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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邮丢顾客电视 “免责条款”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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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10: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快递公司邮丢顾客电视 “免责条款”不能免责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未选择保价,快递公司能否依据合同约定只需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其他损失可以免责?近日,广西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快递丢失引发的纠纷,最后法院认定快递服务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3年4月王小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款三星液晶电视,价值12000元。王小姐收货后发现该三星液晶电视存在质量问题,遂与卖方协商退货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王小姐将该三星液晶电视退还给卖方,卖方收货后则返还12000元货款。2013年5月20日,王小姐委托龙州某快递公司,将价值12000元的三星液晶电视快递至卖方处,并支付了运费50元。然而一直到6月20日,卖方仍表示未收到快递件。于是王小姐询问快递公司,才得知快递件已经丢失。之后王小姐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然而快递公司表示,由于王小姐在签快递服务合同时未选择保价服务,因此只能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给王小姐造成的其他损失属于免责范围。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原告王小姐一纸诉状将该快递公司起诉至龙州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条款,王小姐托运时未选择保价,快递公司只需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其他损失可以免责。但该条款是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快递公司没有尽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应当认定为该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遂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当赔偿王小姐损失12000元。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快递合同约定托运人托运时未选择保价,快递公司只需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其他损失可以免责。该条款是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就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来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提示的文字、符号、字体等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无明显区别,不易辨认,应当认定快递公司未尽到合理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因此,快递公司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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