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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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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4 19:5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监会关于《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业务创新,满足市场各类主体的风险管理需求,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flbpublic@cs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5.传真:010-88061401

  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6日。

  中国证监会   

  2023年3月17日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提高市场透明度, 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 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依法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交易场所,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等依法 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结算机构,是指期货结算机构、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依法为衍生品交易提供集中结算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报告库,是指对衍生品交易标的、规 模、对手方等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行业协会,是指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 等对衍生品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衍生品交易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以满足交易者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限制开发结构过度复杂的衍生品合 约。

  第四条 标准化程度高的衍生品交易在衍生品交易场所进 行。

  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应当采 取措施,促进提升衍生品交易的标准化程度。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衍生品市场进行监 督管理。

  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 品交易报告库按照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与结算

  第六条 衍生品合约品种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合约符合社会 公共利益。

  第七条 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新品种衍生品合约的交易 或者变更交易方式,应当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发新品种衍生品合约,应当按照衍生品行 业协会的规定向其报告。

  第八条 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主协议方式或者根据衍生品交 易场所的业务规则达成。

  发布主协议等合同范本的主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主协议等合同范本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监管的需要,对衍生品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在对衍生品交易或者期货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时,按照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或者期货交易场所的规定,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挂钩同一或者相似资产的衍生品交易的持仓和期货交易的持仓 合并计算。

  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持仓限 额豁免。

  第十条 衍生品交易按照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 和衍生品结算机构的规定实行保证金制度。

  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制定保 证金规则,应当切实防范衍生品交易结算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运 行。

  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国债、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 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和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业务履约保 障机制,明确保证金的计算规则和管理程序。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所设定的保证金比例应 当符合衍生品行业协会的要求。

  第十二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进行对冲交易的,应当遵守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规定。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为衍生品经营机构的对冲交易行为提供持仓限额豁免等必要的便利,并对对冲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 控。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记录与对冲交易相关的衍生品合约的 交易对手方、交易合约、交易策略、交易明细等数据信息。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根据监测需要,可以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提供上述 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三条 具有标准化程度高、流动性强、定价数据公允等 特征的衍生品交易,可以由衍生品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 集中结算。集中结算的衍生品合约由衍生品结算机构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后公布。

  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可以进行集中结算。

  衍生品交易采用集中结算方式的,保证金、分级结算、违约 处置等制度由衍生品结算机构或者衍生品交易场所确定。

  第十四条 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收购等活动中,交易者 持有的以上市公司或者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 生品合约,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与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标的股票合并计算。

  第三章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欺诈、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间接实施《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从 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衍生品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 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衍生品交易。

  禁止《证券法》规定的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的人,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衍生品交易,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 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或者期货市场。

  禁止通过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或者商品交易等方式操纵衍生品市场。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股份减持、限售规则。

  第二十条 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对手方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 条规定的行为,仍与其达成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 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减持限制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品交易。 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对交易者真实身份和交易目的进行穿透核查,不得与前两款所述主体及其控制、设立的相关产品、法人、合伙企业等进行第一款所述交易。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上市公司或者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的 规定达成以其发行的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交易者

  第二十三条 交易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 标准。

  衍生品行业协会和衍生品交易场所可以根据衍生品合约标 的资产类别不同等因素,设定差异化的交易者标准,但不得低于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

  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按照规定豁免专业交 易者的部分或者全部标准。

  第二十四条 交易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管 理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五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 理义务,全面了解交易者情况,加强交易者身份穿透核查,审慎 核查交易者真实交易目的,充分揭示风险。

  交易者在参与衍生品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衍生品经 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 要求提供信息的,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 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衍生品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进行衍生 品交易,应当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交易账户。

  禁止交易者向他人出借交易账户或者借用他人交易账户。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规定的标准, 为交易者开立交易账户,记载交易者持有的仓位,确保账户记载 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 衍生品经营机构

  第二十七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具备符合规定标准、与业务相匹配的注册资本和净资本;

  (二)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或者风险监管指标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与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经营场所、业务设施 和信息技术系统等;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批准;已批准的, 撤销其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机构,中国证 监会自撤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机构关于衍生品交易业 务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对衍生品经营 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十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 良好,具备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并遵守从业人 员行为准则。

  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参与衍生品交易,实施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等违法行为, 或者违规持有证券、基金份额、期货权益。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参与衍生品交易的 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机制,防范利益冲突。

  第三十一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审慎经营,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交易策略和风险控制制度,建立 有效的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防范和控制风险。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将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办 理,不得混合操作,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利益冲突。

  第三十二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衍生品交易的规模、 风险状况、业务特征等因素制定并执行有效的持续性经营计划, 以缓释和应对市场风险。

  第三十三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参与非集中结算衍生品交易 的,应当及时进行交易确认,采取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以防范 交易对手方风险。

  对于参与非集中结算衍生品交易的衍生品经营机构,中国证 监会可以提高其注册资本和净资本要求,衍生品行业协会可以提 高保证金标准。

  第三十四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衍生品交 易业务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损害交易者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 的行为:

  (一)进行不当宣传推介,欺诈、诱导交易; (二)违规提供融资或者变相融资服务; (三)出借或者变相出借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 (四)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商业贿赂; (五)其他损害交易者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模、交易 对手方、标的资产、持仓、履约保障、盈亏、风险控制、合规管

  理、从业人员管理等信息。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

  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每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六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同时对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前述 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七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 现经营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证券法》第一 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等规定,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六章 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等依法设立的场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设立子公司组织开展衍生品 交易。

  衍生品交易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应当公平保护交易参与各方合法权益和防范市场风险,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衍生品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衍 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对衍生品交易进行监控和风险监测,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衍生品交易风险。

  第三十九条 期货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结算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设立子公司为衍生品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衍生品结算机构可以提供集中结算服务,也可以提供非集中 结算服务。衍生品结算机构提供集中结算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衍生品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衍生品结算活动的风险控制,就衍生品交易结算业务与其他结算业 务作出风险隔离安排,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衍生品结算风险。

  第四十条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 责任公司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衍生品交 易报告库,负责对衍生品交易的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 和管理,并开展相关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测。

  第四十一条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制定衍生品交易报告规 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制定衍生品交易报告的格式、标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等应当按照衍生品交易报告规则、格式和标准向衍生品交易报告库报告衍生品交易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定期向市场公布衍生品交易的成交量、成交金额、持仓量和持仓金额等信息。 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等有权按照规定在衍生品交易报告库查询相关交易信息。

  第四十三条 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

  当与中证数据有限公司、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期货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行业 协会等建立业务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

  第四十四条 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 品服务机构等应当妥善保存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和交易、结算、交割相关的数据、文件、账目和原始资 料等。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的信息和资料保存 期限不少于 20 年,衍生品服务机构等的信息和资料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中国证监会、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可以要 求衍生品经营机构和交易者提供衍生品交易相关的数据、交流信 息记录等资料,包括其在用作参考价格的指数和工具、标的商品 和相关衍生品市场中的活动记录,衍生品经营机构和交易者应当 配合。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为履行职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本办法相关主体采取《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措 施。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衍生品经营机构和衍生品 市场基础设施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衍生品经营机构和 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应当配合。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基于审慎监管的需要,对风险敞口较大、对市场稳健运行造成影响的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 采取调整保证金缴纳方式、种类和水平,提出更高注册资本、净 资本要求,限制衍生品交易的杠杆水平,限制衍生品交易规模等 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依 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进行处罚,《期货 和衍生品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和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履行自律管理职能,根据职责对衍生品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和业务监督,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 相应的自律措施。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将衍生品市场主体遵守《期货和衍生品法》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境外经营机构在境内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境外经营机构与境外交易者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其对冲 交易发生在境内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至第二 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信用类衍生品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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