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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富二代杀妻"案,一审判处吉星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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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9 09: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富二代杀妻"案判决 主审法官分析判决结果

  去年4月24日晚,23岁的吉星鹏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听闻妻子与他人有染;次日早晨6时许,酒后回家的他与妻子发生争执,以菜刀、水果刀砍击、捅刺妻子数十下,致妻子当场死亡。18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吉星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鹏与被害人小祁(女,殁年22岁)登记结婚。婚后3个月,吉星鹏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星鹏听闻朋友讲述小祁与他人有染之事。次日早晨6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即就饮酒期间所听朋友所述之事与妻子发生争执,争执中吉星鹏先后持菜刀、水果刀对妻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妻子当场死亡。吉星鹏行凶期间,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并带至公安机关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父亲报警、母亲出门呼救后,虽一直留在现场,但明知有人报警仍继续行凶,而无放弃犯罪、防止危害后果扩大之意愿,不符合自动投案主动性与自愿性的实质要求,法院不采纳“被告人系自首”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吉星鹏仅因听信传言而怀疑妻子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妻子数十下致死,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结合具体案情,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被告人吉星鹏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且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有必要对其限制减刑。

  为此,南京中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主审法官黄霞在接受采访时分析了判决结果:死缓限制减刑的至少服刑22年。黄霞介绍,限制减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具体内容置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根据该条款,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一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三是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具体到死缓限制减刑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专门增加了一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这个规定说明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

  据此,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在判决生效后至少要服刑二十二年,而且判决生效前羁押的不能折抵刑期。

  当然,罪犯能被减刑的前提是,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不得故意犯罪;否则,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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