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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梳楼:山西订婚强奸案,为何争议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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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7 22: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先生赴死,先生已被拘留百日,证据确凿矣。既如此又何必在乎日后千日万日,若真孤老囚笼不如赴死。

  先生若死,吾等也好明白婚姻是儿戏,律法是摆设,道德无约束,人性亦沉沦,既如此寇可往,吾亦可往。

  ——这是山西订婚强奸案曝光之后,网上一度很火的评论。就在今天,该案二审宣判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被告人席某某构成强奸罪,判刑三年不变。而事实上,自案发到现在,席某某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已实际坐牢2年。

  让人疑惑的是,二审法院曾在开庭前向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函称“拟适用缓刑”,却因被告坚持无罪申诉,而改判实刑。

  这种用“认罪换缓刑”的操作,属实让人有点看不懂,认罪就给轻判,不认罪就重判,这是威胁,还是条件交换?

  时间倒回2022年5月,席某某与女方经婚介所相识,双方家庭达成18.8万元彩礼协议并完成10万元交付。在订婚仪式次日,两人发生亲密关系。三天后女方报警称遭强奸。

  说是强奸,但证据链不完整,整个“作案”过程疑点重重:

  一、法医报告显示,被害人阴道擦拭物未检出男性DNA,床单精斑仅能证明接触行为,而不能证明存在强奸。

  二、男方在与女方母亲交流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录音。对方问其,“你承认强暴了我女儿”交涉录音中,他回以“嗯,对对”等模糊回应,被认定为承认强奸。

  但在正常话语情境下,一方存心诱导,另一方为逢迎“岳母”而不予反驳存在可能。且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缺乏具体行为描述的对话,需与其他证据形成闭环才能定罪。

  三、被告人家属指控“DNA结果未出即批捕”,官方未予回应,若查证属实将直接违反《刑诉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的证明标准,即程序违法。

  四、?法院认定“女方在起诉前已退还彩礼”,却忽略该行为发生在报警之后,存在事后补救的合理怀疑。

  第五点最重要,女方体检处女膜完整。虽然院方回应称“处女膜完整≠无性行为”,但同样,它更不能反推“必然存在强奸行为”,这种单边论证违背逻辑基本法。

  本案引发的社会震荡与舆论撕裂远超个案范畴,正如开头引用的网友评论一般:此次先生赴死,尔后千万男儿心寒警惕矣。

  还记得彭宇案吗?当年的“扶不扶老人”之问,现在已经几乎在全社会范围内达成了共识。扪心自问,走到马路上,看见倒下的陌生老人,你敢扶吗?

  而今,在“扶不扶”老人之后,社会又迎来了一个极端割裂的议题:男女关系中,怎样才能确保取得了“性同意”,如果女方中途或者事后反悔报警,男方又该如何应对?

  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曾写道:“不能证明有罪,就必须承认无罪”。我个人坚决反对缺乏核心证据即可定罪的操作,这种“口供中心主义”“事后推定模式”,恰是诸多冤案的共同特点。

  关于司法常识,我们耳熟能详的就是疑罪从无原则,或许,这正是重申“疑罪从无”原则的最佳时机。

  毕竟,司法正义不仅要惩罚罪恶,更要防止无辜者成为制度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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