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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庄主:这份报告含金量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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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9 07: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3年12月22日(周五),央行官网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下称报告),从宏观经济运行情况、银行业、非银行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以及宏观审慎管理等五个维度对国内外金融体系的稳定进行讨论,释放出诸多有价值的信号,值得关注。

  一、《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框架及内容变化较大

  (一)从框架上看,《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的框架变动较大,把“金融业稳健性评估”划分为“银行业”“非银行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三个部分,把“构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体系”重新调回为“宏观审慎管理”。

  (二)从内容上看,和过去几年相比,2023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变动也比较大,分为五个章节、十二个专栏以及四个专题,且章节、专栏与专题分开阐述,更为丰富。

  (三)《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季度发布)、《中国区域经济运行报告》(年度发布)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年度发布)等央行对外发布的三大报告,对于观察金融管理部门的思路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其中,始于2005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尤为重要。

  (三)《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的宏观经济金融数据基本聚焦2022年,所以站在当前看时效性会比较差,这也使得《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有较多内容不具有分析价值。为此,本文的分析仅聚焦有价值的部分。

  二、“宏观经济运行情况”部分的重点内容:明确金融风险化解方针、策略与路径

  (一)就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而言,有价值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展望部分,即明确了重点领域风险的防范化解方针为“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显然稳是第一位的。对于国内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而言,市场要明白中央的态度和能力不是“不能”,而是“不想”,即首先要压实各方责任,穷尽相关利益方能力,以避免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二)除稳定大局、压实责任外,“压降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是基本策略,而金融稳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承担处置功能的存款保险、金融风险问责机制等均是路径。这就意味着对于出险或易出险的领域,监管必然是趋严的,毕竟风险化解的前提首先是先管起来,再控制风险外溢。

  就中小银行改革化险而言,推动城商行、农信社风险化解以及稳步推进村镇银行改革重组均在进行中,而加强风险监测、督促不良资产分类、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等也是方向。

  三、“银行业”部分的重点内容

  (一)存款保险费率与存款定价行为、公司治理等情况密切相关

  存款保险方面明确了风险差别费率的调整标准,即对于那些存款非理性定价、公司治理薄弱、存在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银行,会通过上调存款保险费率水平进行惩罚。这也说明,政策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存款定价行为、公司治理机制等问题比较关注。

  (二)农信社改革:明确省联社改革的三种路径,旨在化解风险

  以省联社为重点的农信社改革是近两年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聚焦点,且未来一段时期内料也会延续,为此报告对“农信社运行情况及改革”给予了专栏讨论。

  1、就农信系统现状而言,体量庞大、数量繁杂。截至2022年底,农信社系统机构数量超过2000家,体量合计接近48万亿,存贷款余额分别在38万亿和26万亿左右,但不良贷款率高达3.48%,成为高风险机构的集中地。

  2003年我国正式启动深化农信社改革工作,取消了乡镇农信法人地位、完成了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改革,并将农信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交由省政府负责,此后25个省级行政区由法人农信社出资设立省级联社、四个直辖市组建了全市统一法人农商行,宁夏则通过组建黄河农商行并由其持股辖内农信社以建立股权纽带,这一境况基本维持到现在。

  2、在过去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农信系统的体量虽然取得了快速增长,但集聚的风险也越来越突出。无论是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省联社治理机制,稳妥化解风险”),还是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均表明当然农信社改革的最重要任务便是化险。

  从实践和政策导向来看,农信社改革主要按照“一省一策”的思路进行,即各地既可以选择将省联社改制为持有限牌照的省级农商联合银行或组建全省统一法人农商银行,也可以采取省级机构与若干家实力较强的农商行并行发展等模式。按此思路,目前浙江、辽宁、山西、河南、广西、海南等地改革方案已获批,浙江农商联合银行、河南农商联合银行、山西农商联合银行、辽宁农商行等均已挂牌成立。

  3、除省联社改革外,市县行社亦在进行改革,思路同样也是以市场化股权纽带逐步取代行政化管理,以强化省级机构和市县行社两级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在这个过程中,大中型银行参与农信社兼并重组以及关联交易、股东股权管理、大额授信和异地业务也是聚焦点。因此,大的方向看,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化险过程中,大型金融机构及国资体系必然扮演着非常重要的纾困角色。

  (三)银行风险监测与早期预警:开始关注地方债、地产与区域对风险演变的影响

  1、央行自2020年开始便通过建立银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对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处于安全边界内的银行开展预警工作。

  目前这一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扩张性风险、同业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综合风险等五个维度,指标选取上较为关注近年来问题比较突出的票据业务、同业业务、异地扩张、线上联合贷款、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银行承兑汇票吸收存款等领域。

  2、银行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与央行金融机构评级能够有效衔接,前者在必要时可以作为央行下调金融机构评级的参考。同时,预警结果也会通过向监测对象发送风险警示函、约谈高管、纳入重点关注机构名单、通报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等方式推动对应银行纠偏。

  3、从预警结果来看,出现风险信号的银行主要为地方性银行,数量上以村镇银行和农商行为主,民营银行、城商行、农信社、外资法人行紧随其后。

  从风险类型上看依次为同业风险、扩张性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综合性风险等,其中尤以同业风险和扩张性风险最为明显。

  4、报告同时也指出,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是动态的,后续还将进行优化调整,如体现地方政府债务、房地产等重点领域的风险状况,并根据不同区域银行的风险特征和经营情况探索建立区域性、差异化预警机制,这意味着央行开始关注地方政府债务、房地产以及区域经济环境对银行风险演变情况的影响。

  (四)针对增量高风险机构的硬约束早期纠正机制:限期整改、不纠正即处置

  1、早期纠正机制(Prompt Corrective Action,PCA)起源于美国(1991年引入),通常以资本充足水平为触发条件,实行“不纠正即接管”的基本原则,推动金融风险限期处置、不能形成风险淤积。

  2、2008年金融危机后,相关国际组织针对问题银行的早期纠正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指引。例如,2009年6月,BCBS和IADI联合发布《有效存款保险核心原则;2013年,IADI发布《存款保险制度的早期识别和及时干预一般指引》;2015年,BCBS发布《问题银行识别和应对指引(修订版)。从国际实践来看,在风险处置立法中,均会对问题机构的早期纠正、接管和关键处置环节设置时限要求,以避免其损失扩大、风险外溢、增加最终处置成本。

  例如,美国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8%时,须在45日内提交资本补充计划;要求在商业银行一级资本/总资产低于2%时,监管部门须在90日内决定是直接由FDIC接管还是采取其他措施。再比如,欧盟要求SRB在判定信贷机构存在倒闭风险后,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欧盟委员会需在收到SRB处置方案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实施。

  3、我国也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4年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出台)及《存款保险条件》(2015年出台)等文件规定了问题银行的早期纠正措施,包括补充资本、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红、责令控制股东转让股权、责令调整董事及高管人员、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新修订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根据四类资本充足率不同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关限制性措施。

  4、基于早期纠正机制的积极作用(如降低风险处置成本、提升监管有效性、维护市场秩序等),我国针对增量高风险机构开始了硬约束早期纠正的试点工作,明确限期整改、不纠正即处置的基本原则。同时,针对存量高风险机构,则主要通过引战注资、不良资产清收、兼并重组、吸收合并等措施压降风险。

  5、2022年4月人行印发《增量高风险银行硬约束早期纠正工作方案》,选取6个试点省份,开展硬约束早期纠正第一批试点,要求对试点地区增量高风险机构在1年内完成化险任务。今年人行继续在8省市推动早期纠正试点扩围。

  四、“非银行机构及其它”部分的重点内容:关注中小寿险公司、加密资产等风险

  (一)近年来部分中小寿险公司风险有所暴露,引起了广泛关注。例如,原银保监接管的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4家明天系保险公司以及恒大人寿等,所以目前中小寿险公司的改革化险工作也是政策部门的重要任务。

  目前全国共有寿险公司74家,总资产在23万亿左右,不过区域集中度较高,北上广三地的寿险公司数量占2/3、总资产占80%。

  有鉴于此,报告明确针对寿险公司数量集中的地区,要加强监管资源配备。同时,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监管资源分配的基础上,对中小寿险公司资金运用端实施更严格的分级、分类、穿透监管,明确中小寿险公司应更加注重负债端管理。

  (二)就其它领域的风险而言,报告主要聚焦加密资产、气候风险两类。其中,加密资产风险我国关注以及采取措施较早,气候风险则需要持续跟进,即那碳排放强度和资产负债率双高的市场主体(集中在电力、钢铁、建材、石化、化工、造纸、民航和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尤其需要给予关注。

  五、“宏观审慎管理”部分的重点内容

  (一)关注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认定

  除系统重要性银行外,近年来系统重要性保险也越来越发引起关注,并成为报告的关注点,以一个专栏对其进行分析。

  1、2013-2016年期间,FSB(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每年评出9家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G-SII),平安保险集团则是我国唯一入选的G-SII(排名第九),其余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五个地区。

  其中,意大利忠利保险入选了2013-2014年期间的G-SII名单,荷兰全球保险集团则入选了2015-2016年的G-SII名单,其余7家按重要性排序从高到低依次为美国国际集团(AIG)、美国大都会集团(MetLife)、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PRU)、英国英杰华保险集团(Aviva)、英国保诚集团(PUK)、德国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法国安盛保险集团(AXA)。

  2、2017-2022年期间,以美国大都会集团起诉 FSOC(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要求撤销认定为标志,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机构认定因遭到行业抑制而陷入低潮。不过,今年美国银行业危机爆发以来,G-SII认定工作似乎已开始重启。

  3、2023年10月,人行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银发(2023)208号),明确了我国D-SII评估方法、流程和门槛,明确参评范围为资产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保险集团、寿险、财险以及上一年度被评为D-SII的机构,评估标准包括模、关联度、资 产变现和可替代性等四个维度。

  (二)我国非银行金融中介规模狭义口径超过11万亿美元,位居美国、欧元区之后

  2022年12月,FSB基于2021年底数据发布了《2022年全球非银行金融中介监测报告》,广义估算结果显示2021年底全球非银行金融中介规模达到239.30万亿美元,约占监测经济体金融资产的49.20%;狭义估算结果显示全球非银行金融中介规模达67.8万亿美元,约占监测经济体金融资产的14.1%。其中,中国非银行金融中介狭义口径规模为11.4万亿美元,位列美国(20.50万亿美元)和欧元区(15.7万亿美元)之后。

  这里的非银行金融中介规模应主要指资产管理行业。2022年7月,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发布欧盟非银行金融中介监测报告,指出欧盟非银行金融中介的规模约为42.6万亿欧元(2021年底),这意味着广义口径似乎更容易被各地区采纳。

  2022年底我国资管行业直接加总的资产总规模保持在90万亿以上,

  (三)我国宏观审慎的主要实践

  报告对美国、欧盟、英国等经济体的宏观审慎实践进行介绍后,还简要介绍了我国的实践,值得关注的几点内容除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立法、加强金融控股公司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等外,还包括协调31个省份及深圳市成立省级领导牵头的金融风险化解委员会;针对房地产、大型企业及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及时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强化对宏观杠杆率、国民经济各主要部门杠杆率、房地产及跨境资本流动等重点领域风险监测;开展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压力测试;探索构建以资管产品为代表的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监测评估框架;运用金融市场压力指数、股票质押融资风险压力测试等工具,及时监测资本市场风险及跨市场风险状况等。

  六、关于金融稳定立法: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

  报告对金融稳定立法的总体思路和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讨论,而去年的金融稳定报告则对金融稳定立法的国际经验进行了介绍。具体要点如下,

  (一)金融稳定立法的国际经验简介

  2007-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为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美国、欧盟、德国等经济体分别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和《金融稳定法》等文件,积极构建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1、设立专门委员会以统筹负责金融稳定工作,并将央行、监管部门以及财政部纳入委员会。例如,美国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监测、识别和协调处置,FSOC的委员由财政部、美联储等十个联邦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担任;欧盟在欧央行下面成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由欧央行、成员国央行、欧盟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履行和FSOC类似的职能。

  2、进一步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以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同时,还建立了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早期纠正制度(如FED和ESRB均构建了衡量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指标体系)。其中,存款保险在早期纠正中的作用尤其受到重视,如FDIC可以独立或联合其他监管机构迅速启动早期纠正措施(资本重组、剥离子公司、强制接管等)。

  3、为降低对公共资金救助的过度依赖,主要经济体普遍建立了金融风险市场化处置机制。例如,FDIC可以采取收购承接、转移资产及负债、设立过桥机构等措施;欧洲单一处置机制(SRM)可以采取接管、出售业务、过桥银行、资产剥离、内部纾困等措施;英国建立了由稳定化措施(前期行政处置手段)、破产程序(破产申请权赋予金融监管机构)、管理程序(部分业务出售后的剩余基础业务)等组成的特别处置机制。

  4、设立专门的风险处置基金,并建立损失分摊等机制。例如,美国于2010年设立了有序清算基金(事后收费制、接管后通过向财政部借款形成),为FDIC处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再比如,欧盟于2016年成立了单一处置基金(事先积累制、如损失过大也可以进行事后收费且欧洲稳定机构可作为后备融资来源),为欧盟内100多家大型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提供处置资金。此外,新加坡也设立了金融管理局处置基金等。

  (二)金融稳定立法的中国实践: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启动门槛较高

  2022年12月,全人常会议对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十四届全人常将金融稳定法列入立法规划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意味着中国的金融稳定立法进程正在加快。就目前金融稳定法草案的主要内容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在党的领导(中央金融委员会与地方金融委员会)下,各部门统筹协同。具体看,金融管理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分工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省级政府履行属地和维稳责任,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险基金履行相关行业风险监测、处置职责。

  2、更加注重穷尽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与化解主体责任,以及其它部门的主体责任。例如,严格金融机构股东及实控人的准入要求、要求金融机构事先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监测行业风险并及时通报、人行通过宏观审慎政策进行防范等。

  3、降低对公共资金的依赖,建立包括各责任主体在内的处置资金池。在发生金融风险时,大致的风险化解顺序包括(1)被处置机构首先应穷尽自救措施;(2)股东依法吸收损失、承诺补充资本以及实控人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引入战投、处置不良资产和补充资本;(4)发挥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以及其它主管部门承担处置主体作用;(5)地方政府履行组织清产核资、挽回损失、协调处置资金、追责问责、维护社会稳定等职责。

  在穷尽市场化手段、压实主体责任后,仍有缺口的,且当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时,方可按程序启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4、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组成。其中,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与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

  七、再次对同业业务进行全面阐述:同业风险是最主要的预警风险类型

  报告继2022年之后,再次对同业业务进行阐述,这可能与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结果有关(即同业风险是最主要的预警风险类型)。

  (一)同业业务内涵:国内外存在不小差异

  我国同业业务内涵与国际上存在一定差异。国际上主要分为两种口径,狭义同业业务仅指银行间交易,而广义的同业业务则进一步延伸至批发融资,不仅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还包括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以及央行之间的交易。就我国而言,则介于广义与狭义之间,且内涵更丰富,形式也更为复杂。也即,国际上界定的同业业务内涵更为纯粹简单。

  具体看,国内同业业务主要指商业银行与境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往来,包括融资类、投资类、代理类及结算类等诸多细分类别。可以看出,国内同业业务与信贷业务还存在一定重合,故过去有些同业业务亦被视为类信贷业务。

  (二)我国同业业务发展过程简述

  我国同业业务发展过程受监管环境变化影响较大,总体呈现“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特征,同业业务的内涵和职能也先后经历了短期流动性调节、类信贷模式、表内同业业务等几个阶段。近年来,监管部门重点关注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融资类和SPV等投资类业务。

  1、20世纪90年代初期,针对资金市场比较严重的“乱拆借”现象,央行开始对资金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并于1996年建立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推动同业拆借转为线上业务以进行规范。此后一段时期,同业业务以同业存款、同业拆借为主。

  2、2007-2008年金融危机后,受“四万亿”计划等因素影响,信贷投放急剧增加,导致监管部门不得不加强对信贷额度、资本金以及存贷比的监管,使得帮助调节信贷规模的同业业务迎来了快速发展,同业业务也逐渐由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转变为资产负债管理工具。

  这一过程中,监管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博弈尤为明显。例如,部分银行最初通过开展信贷资产“双买断”业务隐匿信用风险,削减信贷规模,使得原银监会不得不于2009年12月,发文禁止了“双买断”业务。随后,银银合作开始转向同业代付模式,通过同业授信的方式间接向企业提供融资,原银监会又不得不于2012年8月发文将同业代付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3、2012-2016年期间,底层资产以非标债权为主的同业SPV投资业务迅速扩张,侧重了所谓的大资管泛资管浪潮。同一时期,同业存单业务也得到快速发展,使得表内同业业务成为规模扩张的利器,监管部门与市场之间一直玩着“猫捉老鼠”的游戏。

  4、2016年下半年开始,监管环境开始明显趋严,监管部门集中性对同业业务违规经营、监管套利、脱实向虚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同业业务开始逐步回归流动性管理的本源。

  (三)同业业务国际监管规则简述

  FSB和BCBS等国际组织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大致如下,

  1、规定监管单家银行需考虑同业风险,如BCBS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指出监管机构在评估银行风险时,需要评估经济环境、跨银行风险和银行业之外的风险积聚情况。

  2、对同业资本提出监管要求,如巴III规定金融机构的风险权重低于一般企业,在信用风险标准法下,对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的债权敞口,根据外部评级适用20%到150%的信用风险权重。其中,外部评级为1级、2级的金融机构风险敞口适用20%和50%的风险权重。

  3、对同业业务提出流动性监管要求,如巴III规定在计算流动性覆盖率时,同业业务适用略高于一般性业务的现金流出和流入系数。

  4、对大额风险敞口中同业风险集中度提出要求,如巴III规定银行对同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的10%即可称为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上限为一级资本的25%)。同时在考虑风险缓释后,银行必须向监管当局报告所有大额风险暴露及排名前20的风险暴露。

  5、此外国际通行做法还包括对同业业务信息披露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同业业务的中国监管实践

  基于同业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2016年以来,监管部门在规范同业业务发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如规范同业业务结构、禁止同业业务违规担保、限制同业投资多层嵌套、明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框架以及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管理等。此外,在具体监管上,我国也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并给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1、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限制同业负债规模和单一金融机构同业融出规模,要求同业投资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例如,要求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1/3;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禁止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同业业务第三方担保行为。

  2、确定了以专营为核心的同业业务治理框架,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同时,对同业业务违规经营、监管套利、脱实向虚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信贷资金与同业资金是否存在相互担保、兜底、承接、是否存在监管套犁问题、是否存在空转套利等问题进行严格监管,以推动同业业务去杠杆。

  3、在大额风险暴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以及同业资产的资本计量等方面,也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总体思路是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同业资产纳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全口径认定以及提高了同业资产风险权重要求等。

  八、高风险银行分布:农村机构191家+村镇银行132家+城商行15家,10省级行政区无

  (一)央行自2017年开始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评级,2018年开始按季度进行评级、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区分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隐患程度。具体来看,就评级结果而言,主要分为11级(1-10级和D级),级别越高表示机构的风险越大。其中,评级结果1-5级为“绿区”、评级结构6-7级为“黄区”、评级结果8-D级为“红区”。

  其中,“绿区”和“黄区”机构可视为在安全边界内,评级结果为8级(含)以上的金融机构被视为高风险机构。

  (二)本次有3992家银行参评,高风险银行数量达到337家(总资产合计为6.63万亿),较之前的366家(5.71万亿)在数量上有所压降、但高风险银行体量却有所扩大。

  1、披露信息显示,高风险机构的类型均为地方性银行。具体看,包括14家城商行、191家农村金融机构和132家村镇银行。

  2、从区域分布情况看,福建、贵州、江苏、江西、青海、山东、西藏、重庆、上海、浙江10个省区市辖内无高风险银行,东三省、甘肃、内蒙古、河南、山西等地区高风险机构数量较多。

  3、不过就24家全国大型银行来说,有1家评级结果为7级,即处于“黄区”,和高风险银行仅差一个级别,值得关注(推测为民生银行)。

  九、银行业压力测试:信用风险是主要风险来源,未披露房地产业务影响情况

  (一)相较于2019-2022年的1171家、1550家、4015家、4008家,本次报告披露的参试银行共3985家,下降23家。具体看,全国性银行、城商行、民营银行以及直销银行实现全覆盖,城商行减少3家(受重组合并影响)、农商行新增12家、农信社减少33家。

  (二)报告呈现的本次测试结论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是主要风险来源,市场风险影响相对有限;

  2、中小微企业及个人经营性贷款、同业交易对手、客户集中度、表外业务等领域风险值得关注;

  3、债券违约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对参试银行影响较小。

  (三)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压力测试情景中,虽然有涉及到房地产融资风险(如房地产开发贷款不良率分别增加5、10与15个百分点,购房及其他贷款不良率分别增加3、6与9个百分点,房地产标准化资产不良率分别增加3、6与9个百分点以及房地产非标资产不良率分别增加5、10与15个百分点),但测试结果并未披露。同时,从情景设置来看,政策层面通常是假设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非标资产的不良压力要大于购房贷款及标准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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