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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智库:说大同订婚强奸案判决是为了打压高价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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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7 22: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看到有大V写文章声称,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判决是为了打压高价彩礼,也未免太白痴了。该大V声称大同订婚强奸案引发关注的焦点是高价彩礼,而中央一直在发文要打压高价彩礼,所以这个判决是合理的,甚至还说是上头授意的,并拿出各种所谓的证据。

  首先,大同订婚案之所以引发广泛的关注并不是因为高价彩礼的问题,这个18.8万彩礼的价格在当前的婚恋市场并不算高。并且很显然的是,这个案件的判决不但不可能打压高价彩礼,甚至会助长更多的未婚女性家庭利用钻法律的空子,在当下混乱的婚恋市场,捞取彩礼等好处,而不必担心受到法律的责罚。

  这个案件真正引发关注的原因第一在于司法不公,法院仅凭口供、偷录的语音等无关紧要的证据就判决强奸罪名成立,完全不考虑男方家庭举证的处女膜完整、女方体内及衣服上均未检测出男方DNA的核心证据。

  并且检方在未等到DNA检测结果出来就先发了批捕令,对于男方的举例统统不予采信,而对于女方母亲偷录的语音这种涉及隐私的证据却照单全收了。这在程序上就已经违反了有关规定,所以到了后面就只能将错就错,一错到底,无论审判长如何巧舌如簧,都不能改变此案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有违正义的法律原则。

  第二个原因在于双标。法院在这个案子中,不仅在证据采信方面是双标的,对于女方的证据全盘接受,哪怕是涉及隐私的录音也算成了铁证。而男方经过法医鉴定的诸如处女膜完整,女子体内及衣服均未检测出DNA等权威的证据居然全盘不予采信。

  一般来讲,公安机关在侦察阶段应该是“疑罪从有”,以便开展侦查掌握更多证据。而检察院和法院则应该“疑罪从无”,既然这起案件并没有核心证据证明男方有强奸性行为,那么就应该无罪。或者顶多也只能算是强制猥亵或强奸未遂。

  其它诸如将女子从户外拉进婚房内,女子烧窗帘等行为都不能构成强奸的直接证据。因为道理很简单,两个情侣之间,完全可能因为别的事情,比如彩礼没有谈拢,吵架或其它的任何事情,导致一方情绪失控,做出那些过激行为。

  但是本案的判决耐人寻味。女方的母亲与席某某事发后在车上谈判,要求提前付彩礼,领证结婚,改房本的名字,否则就报警,这是否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女方母亲偷偷录音是否涉嫌侵犯隐私?以及检察官未等到DAN检测结果出来就批捕,是否涉及到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也就是说,在此案中,法律的武器只针对着席某某,而对其它的相关方,法律是缺席的。要严格执法,那就应该一视同仁,不要搞双标,强奸是犯罪,敲诈勒索也是犯罪,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也是犯罪。需要一视同仁,不能搞双标,搞得好像法律的武器只针对席某某。

  这种判决一出,就跟南京的彭宇案一样,极大地伤害公序良俗,伤害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因为强奸罪不需要核心证据,只需要口供就能定罪,那么所有的男女单独待在一起,都有可能男方被判强奸罪名成立,只要有女方的控告就成了。

  退一步来讲,如果女性想要报复男性,或者说想要对付某个男性,只要诈骗男性与她同处一室,那就可以控告强奸的名义将男性打入大牢,吃几年牢饭。

  许多人认为高价彩礼是因为男多女少,供小于求才会导致婚恋市场水涨船高。事实上这种观点根本站不住脚,我们看看我们的邻居印度,也同样是男多女少,但是印度的男人娶妻子不但不用付高昂的彩礼,还能得到女方家庭的嫁妆。印度与中国恰好相反,中国是许多男性家庭因为高价彩礼而倾家荡产的,而印度则是许多女生家庭因为嫁妆而倾家荡产的。

  而且,说到打击高价彩礼的事情,我倒是想起来了前不久,中国一位女博士在荷兰因为向男友索要8万欧元彩礼而被刑拘的新闻。这位女博士显然婚恋价值高于山西大同案的女子,但是仅仅是因为结婚前向荷兰男朋友索取8.8万欧元的彩礼,结果男方报警了,闹上法庭,被判处6个月的刑期。

  根据媒体的报道,该女博士在国内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得到过66万元人民币的彩礼。她在跟荷兰男朋友同居以后,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就跟男朋友索要彩礼结婚,也不多,只要了8.8万欧元,也就跟国内一婚要的差不多,而荷兰的人均GDP可是中国的近十倍,只是普通人一年的收入而已。

  结果他男朋友选择了报警,然后这位女博士就悲剧了,不但没要到彩礼,也未能结婚,而是吃了6个月的牢饭。另外据网友普法称,根据欧美法律,以结婚为目的索要无偿性财务赠与的,或者以怀孕为目的索要财务赠与的,一律定性为诈骗。照这个来看,下面这个保证书是不是诈骗的证据?

  很显然,欧美法律是真的在尊重男女平等,是真的在保护男性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欧美,尽管人家实行的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但是却并没有彩礼的说法。原因就在于人家有法律的结束,要彩礼视为诈骗,可以随时送进去吃牢饭,这才是杜绝彩礼的根本法门。

  两个案子对比一下,我们就不难看出,中国的法律对男性何其的不公。对于中国的底层男性来说,“强奸罪”已经成为了一个无形的枷锁了,以法律的名义剥夺男性的性权利。因为女性就算同意了,也可以撤销,说是没有模糊的边界,其实太模糊了,啥叫同意可以撤销?

  是女方事前同意,事中撤销,还是事后撤销?假设一对情侣谈恋爱,两情相悦时,双方巫山云雨一翻,互相都很满足。而后两个逛商场,女方看上了一个名贵的包包叫男方买,如果男方不买,那女方就可以控告强奸要挟男人去买,因为同意可以事后撤销嘛。

  事实上,大同强奸案里的女方就是如此,如果男方完全满足了她们索取财务的要求,他们就不报警了,席家的小伙子也就不会吃牢饭了。这本质上还是一个钱的事情,而不是什么强奸不强奸的事情,不给钱就是强奸,给钱了就不是了。法院的判决可不就是在助长仙人跳之类的犯罪吗?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今天中国男性的地位已经如此之低了,这么多年网络上一直都在戏称一个家庭的角色重要程度是“少女——儿童——少妇——老人——狗——男人”。

  全世界的女人都觉得中国男人是好男人,顾家,体贴,赚钱,负责任等等。但是呢,在外国男人的眼里,中国女人却成了EASY GIRL的代名词,这跟中国法律过度保护女性,剥夺中国男性的正当权益,也不无关系。是时候改变了,希望大同案能给有关部门一些触动,不然正如昨天文章《为什么中国古代社会要倾向于德治?》所说的,中国人口出生率还得被带崩!

  高价彩礼无疑是让男性处于弱势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希望国家能够借鉴荷兰等国的法律,将索取高价彩礼的女性直接抓去吃牢饭,也只能这样才能真正的消灭高价彩礼。而不是将高价彩礼的受害者抓去坐牢,吃牢饭,这样只能助长高价彩礼越涨越高。

  在此,我也不得不佩服某大V的巧舌如簧,能把一套歪理说得头头是道,那么多人支持,让我自愧弗如。不过,舆论场上,也并不是谁的声音大,谁就有理。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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