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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医犯罪典型案例:卞井奎等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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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8: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张律师 于 2014-4-24 18:33 编辑


 涉医犯罪典型案例:卞井奎等寻衅滋事案
  ——就诊时随意殴打医生、任意毁损财物,情节恶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卞井奎,男,汉族,1992年9月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卞龙,男,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刘浩,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阜南,男,汉族,1984年1月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孝猛,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姜玉,男,汉族,1985年4月3日出生,农民。

  2013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卞井奎、卞龙、刘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一起饮酒。当日23时许,卞井奎在其他5人陪同下到浙江省宁波市第七医院治疗手伤。卞井奎等6人因违反就医流程要求拍片,被该院放射科值班医生王成伟、秦鹏程拒绝,遂谩骂并踹门进入放射科办公室殴打王成伟、秦鹏程,致王成伟头部、右上肢损伤,秦鹏程右耳、面部、口唇皮肤裂伤,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卞井奎等6人还造成放射科办公室内医用显示器、榉木门和2把木凳毁坏,价值共计人民币4167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井奎、卞龙、刘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酒后在医院谩骂、随意殴打值班医生,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造成损失416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卞井奎、卞龙、刘浩、宋孝猛、姜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上述5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卞井奎、王阜南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对被告人宋孝猛、姜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卞龙、刘浩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上述裁判已于2014年4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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