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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翰烽:18名厅级贪官“重新收监”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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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4: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截止至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同时,立案查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30件40人。(光明网 2014-06-29)

  今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启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要求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严查背后的司法腐败。截至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清理摸查“三类罪犯”90925人,其中职务犯罪罪犯52819人、金融类罪犯25599人、涉黑类罪犯12507万人,他们当中有66718人在监狱服刑,240人在看守所服刑,23967人在社区矫正场所服刑。

  这无疑是司法改革进程当中的一大重要行动,尤其是对一些贪官的逍遥出狱形成了震慑,使得有权有钱有势之人玩弄司法公正受到了一定遏制。

  那是在几年前,我到一个山村走访,了解当地社会状况,有人就反映涉黑现象突出,常常遭遇黑恶势力的侵害。更让他们气愤的是,有黑恶势力因为违法被抓后,没有几天又被放出来了,还在村里洋洋得意,“你们去告啊,告了我还不是过几天就出来了。”

  近些年来,普通民众大多有一个印象:贪官减刑、假释多。有资料称,全国目前在押犯每年有二至三成可获减刑,但同为在押的贪腐高官获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人数要大大高于该比例。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却一天牢没坐,还在审理期间就花了不到10万元钱,办好了“保外就医”。对此,我们只能叹息贪官的神通广大。中央政法委在大量的实地调研中发现,贪官大多以权、花钱“赎身”。

  不过,这样的局面开始改变了。日前,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进行严格约束,比如判死缓后减刑后最低不少于22年。同时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报请备案审查。

  有一次我到外地出差时,和当地一位在监狱工作的同学聊起此意见,其所在监狱里关着许多职务犯,同学就说了一个颇具意味的现象,监狱里的贪官听说中政委的意见出台后,人人都蔫了许多,显得没精神多了。

  可以说,以上三类罪犯,尤其是贪官曾经在任时呼风唤雨,进了监狱依然享受特权,极大的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助长了司法腐败。

  从18名厅级贪官的重新收监,可以引出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贪官的确神通广大,说明权力输送很严重、贪腐集团能量很强大。这些贪官之所以进去之后还能如此神通,当然与其在任时的利益布局和圈子有关。因此,反腐败需要彻底扫清,不能留有余地。

  二是意味着惩治司法腐败任务艰巨。这些厅级贪官的重新收监,说明其监外执行违反了规定、违反了法律,为其进行操作的司法人员显然属于违法犯罪,需要进行严惩。

  三是意味着未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约束更加严格,在法律执行层面大大提高了贪腐的成本,从而给贪官以震慑,这也是整个反腐败体系的重要一环。

  四是表明信息公开和监督十分重要。对于贪官等三类重要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一定要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以确保公正性,防止权钱对司法的侵蚀与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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