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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风:福州芹菜案刚过半月,洛阳菜农被罚11万,全网都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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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 08: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半个月之前,福州“芹菜重罚案”震惊全网。

  这个案件说的是2019年9月,福州一个老伯,就称陈伯好了,他从邻居手里,用122.5元买了70斤芹菜。

  然后陈伯拉着70斤芹菜到一个蔬菜批发市场,以1.95元每斤的价格,将这些芹菜卖给批发市场,陈伯获利14元。

  结果距离批发市场数十公里的一个超市,从批发市场进货,其中有7.5斤芹菜,来自陈伯卖出的70斤。

  结果超市当地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执法中,检测出这批芹菜的农药残留严重超过国家标准。

  于是顺藤摸瓜,查到陈伯这里。

  因为2020年疫情耽搁的原因,市场监管局2021年2月才对陈伯做出立案处罚。

  监管部门开除的罚单是“罚款5万元”,到2021年底,因为陈伯逾期没有缴纳罚款,监管部门在原罚单基础上“追加5万元罚款”。

  2022年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判决“处罚失当,不予执行”。

  然后市场监管局申请二审,这个2019年的案子,拖到今年6月才尘埃落定。

  这个案件因为陈伯在不知情下,第一次转卖邻居的70斤芹菜,就背上10万元的罚款,巨大的反差引发全民对“当地市场监管局”的集体批判。

  福州芹菜案刚刚过去半个月,原本以为这样的“奇葩案件”全国少有,可是昨天,河南洛阳一名卖菜大爷,因为卖不合格蔬菜获利21元,被处以“罚款11万元”登上热搜。

  这次洛阳法院公开这个案例,判决也是“不予强制执行”。

  全国网民都怒了,对福州芹菜案的批判才过去十几天,洛阳的市场监管局这不是“顶风作案”么?

  洛阳卖菜大爷案件的诸多要素都和福州芹菜案类似,那么我们就需要警觉,全国范围内,这样的案件就不是“孤例”了。

  最近两天,全国网友对洛阳案件的市场监管局口诛笔伐,批判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这“不合格蔬菜”又不是菜农生产的,他不知道也要罚这么重么?

  第二,菜农仅仅获利21元,处罚11万,那么其他生产方,批发方这些获利更大的,有没有处罚?是不是仅仅针对蚁民的“差异执法”?

  第三,对比福州芹菜案,洛阳菜农案,十几年前的“三鹿奶粉案”处罚相比,严苛程度差太远了。

  综合全国网友的批判,我认为可以概括为:1,不知情非生产为什么重罚?2,有没有选择性执法?3,相比曾经的三鹿案件,这几起案件惩罚明显重太多,合法么?

  居然在两个省相隔千里的执法部门,开出了相同的罚单,我认为不仅仅是巧合,因此相比“绝大多数网友的怒骂”,我决定研究深入一层。

  我这里并不是无脑为地方政府的处罚辩解,而是网友们怒喷的方向或许真的有所偏差。

  如果仔细阅读法律条款,会发现福州案与洛阳案的市场监管局,并没有“违法执行”,他们的处罚,还真的“有法可依”。

  这里需要明确洛阳案的一个共性,那就是对洛阳菜农的最初处罚也是5.5万元,菜农逾期没有执行,监管部门“加罚5.5万”,最终罚款就变成了热搜中的11万。

  因此洛阳案与福州案最初的共同点,就是对“售卖农药超标菜农”处罚5万左右的“最初罚款”是否合法?

  结论非常惊人,这两笔罚款都是“严格依法执行”的。

  许多网民怒喷“对比2008年三鹿案件,处罚也重太多了吧”。

  两者还真的有关联。

  正是2008年的三鹿案件,让全体国民与网络舆论将“食品安全”推到了社会最重要,最关注事项的高度。

  毕竟民以食为天,于是在“食品安全大过天”的全民民意倒逼下,2009年通过了最新版《食品安全法》。

  这版《食品安全法》经过2018年,2021年两次修订,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因为“全国网络民意”,就是对食品安全案件,从源头到过程,从生产到经营,都要求从严从重处罚,

  所以蔬菜种植一方的农药超标,他们属于生产环节,菜农无论获利多么少,都属于“超标蔬菜”的经营环节。

  根据当时的民意和立法精神,“制售同罪”老百姓也是欢迎的,生产的和卖的都处罚,老百姓才安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农药含量超标农产品’的,超标农产品经济价值低于一万元的,生产经营者罚款5万以上,10万以下。

  超标农产品经济价值高于一万元的,生产经营者处罚相应价值的10倍以上。

  如果大家遭遇了“食品安全案件”,绝对会为这样的条款叫好。

  可是卖了农药超标蔬菜的菜农,就属于“最轻的处罚”,无论获利几块,无论是否知情,罚5万已经是最轻的了。

  《食品安全法》中,对食物添加剂,以及患病肉禽类的处罚,比这个都重。

  因此菜农“罚五万”,已经是当年全民要求“食品安全从严治理,重点整治”的最轻处罚。

  所以福州案与洛阳案的“行政处罚”,是符合《食品安全法》的。

  可是我们也清晰地看到,最终的处罚结果,是不符合老百姓对“公平公正”的认知的。

  两地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做出“不予执行”的判决,依据的则是《行政处罚法》其中的“首犯不罚”以及“微利不罚”,“影响轻微从轻处罚”的精神,对市场监管局的处罚进行“驳回”的。

  所以我为什么说网民们“怒骂的火力点”有所偏差呢?

  这两个案件都不是媒体以“深挖社会不公平事件”的方式,爆料出来的,而是福州与洛阳两地的法院“全网公示”的,他们希望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对当地同类型的“执法案件”进行指导。

  实际上,《行政处罚法》比起《食品安全法》并不属于上位法,用行政处罚法的“首犯不罚”精神,来推翻《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条款,是存在争议的,这就需要司法部门【以案释法】。

  比如在其他“食品安全热门事件”中,一个企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媒体爆出“该企业以前发生过类似食品安全事件,免于处罚了,所以这次变本加厉”。

  那么全国网民的舆论风向又如何?如果当时市场监管部门就是以“首犯不罚,影响轻微不罚的精神,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于是有了后面更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这个责任谁背?网民的批判会指向谁?

  《食品安全法》2018年和2021年都经过了修订,为什么在修订过程中“没有添加类似菜农情况的豁免?”

  毕竟有的菜农被罚5万事件,在2021年之前就发生了。

  因为《食品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的法条和精神都摆在那里,对于“贩卖超标农药菜农如何处罚”的争议,实际上是围绕两个法律精神的冲突展开的。

  所以网友们批判与呼吁的方向,不应该指向基层执行层面的市场监管部门。未来“菜农北被罚五万事件”在不同省份一定会以“不同的面貌”重现。

  所以我们应该呼吁和思考的,是《食品安全法》对于“菜贩”等不知情小微个体的“特例修改”,或者各省司法部门【以案释法】,给出统一的,公平的执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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