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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有哪些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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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3 17: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生育的子女,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有哪些共同点的问题,下面由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一、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有哪些共同点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生育的子女,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吗
  可撤销婚姻不是遵循自始无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的婚姻才遵循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不是无效的婚姻,需要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婚姻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法定期限内撤销权人不行使的,该婚姻关系继续生效。如果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婚姻关系自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决定时失效。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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