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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涛:“做孝子”与“做贪官”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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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4 10: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于9月22日上午提请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工作人员有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不履行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虐待老年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9月23日西部网)

  公务员“不孝可开除”的字眼,吸引了许多人的眼球。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是我国古代“举孝廉”制度的一种复原。对此,网友有赞有弹。有人认为,此举会进一步约束当地公职人员的道德,让他们的做人更有底线和原则;不过,也有人认为,权力也不便介入公务员的家庭事务与纠纷,毕竟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百善孝为先——这是儒家传统道德伦理的一个基本观点。一个不孝的公务员,在理论上,也很难成为一名好官。而且,纳税人或百姓又是官员的“衣食父母”,对自己的亲爹亲妈不能称得上是孝顺,对老百姓这样的“衣食父母”便不能产生足够敬畏。事实上,私德与公德,往往并不容易分开。我们关注官员在家庭内部的表现,也是在关注他们在官场上的表现。这些说法,都是可以站得住脚。

  但是,公务员姓“公”。现代政治理念中,公务员越来越强调它的“公共”的属性。官员的“公共”属性,意味着要将权力关进笼子,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没有贪污腐败的可能。对比之下,“私德”对于公务员所服务的群体而言,却并非最重要。谁也不能否认,在我国“小三反腐”效果比较明显的时候,我们必须要对那些被传桃色新闻却不影响仕途的西方政客感到好奇。原因很简单,私德就是私德,情感问题是情感问题,家庭纠纷是家庭纠纷,只要他没有利用公共权力、没有花公共财政去找小三、包二奶,没有贪污受贿等行为,他们就没有越界。

  私德上的高尚,如果不能确保官员的廉洁与公正,则对纳税人则无意义。现实之中,孝顺的官员有很多,但孝顺的贪官也有许多。在人格多元化、分裂化的现代社会之中,做一名孝子与做一名贪官有时并不冲突。但权力监督,更应该先做好如何不让官员去贪污,而不应该把最重要的精力放到一个可以有松紧宽泛度的私德上面去。

  私德这个玩艺,没有一把统一的尺子。孝与不孝、对老婆忠于不忠,这些考核,事实上都偏离了真正的权力规范。这远远不如“用法律约束权力”、“让阳光照射权力”更为明确。比如,在偏见已经形成,父子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也在所难免,这显然不能简单归结为孝与不孝的问题。而且,对于“不孝将开除”的规定,还存在一个“执行难”的问题——条例颁布之后,真会存在“不孝官员被开除”的案例吗,我看不会。因为,孝的标准有许多,不孝的标准也有许多。

  将道德考核写入法规的做法,自然有其合理的部分,但更需要明确的是:关注官员的公德,尤其是关注其在公共场合的表现以及公共服务的水平更为关键,权力监督在将触角伸向其私人领域的同时,更应该做好将权力关进笼子和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等工作;相较于道德上的考核,法律法规只能更多的从官员的公共属性入手,如此,我们的官员才会更多的肩负公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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