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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平:有关几个问题的进一步讨论与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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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7 08: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围绕娃哈哈的正式产权与非正式产权的冲突》一文发表后,很多网友在留言中发表了很有价值的意见,但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下面结合这些留言,对一些问题做一些进一步的讨论,同时也对一些不同的看法做一点回应。

  娃哈哈的股权问题解决了吗?

  @小米樊 在留言中说:其实产权结构很清楚的,就是最后那个国资46%……即使在确定这个股权结构时,宗庆后吃了亏,但也无法改变这个结构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李海彬:应该以29.4%确认宗庆后的股权。因为无论他前期有多大的投入,在最终确定股权时,他认可了,而且这个依据公司法的原则也是成立的:投入资金的多少与所占股权可以不成比例。

  我想这两位网友一定是一个法律意识很强的人,其主张的原则我也是基本认同的。理不清的问题总得在法律上有个了断。但问题是,在最后确权的时候,我所说的正式产权与非正式产权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按照我的理解,当时的这个确权,背后是有一个双方认可的默契的,即宗庆后认可国资是第一大股东,国资认可宗庆后是实际控制人。这就是我说的非正式产权的因素。如果没有这个默契,就很难理解宗庆后作为第二大股东,为什么能够实际控制娃哈哈,而且第一大股东长期不参与分红。

  但正如我在那篇文章中指出的,以默契或默认为基础的这种安排,在宗庆后在世的时候行得通,在宗庆后离世后就行不通了,无论是与国资关系的因素,还是家族内部的因素,宗馥莉都无法像宗庆后那样承担宗庆后那个实控人的角色。

  因此,我的看法是,娃哈哈的股权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因为非正式因素的那部分变化了。

  宗馥莉进一步确权的努力

  下面是另一位网友的留言,可惜的是,我找不到这位网友的名字了,因为在我把这条留言粘贴过来再去找留言者名字的时候,留言瞬间消失了。留言如下:

  宗馥莉收购国资四成六的股权因出价太低没谈成,杜建英也想收购呼吁公开竞价市场化,收购娃哈哈集团股权未成功宗馥莉又以一亿元将娃哈哈商标从集团转到自己控股的公司还是因价格太低被国资委叫停,宗馥莉两条路未走通就将娃哈哈集团员工代工厂经销商合同全部转入宏胜,娃哈哈集团失去产销权沦为只剩商标的空壳,还要启动娃小宗彻底抛弄娃哈哈集团,利益被全部夺走国资终于忍不下去了纪委亮剑敲山震虎,再不收敛牢房不远。

  如果这位网友所说是真实的,那可以看到,在厘清与国资关系上,宗馥莉至少做了两次努力,但两次都没有成功。因为没有成功的原因是在价格上,这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愿买愿卖,哪一方都没有不正当的。

  作为一个外行,我只能瞎想,有没有一种可能,宗馥莉将体外运转的宏胜系注入娃哈哈集团,同时获得集团的控股权。这样,娃哈哈就不是一个国资控股而是宗馥莉控股的企业。其他的问题,如员工的股权,杜建英的股权,在这个基础上解决。

  当然这都是我一个外行在闲得无聊时的瞎想了,不足为凭。

  国企背书与政府支持如何在股权中体现?

  @平安说:宗庆后初期是得到他弟弟的低价保灵产品赚到第一桶金,后来当时得到了两个至关重要的国有企业的合并,一个是杭州罐头厂、一个是上海梅林食品的分部,本身他没有实力和技术扩大产能,所以没有国家的支持,根本做不起来,是时代的红利。所以国有46%的股份是一点不过分的。

  这是一个很重要很关键的问题。在中国渐进式改革的背景下,很多民营企业的发展,都或多或少地借助了体制的因素,包括政府的直接支持。确实,离开了这些因素,有的民营企业的发展和成长,是很难想象的。比如,我熟悉的一家私营房地产公司,开始时候戴的也是国企的红帽子,不然连贷款都贷不出来。而在达娃之争中,没有政府的助力,结果可能也会完全不同。这些都是不可否认的。

  问题是,体制的因素,国企的因素,政府的因素,在股权上体现有没有法律依据?我们能不能说,在某个问题上你借助了体制的因素,你得到了体制的帮助,体制就要在你的企业中获得一部分股权?

  是没有这样的依据的。政府提供的是公共服务,企业当然有可能是受益者,但这并不能成为获得股权的依据。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民营企业的发展,哪个民营企业没有从中受益?难道在每个企业中都可以获得一部分股权吗?还有人用政府税收减免来说明上述合理性,认为否则就是国有资产流失。我想问,享受过税收减免的企业有多少?享受到出口退税的企业有多少?难道都要照此办理吗?

  还有几条留言

  还有几条留言,我把它放在下面。这些留言写得都不错,对于认识这件事情有一定参考价值,尽管其观点我不一定完全同意。当中的一些问题,在前面的部分中我大体也回应了,就不再一一作答。

  @3F先生:读过孙老师就此事写的两篇文章,总的感觉,孙老师是偏向于对小宗目前的所作所为持同情、理解态度的。孙老师的公众号文章,每篇都认真拜读,且都能受到启迪和教益。但孙老师这两篇文章的观点,不完全苟同。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公有企业改制,鉴于当时的法规制度及社会认知的实际情况,确实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也造成很多的后遗症。但是,对这些问题只能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态度处理。对于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已经以法定形式确定了的股权比重,都应该依法给予保护,不应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侵吞合法资产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于开脱和纵容。

  @唐浩文律师:职业经理人的类比不恰当,职业经理人不需要自己掏钱投资、承担风险,娃哈哈的资产主要是宗亲后自己掏钱投资形成的,只是记在国资名下。这实际上就是现代公司法中股权代持,国资是代持股权的显名股东,宗亲后是隐名股东,正常情况下隐名股东有权要求显名,实至名归。宗馥莉在剥离娃哈哈的同时也可并行尝试从娃哈哈的资产形成历史的角度依据股权代持的法理请求确认自己所继承的宗亲后在娃哈哈的实际股权,彻底从法理厘清娃哈哈的股权现实。

  这个留言有一个提法很有新意:把原来的国资股权理解为股权代持。

  下面这则留言的作者也找不到了:娃哈哈产权困局的利益交换实质,是历史形成的非正式产权与现行法律框架的激烈碰撞。宗馥莉的系列操作揭示了三条关键矛盾线:一、估值认知的根本冲突。宗馥莉试图以市场化价格(1亿购商标/低价收股权)清算历史模糊产权,但国资体系认定“娃哈哈”品牌价值包含体制红利(政策支持、国企信用背书等)。双方对“无形资产构成”的认知差达百倍量级——这本质是对“非正式产权历史贡献”的计量标准之争。二、体制红线的博弈。当收购遇阻后,宗馥莉通过资源转移至宏胜集团实施“功能性剥离”,使娃哈哈集团沦为空壳。此举触发两大体制底线:

  政治红线:直接瓦解“混合所有制”法律形式,造成“国资控制权实质性丧失”

  问责机制:数万员工安置与产业链动荡,远超地方国资部门决策权限。三、新老模式的代际决裂。“娃小宗”品牌战略暴露深层代际冲突:宗庆后时代依靠“模糊产权长袖善舞”,在体制缝隙中壮大企业。宗馥莉追求“产权彻底明晰化”,但低估了历史模糊产权清算的政治风险。纪委亮剑正是体制对“用市场化手段强行切割历史”的警告,其核心并非阻止改革,而是要求遵守“渐进式确权”的中国特色改革逻辑。破局关键在于建立“历史贡献折价”的法定机制:既承认宗家经营积累的实质贡献(可参照其历年投入资本金×行业平均回报率核算),又保留国资象征性股权(如5%-10%)以规避流失问责。浙江作为民营经济高地,能否创造非正式产权的合法清算路径,将成全国改革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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