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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反思秦火火案谁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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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9 13: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饥餐渴饮 于 2014-4-19 14:09 编辑

据公安部互联网违法犯罪举报网站文章 秦火火案反思:“法院还查明,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中国秦火火_f92”的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的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秦志晖分别使用“淮上秦火火”“东土秦火火”“江淮秦火火”“炎黄秦火火”的微博账户,或捏造事实,或篡改不实信息,或明知系捏造的事实而在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等人的负面评价。
  法院认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从上文可以发现,在秦火火造谣动车事故之后,他还至少还继续造谣传谣了2年多,公安机关并没有追究他的任何刑事责任和违法责任,没有警告,行政拘留和罚款等作为,这其实为其以后更加猖狂地从事造谣打造了坚实的心理基础。
    而对于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该不该出手,公安机关往往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理由不作为,司法机关说在现有法律下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行动,不必出司法解释,最后要把皮球踢给立法机关---人大委员会,迫使人大制定明确详细的法案。
   如果凡事都要以此为例,那么在社会变革飞快的今天,很多案情涉及新事物,没有先例的,执法和司法部门都以此为理由推脱,那结果就是一个词“低效”,而且结合秦火火案,在他逍遥法外的数年间,又给社会制造了不尽的矛盾和隐患。
   只怕这种推脱是选择性地故意地官僚作风。
请大家查阅本文更多细节和评论回复反思秦火火案细节和评论回复 谢谢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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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9 17: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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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络的中宣五局副局被抓鸟,那个战五渣终于下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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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1 14: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顶贴!
今天有空继续主题。最后一段:“法院认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这一段说明,不存在公安部无法可依的理由,那么他们前面“有法不依”就是一个问题。说实在的判几年的权限没有,关他几周的权限还是有的吧。
我不知他们是“占着茅坑不拉屎”还是受“中宣五局”指挥,这都不是理由,前者是不该,后者是没有直属领导关系。
得手了反思经验,失手了才反思教训。我本文是希望公安部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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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16: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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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子事目前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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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17: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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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火火案应该深入追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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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18: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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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薛蛮子取保候审,很难让人相信国家在网络谣言发面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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