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考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791|回复: 0

史客郎:最近,LV告企业已不满足,它要搞个更大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7-15 10: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聊件刚看到的事,觉得气得快要笑了: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2026年7月16日公开审理一起涉及LV的商标行政纠纷案。

  原告为LV,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黄XX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看到这条消息,我的第一大反应是:好家伙,看来LV之前告企业,不过瘾,现在进一步,上升到告国家机关了。

  因为这件事大家应该都知道。

  今年2月,LV在苏州拿下一纸判决:中国茶饮品牌茉莉奶白,因在包装上使用了与LV“四叶花卉”几乎一致的花纹,被判侵权,赔偿1030万。

  当时舆论一片哗然,但LV却气定神闲,好像在说:这是我家的花纹,你用了,就得赔。

  按理说,一个国际大牌维权,天经地义。

  但这事并不平常:因为这个“四叶花卉”花纹,是发源于中国。

  简单来说,就是:那我们原创的东西,到我们这里,来到处告人。

  这里就得说说LV这个“四叶花卉”的起源了。

  它的设计者,是路易·威登的儿子乔治·威登,时间在1896年。

  乔治本人的设计手记明确记载,他是在“新哥特艺术与和风纹饰”的启发下完成的。

  所谓“和风纹饰”,指的就是日本的家族徽章。

  但日本的“家纹”,又是从哪里来的?

  答案是中国。

  它是我们原创的,一种极其古老的纹样,叫“柿蒂纹”,也叫“四瓣花”或“四合纹”,有多种演化形式,四叶花是其中一种。

  “柿蒂纹”最早出现在新石器时代的陶器上,在汉代,它被广泛用于青铜器、漆器、汉瓦和织锦。

  而日本的“家纹”,则是从隋唐传入后,在本土长期演化而成。

  其实如果去一些农家的老式庭院去看一看,就会发现和围墙的上透气孔部分,有很多和“四叶花卉”一样的花纹。

  中间是一块圆形瓦片,外面是两片普通瓦倒合,形成的”花瓣“。

  这么用,是因为它成本低、结构稳、透风好。

  而且可以还可以防猫猫狗狗闯入。

  因为民间需求量极大,网上还有大量“简化版”的花纹瓦在出售。

  像最前面的图所展现的那样:苏州园林中,也有几乎完全相同的图案。

  到这里,我们就理清了这个“四叶花卉”的来源了:

  第一步是中国古代的柿蒂纹;

  第二步是传入日本成为家纹;

  第三步是19世纪末,乔治·威登借用了日本家纹;

  第四步是1896年变成了LV的Monogram老花;

  第五步是:现在它拿着我们祖先创造,还一直在使用的花纹,来告我们的企业。

  第六步是觉得告企业不过瘾,现在来告国家机关了。

  对这事,该怎么看呢?

  先看外国,碰到这样的事例,通常会作出什么样的认定。

  美国在商标法上有一个著名的“功能性抗辩”和“装饰性抗辩”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某一图案已经被广泛用于公共领域的装饰性用途,那么它就不能被独占为商标。

  像早年,我们有家公司在美国销售含传统几何花样的桌布,结果被美国公司说侵权,并起诉。

  美国法院当时的判决是:如果某一图案长期以来在特定文化中作为“通用装饰”使用,那它就不能仅因已被注册商标,而禁止他人使用。

  然后驳回原告的请求。

  欧洲人更狠:一家卢森堡的啤酒厂,注册了个“菱形格子”商标,结果它发现有人也在用,就跑法院去告了。

  结果相当地惨:遇到了对方的反诉,说这个商标是广泛使用的,所以不应成为商标。

  最后法院判决:这个商标无效!

  理由是:这是把公共符号私有化的做法!

  违背了《欧盟商标指令》中”公共领域要素不可独占”的原则!

  LV可是来自欧洲,卢森堡可是法国的邻国!

  接着再说日本:LV曾经在日本,起诉神户的一家“珠数店”,说它商品上使用了方格盘格子纹。

  日本法院的判决原文是:“市松纹”是日本千年流传的民俗通用纹样,属于公共文化符号,不受商标权独占。

  理由是:LV虽然在日本注册了棋盘格商标,该图案是“公共文化遗产”,其使用不能因商标法而被限制。

  到了这里,还得接着往下说:LV在中国注册的这些商标,它们本身的合法性,可能就有问题。

  我们《商标法》第11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不得注册为商标。

  四叶花卉,是我们的“通用装饰性图形”,中国古代建筑、织物、漆器、瓷器上流传千年。

  很多传统的许多传统农家小院、民居大门、窗棂、墙面上,都能看到。

  这是公共文化符号,怎么会可能符合注册为商标“显著特征”这一条件?

  它的这些注册商标,很可能从一开始,就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

  没有人来说这事,是因为之前,还真很少有外国品牌,敢这么明目张胆地,到原创地,来干这种事。

  接着,我们就可以来说结论了:一个从我们文化中“借去”的东西,被商业包装后,再反过来不许我们这些原创者后裔使用,这合理吗?

  这可是我们的文化呀,甚至是持续千年、至今还在使用的符号呀!

  而且《商标法》第11条明文规定:商标要有“显著特征”这原则!

  所以这不是商标之争,是文化权利之争。

  LV捡了一朵中国原创的花,用它赚了130年的钱,但现在觉得还不够,还要到处告原创者的后代,不许我们使用。

  但这朵花,早就长在很多中国人的院墙上,长在很多人床单上,甚至在很多老家的窗棂上。

  这个图案,如果我们没有权利用,谁更有权利?

  对LV的做法,只能说:你够狠!你够牛!

  比某宇宙大国,还要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大参考

GMT+8, 2026-7-29 00:38 , Processed in 0.359461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大参考 X3.4 © 2001-2023 dacankao.com

豫公网安备41010502003328号

  豫ICP备17029791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