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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庄主:市场似乎不怎么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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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9 10: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财政部与人社部联合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整体看变动还是很大,体现出全国社保基金对股市的加持,也是对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一种贯彻。同时,这次征求意见只有一个月时间(即2024年正式拉开序幕),意味着社保基金投资端的调整可能已经开始了,不过市场反应较为平淡。

  一、社保基金的战略地位更突出,更加强调安全性、长期性与战略性

  (一)《征求意见稿》明确全国社保基金为“国家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没有再提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之前明确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意味着全国社保基金的定位发生了变化,即战略地位更为突出,投资端需要更体现国家战略导向。

  (二)在投资运营方面,除增加“坚持党的领导”外,删掉了“流动性”这一表述,即在保留“安全性”与“收益性”的基础上,增加了“长期性”原则。我们理解,这可能与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增加了股权投资部分有关,毕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要更弱一些,且周期更长。

  同时,明确社保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应坚持“安全至上”“优中选优”的原则。

  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取代人行,成为全国社保基金的新监管部门

  在金融监督部门上,只有证监会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之前是证监会和人行)负责对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托管等行为进行监管。也即,和以前相比,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取代人行,成为社保基金的新监管部门。

  三、投资监管比例:股票与股权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最大分别可达40%和30%

  (一)在投资监管比例方面,将境内外投资全口径纳入监管比例,并根据投资品种按照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进行划分。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社保基金对股票类、股权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分别可达40%和30%,对权益类资产形成明显加持(最大比例可达70%)。

  (二)上述比例明显提升了全国社保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的灵活性。之前国家对全国社保基金实行严格的数量监管的,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更是严格限制(如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具体看,之前社保基金的资产配置限制如下:

  1、存款、国债及金融债投资比例不低于40%,企业债投资比例不超过10%。

  2、股票及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40%,直接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20%,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10%。

  3、境外投资比例不超过20%,信托投资比例不超过5%。

  (三)《征求意见稿》则明确股票、基金、优先股和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40%;直接股权投资、非上市公司优先股合计不得高于20%;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不得高于10%;上市公司优先股和非上市公司优先股合计不得高于5%。

  其中,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单一股权项目不高于该投资标的总规模的30%,投资单一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股不高于该投资标的总规模的20%。

  显然,总体比例变化不大,产业基金、非上市公司优先股是新加入的投资标的,也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在投资端的最大变化。

  (四)其它比例方面也出现了一些变化,如明确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全国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25%(之前为50%)以及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年度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15%(之前为20%)。

  四、进一步界定股权投资范围(含非上市公司优先股):但强调安全性与优中选优

  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基本均属于标准化产品。《征求意见稿》对社保基金投资股权类产品的范围给予了清晰界定(即更强调安全性与优中选优),具体包括三个部分,

  (一)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含央企及其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优质民营企业);

  (二)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

  (三)优先股(含上市公司优先股和符合投资范围的非上市公司优先股)。

  显然,这里的股权投资对象是有限制的,即安全性和优中选优,聚焦央企及其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体现出政策方向,即对中特估是利好。

  五、投资管理人筛选方面更严,且不再提“具有国际运作经验”

  (一)在投资管理人筛选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具有5年以上(之前为2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经营规范,信誉较高。

  (二)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删掉了“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这一表述,意味着具有国际运作经验的机制不再享受豁免倾斜条件。

  六、推动向社保基金让利:大幅下调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一)将托管费率由0.25%大幅下调至0.05%。

  (二)将管理费率(之前统一为1.5%)进一步细化,并明确管理费由基础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构成。具体看,明确股票类产品、债券类产品、货币类产品的管理费率分别为0.8%(基础管理费为0.5%)、0.3%和0.1%,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仍为1.5%。

  显然,股票、股权类产品的管理费率更高一些,特别是股权投资基金,体现出政策层面对股票、股权类产品的鼓励,尤其是受市场变动影响较小的股权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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