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考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232|回复: 0

洪巧俊:国安局长私放判16年徒刑的罪犯岂能只判1年3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6-24 23: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罪犯汪斌因犯诈骗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在星城监狱服刑。2012年10月,时任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天心分局局长的朱罡在该局领取了空白介绍信,并以该局名义出具了一份公函提回重审6个月的手续,私自到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办理了将汪斌当天即将汪斌提出监狱,予以释放。2013年4月,朱罡又为汪斌办理延长提回重审期限6个月的手续。汪斌释放后,于2013年6月潜逃至印尼至今未归。 2014年6月12日,法院以被告人朱罡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6月24日华声在线)

  这是一个让人困惑而又愤然的葫芦案,难怪网友要说:轻罚就是纵恶,是在鼓励犯罪。此话虽偏激了些,但不是没有道理,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犯罪成本低,就会起到不好的导向作用?这个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的朱罡,并不是不知道私放罪犯的严重性,但他两次私放,以至被判有期徒刑16年的罪犯汪斌潜逃,显然是权衡了利弊和得失。

  众所周知,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作为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天心分局局长的朱罡在该局领取了空白介绍信,并以该局名义出具公函,要求将罪犯汪斌提出侦审,然后私放,显然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朱罡利用职权私放判被判有期徒刑16年罪犯,情节是严重,还是特别严重呢?我们知道,已被判刑劳改的罪犯,一般都是罪行较重或十分严重,监管机关关押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继续犯罪的条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脱关押,不仅使其有继续犯罪的可能,而且破坏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朱罡私放一个诈骗罪犯,难道就不怕他继续犯罪?其实“放虎归山”继续作恶的事例举不胜举。当年因犯故意杀人等罪而被辽宁高院判死缓、绰号“虎豹”的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大连监狱为他造假立功等,为他减刑两次,然后给他保外就医。以至邹显卫率团伙持枪在大连开发区一家洗浴中心再次寻衅滋事,开枪打死一人,重伤一人。大连监狱放虎归山,让邹显卫继续作恶多端。涉案警察移交审判机关,受到法律的严惩

  私放罪犯,不仅危害了国家对罪犯的监管和羁押秩序,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法律的制裁,影响正常的司法活动进行,同时也会纵容被私放的罪犯,使他们对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予以漠视,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这种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导致社会民众对法律执行的怀疑,对法律的信任度以及对法律的信仰的缺失,造成人们对国家司法机关的误解、被害人的不安等。朱罡身为国安局人员、知法犯法私放罪犯,其行为是恶劣的,其情节是特别严重的,岂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还需要追问的是朱罡凭什么冒这么大的风险私放罪犯汪斌?朱罡与汪斌有没有什么交易?如果有,是不是受贿罪?那么朱罡就是罪加一等,情节就更加严重,更要严惩。

  让罪犯的徒刑由私放者来承担,应合情又合法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的规定,朱罡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也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是一年三个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大参考 |

GMT+8, 2024-6-1 17:01 , Processed in 0.093744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大参考 X3.4 © 2001-2023 dacankao.com

豫公网安备41010502003328号

  豫ICP备17029791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