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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湧:”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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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9 02: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伙伴们,大家好!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10月底央行宣布“一次性个人信用救济”措施后,又一次信用修复机制的放宽。

  相比以前,《办法》在失信认定、惩戒手段等方面均作出重大调整。

  总体来看,惩戒导向呈现“从轻、从宽”原则,且将根据失信严重程度采取“差异化惩戒措施”。

  01

  以后,失信行为将被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惩戒措施要和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而不是过去的“一刀切”,此前所有失信记录均需保留5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这一调整的最大意义在于,避免主体因轻微过失遭受过度惩罚。

  过去,一些轻微失信行为与严重失信行为一样,被长期公示;

  容易造成了“过罚不当”的局面,甚至出现了“一次失信、终身受限”的极端情况。

  比如不良欠款的数额较小,或者企业因未及时年报或注册地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

  而且,大大缩短了失信信息的展示时间,哪怕是最严重的失信行为,公示期最多也是3年。

  02

  这里重点谈谈“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需要失信人主动申请。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呢?

  1.已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2.已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

  3.已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用修复完成后,之前的失信信息会被停止公示、共享和使用,失信惩戒措施同步解除。

  也就是说,“信用中国”网站将不再展示该失信信息,相关部门也不得使用该信息实施惩戒。

  这意味着“一处修复、处处认可”,不存在“一处修复、处处不认”的情况。

  同时,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必须确保其公示的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完全一致;

  若出现信息不一致,明确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而且,“信用修复”是不得收费的。

  03

  失信人数增多,是经济不景气的伴生现象。

  失信记录的初衷是惩罚失信主体,但某种程度上,也会误伤一部分有效需求。

  尤其当失信并非因主观故意,而是由投资失败、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或客观因素造成时。

  许多人选择买房、创业等投资行为,本质上是基于对经济的乐观预期而作出的决策。

  这些人是经济活动的积极参与者,但是经济不景气的鞭子却第一个抽在了他们身上。

  出现征信问题后,除限制高消费外,对大多数人日常生活影响其实不大。

  但如果这个人想要做点事,比如贷款投资,或者贷款买房、买车这类积极改善生活品质的消费;

  那么征信问题会抑制这部分的需求;

  如果觉得房价不合适可以推迟买,但如果因为征信不合格而不能买,这是两个概念。

  以往征信记录要保留5年,这5年期间,失信的人的经济状况可能已经好转了,有了消费需求,但仍会被征信记录限制。

  如果只有惩戒,没有修复,这可能会导致市场主体因惧怕严厉惩戒而不敢创新、不敢试错,最终抑制市场活力。

  04

  《办法》的出台,向社会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号:惩戒不是目的,教育和修复才是最终目标。

  将外在的惩戒压力转化为内在的守信动力,引导市场主体从“不敢失信”向“不愿失信”转变。

  当然,也有一点顾虑就是,轻微失信的惩戒性降低后,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引起轻微失信数量的上升;

  当然,在刺激经济、释放有效需求的大背景下,这种副作用并不是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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