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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未签合同不休年假 离职诉公司获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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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23: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年未签合同不休年假 离职诉公司获经济补偿

  在职五年半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要求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公司却称其为施工单位项目部员工与其无劳动关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令公司支付离职员工未休年假工资报酬2457.62元及经济补偿金26726.64元。

  曹女士于2007年9月开始在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从事资料员工作。期间,公司每月通过转账或现金支付给曹女士工资报酬,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缴纳社会保险,亦未让其享受休年假待遇。

  2013年3月,曹女士以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4326元。

  庭审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曹女士系施工单位项目部员工,并出示了盖有项目部印章的情况说明,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曹女士与房地产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工资表、职工婚育证明、请假条等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曹女士2007年9月至2013年3月在公司工作,接受了公司管理并取得了报酬。

  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系由与公司有发包、承包施工利害关系的单位提供,该证据与房地产公司的工资表等相矛盾,法院不予以采信,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房地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掌握曹女士是否休年假的证据,但其未能提供。根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认定曹女士未休年假的主张成立。

   因曹女士2009年、2010年、2011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为应被安排休假当年的最后一天,其2009年至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曹女士2012年及2013年1—3月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2457.6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72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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