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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吉军:古代七岁追刑责值得效法!但株连论罪集体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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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1 04: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围绕越来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相当一部分人要求严惩未成年人犯罪,这是合理诉求。

  不过,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国历朝历代都有特殊规定,总体原则就是“矜弱恤幼”。

  一、古代如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

  西周时期以年龄作为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秦朝分别以身高和年龄来作为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汉代以年龄作为划分刑事责任的标准,但刑事年龄的划分时有变化。

  西汉成帝首次对未成年人杀人犯罪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请死。”

  东汉光武帝刘秀下诏:“年未满八岁或八十岁以上,非手杀人,皆不坐。”

  前者的刑事年龄为七岁,后者的刑事年龄为八岁。

  唐朝律法首次系统规定未成年犯罪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年龄划分为:十岁至十五岁;七岁至十岁(不含十岁);七岁以下。

  《宋刑统》和《大明律》继承《唐律疏义》,规定比较相近。

  清代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界定以年龄为依据,但同时充分考虑案件本身的特殊性。

  总体来看,古代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普遍在七八岁。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12岁。这意味着12周岁以下犯罪将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年龄规定,无法有效应对今天儿童普遍早熟的现实情况,也是导致各个阶段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一个因素。

  二、株连论罪沉渣泛滥

  在要求加大力度惩处犯罪的合理声音中,还有一部分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该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甚至追究学校校长和老师的刑事责任。

  如此疯狂的论调喧嚣一时而且很有代表性,仿佛极端观点带有天然的正义。

  上面的观点可以分成两步来看:

  如果学生犯罪就要追究老师的责任,那老师有没有权力拒绝问题学生?你自己的熊孩子领回家自己教育吧!爷当的是老师,不是孙子!

  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就要追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刑事责任。这在古代就是株连。所谓株连,意思是指一人有罪而牵连他人。

  株连并不新鲜,信奉株连有效的人历来有之。酷吏最擅长的就是株连论罪,然而自古以来株连论罪害的最多的就是屁民。

  株连在实操中包括族诛与连坐。所谓族诛,是指一人犯罪而夷灭其族,其中包括族灭,夷灭三族,夷灭九族等。一般族诛都是谋逆大罪,区别是规模大小。连坐,是指一人犯罪而株连他人,株连者不限亲人,朋友、同族、邻居、同事、上下级都有可能被株连。因此连坐的覆盖范围比族诛更加广泛,但是连坐不一定是死刑,族诛一定是灭族。

  站在今天来看,古代皇朝就是用断子绝孙这样的高压统治来震慑天下不得犯谋逆大罪。统治者就试图用断子绝孙的手段来警告人们不得轻易触犯法律。

  株连和连坐的本质一样,都是一人犯错集体受罚。

  三、历代株连的荒谬

  中国最早的有关株连制度的规定起源于《尚书》,最早的连坐成文法是秦国商鞅变法制定。历代王朝都在刑法领域沿用株连制度来维持统治。

  秦朝商鞅变法将株连法律化、常态化,以重刑震慑百姓。秦二世时丞相李斯、宦官赵高被夷三族。

  西汉夷三族要先对犯罪人施以刺字、割鼻、砍脚、断舌等肉刑,再杖毙并剁成肉酱。开国功臣韩信、彭越都被夷三族。所谓三族包括父族、母族、妻族。

  隋朝隋炀帝将株连的范围扩大,夷三族变成了诛九族。

  杨玄感是隋朝开国元勋、隋炀帝上位首席功臣杨素的嫡长子,隋炀帝甫尊杨素为楚公、进司徒。杨玄感年纪轻轻便被拜为柱国。

  大业初年,杨玄感试图发动政变废帝。

  隋炀帝第二次东征高丽,40万隋军兵临高句丽城下,杨玄感叛乱导致前线断粮。杨玄感兵败被剁成肉酱,并被诛九族。

  明朝朱棣靖难之役,据说是将方孝孺“诛十族”,朱棣将师生算作第十族,连同方孝孺的亲属九族一并诛杀。但是《明史》仅有方孝孺被凌迟处死,随后“夷其族”的记载,并未说明是诛十族。

  诛九族包含了父族、母族、妻族三大族,细分为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合计为九族。只要是属于父、母、妻三大族内的宗族之人、姻亲之人都包含在内。

  诛九族的目的就是为了斩草除根,从根本上完全消除潜在的复仇实力和人脉。将其本家九族的所有人、本家亲家的所有人全都处死,其中包含了九族以内的血亲及其配偶。如果按照九族五服说,那么受牵连的人则更多,本家九族、母家九族和妻家九族都要算在内。

  族诛这种株连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被世界各国抛入历史的垃圾桶,现代刑法理念倡导罪责己身,反对株连。但是制度上的废除并不意味着株连不存在。特殊时期曾经一度盛行的血统论,包括对人群进行红五类、黑五类的划分,就是株连的典型特征!1966年一副血统论著名的对联至今依然流传。

  上联:老子英雄儿好汉;

  下联:老子反动儿混蛋;

  横批:基本如此

  后来,血统论被彻底废除,但是残余影响至今依然存在。

  目前,公开的株连制度依然在某个国家存在。据说某国实行的株连政策,一旦某人被认为政治犯罪,全家都会被送进劳改营,还会株连三代。这就是所谓的"集体负责制"。

  2023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指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人大法工委旗帜鲜明反对株连,是为了保护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强调罪责自负原则,避免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

  四、反对集体惩罚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对集体惩罚有了明确的定性。

  以巴以冲突为例,从1948年开始,以色列犹太人针对巴勒斯坦人长期进行集体惩罚,引起国际社会强烈反对。

  2020年7月,联合国人权专家呼吁以色列立即停止一切对巴勒斯坦人构成集体惩罚的行为。人权报告员林克在向人权理事会第44次会议提交的报告中指出,以色列控制巴勒斯坦人的策略,违反了几乎所有现代法律体系的根本原则:“仅在公平审判后,对有罪人员的相关行为实施惩罚。无辜人员永远不能为其他人的行为受过。”

  2023年10月,哈马斯发动阿克萨大洪水军事行动袭击以色列,引爆巴以冲突。2024年1月,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指出:“任何理由都不能为集体惩罚巴勒斯坦人民开脱。加沙严峻的人道主义局势已无法用言语来形容。在加沙,没有任何地方和任何人是安全的。”

  全世界范围内无数铁的事实和血的教训都表明,过度报复、集体惩罚、株连九族根本无法起到制止犯罪行为的作用。

  事实上,最早的连坐制度起源于军队,目的是为了令行禁止。这种严苛的制度应用的民间,毋庸置疑非常残忍。

  在现代社会依然有人鼓吹株连论罪,可以说是完全脱离了人类的进步,满脑子的腐旧沉渣。

  五、军队的连坐法

  即便是在军队,所谓的连坐制度,并不是保障军队战斗力的直接原因。

  五代时朱温有拔队斩的规定,然而朱温面对晋王李克用屡战屡败,根本没见到连坐的效果。成功的案例也不是没有,成吉思汗实行的连坐法,除了作战将士之外连同家属也一起处死;抗倭名将戚继光实行的连坐法,是以甲(九人称之一甲)为单位处斩;清朝八旗军也实行连坐法。

  到了现代,最沉迷于搞连坐法的莫过于蒋光头。

  1926年1月6日,时任黄埔军校校长蒋介石公布对黄埔军校的连坐法,主要内容为:

  班长同全班退,则杀班长。

  排长同全排退,则杀排长。

  连长同全连退,则杀连长。

  营长同全营退,则杀营长。

  团长同全团退,则杀团长。

  师长同全师退,则杀师长。

  军长亦如之。

  军长不退,而全军官兵皆退,以致军长阵亡,则杀军长所属之师长。

  师长不退,而全师官兵皆退,以致师长阵亡,则杀师长所属之团长。

  团长不退,而全团官兵皆退,以致团长阵亡,则杀团长所属之营长。

  营长不退,而全营官兵皆退,以致营长阵亡,则杀营长所属之连长。

  连长不退,而全连官兵皆退,以致连长阵亡,则杀连长所属之排长。

  排长不退,而全排皆退,以致排长阵亡,则杀排长所属之班长。

  班长不退,而全班皆退,以致班长阵亡,则杀全班兵卒。

  或许老蒋以为北伐军战斗力来源于连坐法,于是到了抗日战争爆发又有了新思路。

  1938年2月25日,老蒋主政之下再次颁布《国军抗战连坐法》,扩大为纵的连坐与横的连坐,废止1926年的《革命军连坐法》。

  抗战后期,又颁布《国军抗战连坐法补充各点》,不必经过军法审判,各级军官直接处置下级的生杀权。

  国军的连坐法不可谓不严酷,但是国军的战斗力之差那是有目共睹。

  在抗战时代诸多惨烈会战里,爆发于1941年5月7日,历时20天的中条山战役,充分印证了所谓连坐法根本屁用没有。

  据日方的统计资料,国军被俘约35000名、遗弃尸首42000具、日军阵亡673名,负伤是2292名。国民政府公布的材料中,声称中日伤亡不到二比一。如果真的是二比一,那就不会将中条山战役称为抗战之最大耻辱!

  历史上无往不利的连坐法,到了老蒋手里就成为一个笑料。

  这是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老蒋根本不明白现代军队的战斗力一靠信仰,二靠训练,三靠装备,四靠经验!

  无论是民间还是军队,株连论罪都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人性。

  现代社会越来越凸显人的个体价值,株连论罪注定不得人心,属于逆历史潮流而动。

  那些鼓吹株连论罪的人,如果多一点历史知识和文明视野,就不会如此激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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