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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解:通奸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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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3 08: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奸,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人性啊!德性啊!我国大量的事实证明,贪腐分子大都是既贪钱又贪色,大都是有通奸行为的。

  在旧时代(含解放前在内)在我们农村,如发现男女偷欢通奸,按照村规民约,将女人装进猪笼,放在水塘里淹死,这是封建主义重男轻女的最典型的表现。进入新社会,风清气正,通奸几乎绝迹,官员小心翼翼,城市农村也少。改革开放后,通奸死灰复燃,普通百姓较为普遍,贪腐分子更甚,比比皆是,积重难返。

  对官员与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的问题上,我们曾经有几种称谓。诸如:道德品质败坏;包养情妇、二奶;通奸等。

  什么叫通奸?一般泛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一个法律和道德性质的名称,有损坏名誉之意。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仍然与其同居的行为属于通奸。一言以蔽之,通奸不是犯罪,而是犯法违纪、抑或是道德范畴的问题。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情投意合,你情我愿吧。但无论如何,都是损害和破坏双方夫妻关系和家庭作为前提的。

  认真想来,普通男女,情投意合,你情我愿,也许有真情在。但作为官员,有权、有势、有钱,作为诱饵,与女性通奸,能算是通奸么?官员男女、官男靓女、官男女模、官男与媒体女性、明星、歌星,在一起偷欢。如果男官员没权、没势、没钱,哪个女人愿意“勇于献身”呢?一般地说,男官员有很强的占有欲,而女人则慕虚荣,图金钱,想升官。

  对于有配偶者(官员或高官)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视作通奸,似乎是国际惯例。但各国国情不同,似应有所区别。把通奸从属于道德、犯法、违纪范畴,这样有掩饰之嫌,既然是损害和破坏双方夫妻关系和家庭作为前提的。似应将此定为犯罪才是。有些官员或高官与三、四个女人、与十个、八个女人、与上百个女人有不正当性关系,也在通奸之列,就有点滑稽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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