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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震撼:邯郸的三个初中生如果不严惩,后果会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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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9 19: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两天,抖音上有个段子:

  古代某县,两少年相争,一人怒起,将另一人杀害。

  凶童被捕入大牢,桀骜轻慢,面无惧色。

  其父母携邻人来县衙哭诉,以其年幼无知,求老爷宽宥。

  至晚,狱卒送饭,随手将筷子插入饭中,正好一正一反,凶童将反筷理正后,方才进食。

  知县闻听喝道:已明事理,当斩立决!

  记得某个霸凌新闻里,面对记者的追问,两个小混蛋不耐烦的叫嚣,反正我们未成年,有未成年保护法,别说打断他一条腿,就算弄死他,法院也不会判我们死刑。

  这就滑稽了,法律本来是应该保护好孩子的,结果反倒成了小畜生的保护伞和免死金牌,给了他们有恃无恐、肆意妄为的底气,欺负人不过瘾,开始伤害,伤害不过瘾,开始杀人……

  根源在于《未成年保护法》的立法混乱,片面强调未成年,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同时参考“年龄认定”,将行凶者也纳入保护的范围,遇罪直降一等,打个八折,蹲几年管教所,出来又是一条好汉。

  这种过度追求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丧失原则性的庇护,就是小畜生嚣张的来源,也是校园霸凌屡禁不止的根源。

  明显违背了法律的立法根基乃是源于“事实认定”,不看年龄,只看行为,也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宗旨乃是保护受害者,惩罚行凶者。

  当一部法律不仅不足以成为“威慑”,反而成为恶人行凶的依仗时,说明这部法律有逐渐成为“恶法”的嫌疑,应该与时俱进,进行大幅修正了。

  《未成年保护法》至少在立法宗旨上要厘清几个事实:

  它是好孩子的保护伞,只保护受害者,并不庇护行凶者。

  未成年不是万金油,它只适用于小过小错,不适用于大罪大过。

  在法律条款的设置上应该更加清晰准确,要与小畜生做出鲜明的切割,一旦其行为触犯某几条高压线,将不适用于此法,不受年龄限制,也不受保护,一样与成年人同罪。

  强调事实认定,放弃年龄认定,从源头正本清源,让霸凌者和行凶者放弃幻想,切实感受到法的威严寒气逼人。

  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参考“酒驾入刑整顿交通”,霸凌也应该入刑,以整顿校园风气,对潜在的霸凌者形成强大威慑,从源头扼住此类悲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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