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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策划师收取定金未报备,被公司按接私单辞退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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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8 20: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欧先生在深圳某公司从事婚礼策划师的工作。2022年7月份的《辞退申请表》显示欧先生被深圳某公司辞退,其中欧先生直属上司的意见为“不符合公司发展方向”,总经理的意见为“1.查出冒用公司名义开设私人账户收取客户定金,私自用公司收据接私单开收据,有截图录音,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违法,以移交司法机关。2.所有客户待律师调查取证,供应商提供截图录音予以辞退,按照公司保密制度私自开设假冒账户收取客人定金扣出当月工资、提成。”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深圳某公司称,2022年5月10日,欧先生在杨某和庄某的婚礼订单中存在私自收取定金5000元的行为。欧先生从未将该笔订单告知公司,其冒用公司名义私下承接该笔订单的婚礼策划、收取定金、盗用公章开具《收据》、为杨某推荐“四大”的供应商,属于接私单、私自推荐供应商和私收佣金,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按规章制度处置,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欧先生称,自己在与杨某接洽中即以公司名义对接和出具收据,公司也自认其已经将杨某的业务定金5000元收据交付公司。足以证实自己自始将该业务纳入公司业务中,不存在任何隐瞒行为的私自而接单、转移业务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次,自己代收款项为日常工作惯例。自己业务开展模式为公司交付给自己空白收据,以及由自己代收收取客户款项,以确保第一时间锁定客户,避免客户犹豫而使业务丢失。自己代收款项和开具收据是正常履职行为,符合过往的工作惯例,公司自身掌握业务资金来源,充分清楚存在代收情形。最后,杨某为自己朋友所介绍,并非普通的上门客户,在对接过程中,杨某因个人原因存在顾虑和犹豫,未能与公司签订合同和确认相关流程,自己为确保杨某与公司订立意向而收取订金。同时为避免双方不必要争议产生,而未有第一时间缴纳公司处,而是等待客户最终确认,并非私自吞没,否则也无需出具公司名义的收据。综上,欧先生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裁决结果

  开庭审理后,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令深圳某公司支付欧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1534元。深圳某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意见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经审查,被告(即欧先生)未将案涉订单定金款项5000元转入至公司账户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案涉订单定金款项已于2022年5月10日转至被告处,但截至原告深圳某公司发现案涉订单定金款项未入公司账户之时(2022年7月6日),被告并未就案涉订单定金款项事宜向原告深圳某公司报备,这与前述被告有向原告报备订单情况的习惯不相符合。虽被告在仲裁庭审中称该笔订单的客户系被告的朋友,不是公司的资源,且因客户要求退款,没有向公司报备的需要,但被告在收取案涉订单定金款项时,是向案外人杨某出具了加盖原告深圳某公司公章的收据,故被告称无需就案涉订单的情况向公司报备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截至原告深圳某公司发现案涉订单定金款项未入公司账户之时(2022年7月6日),距离案涉订单发生之日起(2022年5月10日)已将近有两月时长,被告未将订单情况报备至原告深圳某公司处确有过错。虽被告已于2022年7月11日将案涉订单定金款项退还至案外人杨某,但退还时间系发生在原告深圳某公司发现订单定金款项未入公司账户之后,即便如被告所称案外人杨某在与被告交涉该笔订单时存在顾虑和犹豫的情形,被告应当就此进行举证证明,但被告并未就此主张进行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以采信;

  “第四,原告提交经被告确认真实性的《公司保密协议制度》载明‘在职期间,员工不能以公司名义接私单,如有查实立即开除’等内容。虽被告称该协议系原告在开除被告的过程中制作的,其制定程序和内容存在违法情形,但该协议上确有被告的手写签字字样,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在此情况下,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公司保密协议制度》时具有相应的辨认能力,应当对其签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该规定中关于员工以公司名义接私单情形,对劳动者作出立即辞退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且该项定亦向作为劳动者的被告进行公示或告知,故上述规定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深圳某公司以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其行为并未构成违法解除,故原告关于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这个案例有意思之处在于,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和裁判结果,这是非常值得探讨的地方。

  首先说,《公司保密协议制度》中明确规定:“在职期间员工不能接私单,更不能以公司名义接私单,在职期间如发现私自给客户推荐供应商,收取佣金,返点等受贿行为……上述红线如有查实立即开除,将扣除当月工资,提成,后续所有服务的科任交由直接上司服务,不享有任何提成,并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离职员工如被查出在职期间利用职业谋取私利回扣佣金,经查实,立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参考(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以上有过者需及时汇报,一经查实从重处罚。”而且这份制度的下方有欧先生的手写签名,所以是可以作为深圳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的。因此,本案关键在于欧先生收取了杨某5000元的定金属不属于“接私单”或者“以公司名义接私单”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认定,而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分歧也主要集中在这里。

  如法院判词中所述,其实欧先生是明显存在几方面的不妥之处的:

  第一,他于2022年5月10日收取杨某的定金,直到深圳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查到该笔订单定金未转入公司账户时已过去将近2个月,但欧先生自始至终没有向公司报备。换言之,如果公司没有在2022年7月6日查到,那欧先生是不是就一直不向公司报备呢?而且,这和以往欧先生向公司报备订单的习惯也不相符合。

  第二,如果真的是像欧先生所称,是由于杨某在与其交涉该笔订单时存在顾虑和犹豫的情形,所以其才没有及时向公司报备该笔订单,那欧先生理应提供证据证明他和杨某一直在交涉当中。

  第三,欧先生把定金退还给杨某(2022年7月11日),是在深圳某公司发现这笔订单定金没有转入公司账户之后(2022年7月6日),而且被公司发现以后便给杨某退还定金,不是更证明这笔订单存在异常吗?

  因此,综合在案的证据和事实来看,我们虽然不能说欧先生就是在接私单,但深圳劳动律师认为,南山法院的论证和认定没有什么问题,毕竟在民事诉讼当中,法官只能根据高度盖然性对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判。劳动者作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其中一方当事人,也是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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