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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伟:“民告官”法治升级让权力敬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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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08: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首次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同时行政诉讼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也让民告官更易立案。(26日《新京报》)

  “民告官”在人治时代是良心活,低微的个体权利必须通过艰难的路径,向更高层级的官员才有可能控告带给其屈辱伤害的官员。在提告过程中,大都会遭遇官官相护的权力再次伤害。不屈者只能逐级提告,甚至告到权力金字塔顶的朝廷,才能解决问题。此时,告官者已经是遍体鳞伤心力俱疲了。所谓的清官包公海瑞和好皇帝,总是可遇不可求的。

  法制时代,民告官有了法制凭借,但还是技术活。因为法制要靠法治来实践才有实际意义,1990年开始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开启了中国社会民告官的制度,具有破冰意义。过去十几年,是中国社会的转型期,公民社会的意识在加强,但传统的官本位思维依然强势。这一时期,虽然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民告官案例。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修福金调查,由于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隐性干预,大量符合行政诉讼标准的案件得不到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

  有法制条文,无法治实践,“民告官”就失去了以民为本权利至上的现实主义,中国社会依然浮荡着官本主义的阴影。

  因而,“民告官”的核心要义在于治官,即让各级官员敬畏法制,尊崇法治,尊重权利。《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不仅是刑诉法的法制升级版本,也具有法治升华的现实意义。

  “草案”四大亮点均直奔“治官”。

  一是对于“民告官”案件,被告行政机关的“一把手”应该出庭应诉。以往,别说“一把手”应诉,即便是单位副职或中层也不会出现在法庭上,委托人到场就不错了。甚至,还会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各种途径给法院打招呼、施压力的情形。行政权力之倨傲,干扰司法独立之情事,屡见不鲜。

  让“一把手”出庭应诉,是对法律、法庭和原告的多重尊重,也体现公权力的法治素养。更要者,行政机关“一把手”的法治素养提升,也会提振整个单位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是延长行政诉讼期限。不要小看草案延长的三个月(从“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这体现对“民”诉讼权利的尊重,更有助于实现其诉讼权利的实现,而不至于因为“过期”而不能“告官”的尴尬。

  三是“民告官”范围扩大。“草案”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由具体而抽象,客观上具有扩大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正如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所言,此举可为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法律障碍,如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对行政合同案件的受理等。

  四是明确行政复议的诉讼连带责任。草案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对比就会发现,草案对行政复议机关戴上了“连坐”紧箍咒。改变了以往复议机关不愿当被告而“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无所作为,促其真正发挥行政复议作用。

  这一亮点,不仅约束了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也警示了行政复议机关。

  “民告官”,就是要让“民”提告“官”的成本降低,让“官”和“民”在法庭上实现形式与内涵的真正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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