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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巧俊:干部自驾游肇事 公函求情是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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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1 19: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涵,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8月11 月云南网)

  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肇事撞死路人,理应及时报警接受处理,可他做的是逃离现场,让弟弟去顶包。更荒唐的是他单位的领导,不是劝其接受处罚,从中吸取教训,而是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涵,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那么,这位工作人员究竟是什么角色?该单位领导为何如此重视,还千里迢迢亲自跑到大理去求情?难道领导从四川眉山跑到云南省西部的大理,仅仅是为了关心部下?里面究竟有什么内幕?该工作人员一家人自驾到云南旅行,车是公车还是私车?是公款旅行还是自掏腰包?

  发公函,领导千里迢迢去给肇事者求情,让人唏嘘。需要追问的是,领导去大理求情,是以公事出差,还是私事请假去大理的?旅差费是不是公款报销?应该给公众一个交待。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护短”和“求情”。一般来说,单位领导是不会同意发这样的发公函,就是肇事者“工作表现优异”,单位领导也不会承担这种的风险,更不要领导亲自千里迢迢跑去大理求情,这种反常的行为,有三种可能:一是肇事者是该单位领导的亲属,二是肇事者是该单位上级领导的亲属,三是肇事者就是该单位领导。

  工作人员自驾游,肇事撞死路人,单位领导跑去大理,并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这是一个恶的行为,眉山纪检监察部门应盯住去大理的领导,是不是官官相护,其所为违法乱纪了没有?众所周知,机关“公函”之为公函,正是因为它“姓”公,代表的是公共权力,处理的是公共事务,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用公函为肇事者“求情”,显然背离了公函的基本精神。作为公权部门的领导,却公然以行政资源游说和干扰司法,公然以公共权力为个人利益背书,这种危害性早已超越了常见的私对私的说情和打招呼,对公平法则的破坏力更大,传递出的“负能量”更强。

  该单位领导亲自跑大理以组织名义求情,并发公函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显然是在干扰司法。《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明确规定,不受干涉,这单位领导还“亲自”跑去干涉,的确让人感到愕然。这种荒诞离谱行为明显干扰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这种发函“求情”做法显然涉嫌越权行事、违法滥权,僭越了公权机关应有的起码权力界限,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与“依法治国”的宗旨背道而驰。

  今年10月召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聚焦“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的全会中,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还是党史上第一次。( 8月11日《新京报》) 习近平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此干扰司法,还能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让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敬畏规则,让权力在制度框架内运行,对这种发公函、领导千里迢迢去求情的事件要严肃查处,才能避免这种权力越位和角色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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