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考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803|回复: 2

姚文晖:辅警强行与失足女上床该当何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9-3 08: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有网友举报称,广东英德公安局城南派出所3名辅警敲诈勒索一失足妇女,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对此,英德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此事基本属实”,目前涉事3名辅警已被刑事拘留。(《南方农村报》9月2日)

  辅警与失足女微信对话——辅警:每天100元。失足女:可以保证我的安全吗?故事情节类似黑帮片,但比黑帮还黑。黑帮一般盗亦有道,收了保护费就不强人所难了,但这名辅警意犹未足——“我去找你,免费就可以了。”尤其可恨的是,之前抓到失足女,不仅一次性勒索了1500元,还三名辅警齐上,强行与该女子发生了性关系。

  这是有中国特色的黑帮片,特色在于当事者的身份。辅警是干警察活儿但没有警察编制的职业,为中国所特有。失足女做皮肉生意是古已有之的职业,但凡有地球人生活的地方就有她们的身影,只是在我们这儿被宣布为非法,不承认有妓女,只承认有失足妇女。

  当事人身份问题不是本文讨论的主题。3名辅警被刑拘,说明他们涉嫌刑事犯罪。本人感兴趣的是,他们所犯何罪?

  敲诈勒索罪大约是免不了。另一个是滥用职权罪——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合同制、聘用制人员等”,若涉嫌滥用职权,同样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新闻中说,3名辅警强行与失足女发生性关系,这算什么罪?我认为应认定为强奸罪,而且属于情节严重的强奸罪,因为有轮奸行为。这里有必要明确的是,不能因为被强奸的是妓女,就不算强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我对“作风不好”的说法很反感,但法律显然明确了一个关键问题——强行与“良家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强奸,强行与妓女发生性关系也是强奸。

  在辅警勒索失足女并要求免费发生性关系一案中,失足女之所以与辅警发生性关系,显然是迫于辅警淫威,认为其能对自己的人身自由及执业安全有重大影响,才违背内心真实意愿不得已而为之。即使是在与辅警性行为发生过程中,失足女并未有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也不能认定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相反,由于辅警在“扫黄打非”中被赋予了一定的职权,对失足女有巨大威慑力,失足女因之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只能忍辱屈从,这恰恰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

  因此,失足女以卖淫为业,并不影响强奸罪的定性。当然,以上只是法律分析,辅警强行与失足女发生关系是否属实,最终如何定性,有待司法机关审断,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此案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李银河有关卖淫合法化建议的明智。卖淫女由于其职业长期处于非法状态,很容易受到执法人员以及假冒执法人员的敲诈,从而滑向更加悲惨的境地。否认卖淫合法不会杜绝卖淫行为,只会衍生更多的非法行为。

  卖淫行为再不道德,也是自食其力。卖身强胜出卖公共利益一百倍。辅警这种职业的合法性倒是存疑——不是警察却能拿着镣铐上街抓人,纳税人同意了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3 08:17: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按强奸罪定罪!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4 22: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挖   这绝不是个案 应该是普遍现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大参考

GMT+8, 2025-6-22 20:21 , Processed in 0.172304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大参考 X3.4 © 2001-2023 dacankao.com

豫公网安备41010502003328号

  豫ICP备17029791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