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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青杨:性侵幼女案件为何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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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08: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东平县斑鸠店镇,多名女生称遭地痞性侵。据调查,在当地,社会青年诱骗初中女生已是公开的秘密。犯罪嫌疑人承认发生性关系的女生“从11岁到15岁的都有。”一名被性侵女生的家人去报案,而一警察称,“人家打了招呼,我们也没办法。”而担心孩子找不到婆家,多数家长也拒绝报案。目前仅一名嫌疑人以放火罪名义被“控制”。(新京报)

  近年来,一双双罪恶之手频频伸向幼女: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嫖宿”10名幼女或少女,其中3名未满14岁,其余受害者均未满18岁;而5名的所谓“嫖宿者”分别是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2011年,陕西略阳县多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2012年,河南永城、浙江永康官员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可以说,每一次时事件的发生,都在刺激着公众的神经。

  幼女被性侵的案件可谓屡禁不止。对幼女施暴者的身份也各异,从官员、商人、教师到老人、流浪汉皆有。频频出现“欺负”小囡囡的“坏叔叔”,手腕不够硬、惩治不得力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强奸幼女,要在美国,犯罪分子可能将牢底坐穿;要在韩国,可能被化学阉割;可在山东东平,当地警察竟然说“市里面有人打招呼,我们也没有办法。”真不知是哪些人在庇护这些地痞流氓?当有一天这种罪行发生在打招乎的领导子女身上时,不知他们会作何感想?

  当下要想保护更多的幼女不被性侵,除了司法公正,不能被金钱或受权力左右,导致执法出现偏差。还要提高受害者家属的法律意识,如是因为受害人拒绝报案而让罪犯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岂不等同于纵容此类罪行?同时不能不说“嫖宿幼女罪”。这个刑名本为保护未成年少女而设,但在实践中,它往往成了一些人的“脱罪通道”—将罪行更重、顶格死刑的“强奸罪”降格至量刑五至十五年的“嫖宿幼女罪”处理。这无异于给这些人开了后门。

  透视近年来幼女受侵害事件,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孩子缺乏基本的性常识和防范意识,在懵懂无知中受到伤害。而在许多西方国家,性教育从娃娃抓起,孩子很小时就会被明确告知,背心、短裤覆盖处别人不能碰。在英国,这些内容更是被细化进小学生守则——它们的小学生守则,不仅明确而浅显地说了这些问题,还在执行层面给了孩子清晰的指导,第四条:小秘密要告诉妈妈;第八条:遇到危险可以自己先跑;第九条、不保守坏人的秘密……

  另外,性侵事件发生的学校,基本都是多年未进行过性知识教育。正如报道中受害人班主任曹辉说,“我们农村,也不好意思上性教育课。”更遑论对青少年进行防性侵等安全知识的教育。而在青少年的行为中,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是最重要的一环。而这一环,恰恰又是最薄弱的一环。很多教育机构和家长们,往往羞于向孩子们讲起这些东西。而这些东西,在国外恰是孩子们必须掌握的常识。如果我们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对幼女疏于保护,就等于给这些罪犯开启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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