有对陈某进行赔偿。因此,陈某将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和房东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陈某起诉称,其在某公司工作,丁某是该公司的老板,经营洗车业务。2014年2月13日早上,陈某在公司提供的洗车行宿舍煤气中毒。案发后,丁某和其公司没有对陈某进行赔偿。陈某现已经肢体残疾,留下后遗症。

  陈某认为,他在公司工作,公司应当提供具有安全保障的居住环境和场所,丁某是法定代表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东高某出租房屋,最基本的是要提供安全合格、达到使用用途的屋内用品,并对这些用品有维修的义务。另外,对于屋内物品的使用,房东要尽到讲解和说明义务,尤其是涉及煤气、燃气、电路等可能对人身产生危害的,要尽到必要、全面的说明和警示。高某未尽到上述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和房东高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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