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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须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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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9 09: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父债子须还 法官耐心解纷扰
  2013年11月19日,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一起因父亲死亡,生前所欠债务由儿子偿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圆满划上了句号。

  2013年8月30日,原告李梦云一纸诉状将被告刘东海等兄弟姐妹六人诉状法院。原来原告2011年3月给被告父亲借款20万元,月息2分。2013年3月,六被告父亲因病去世,原告去找六被告索要借款,六被告以父亲欠账多,无力偿还为由不予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六被告虽然认可借款的事实,但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父亲的债务儿女有偿还的义务,另外其父亲欠账很多,他们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父母去世后,生前所欠债务子女是否有义务偿还,法官翻出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你父亲借原告20万元你们认可,而且你父亲给你们留下的遗产有一套价值五、六十万的房子,足以偿还原告的借款,如果你们放弃继承的话,可以不用偿还你父亲的债务,法院将执行你父亲的遗产来偿还原告的借款。”看着法官翻出的法律条文,被告刘东海和其弟弟刘忠海表示不放弃继承,愿意代父还债,但希望法官劝说原告给他们在利息和还款时间上做一些让步。

  最终,经过法官多次耐心沟通和调解,原告在借款的利息和还款时间方面做出了让步,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圆满审结。(文中均为化名)

  律师寄语:借款须谨慎。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父母等被继承人去世后,子女等继承人只在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内承担偿还责任,如果被继承人名下没有财产,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是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所以给他人借款,应尽量让借款人提供担保,最大限度的降低借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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