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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贷公司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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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9 14: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从2005年在五省启动试点至今,已经过去17年。在此期间,小贷公司在数量上有过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最多时曾达到10000余家。但高峰之后,不仅数量下降,而且经营状况堪忧,大约1/3的小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作为一个行业,小贷公司前景如何,已经成为一个很现实的疑问。

  1 设立小贷公司的初衷

  国家鼓励设立小贷公司的初衷,是缓解农村资金不足,支持“三农”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发展。当时,我国的金融体系虽然总体上已经比较齐全,但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金融服务还有所不足。解决这个问题,主要还是依靠现有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也需要设立一些能够专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此前,小贷公司作为公益性小额贷款机构,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经从国外引入,但依靠国外捐赠进行的公益性小贷,实际效果并不好,大多数公益性小贷公司已经难以为继。因此,2005年国家重新进行小贷公司试点,希望它建成按商业化原则运作的小额贷款机构,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为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农户提供信贷支持。

  小贷公司的设计是基于这一初衷进行的。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小贷公司以股东股本为主要营运资金。小贷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从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也不超过资本金的一定比例(试点时设定得比较低,后来扩大到不超过净资产的50%,现在进一步扩大到不超过净资产的1倍)。二是以小额资金需求者为主要服务对象。这主要体现在贷款的金额上,单笔贷款的金融不得超过100万元以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三是以当地的企业和个人为服务范围。贷款地域范围限于县、区以内,不得跨地区放贷。四是定性为非金融机构的工商企业,贷款利率可参照民间借贷利率。

  这一设计大约是按以下逻辑进行的:为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到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金融服务领域来,就规定小贷公司的营运资金必须以资本金为主,不吸收公众存款,且从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也有严格限制。为让这些资金主要向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放贷,限制了单笔贷款的金额。但是,以资本金为主要经营资金,必然降低资本的杠杆率,限制小贷公司的盈利能力;而限制单笔贷款金额,则会提高经营成本,加之其放贷对象的偿债能力又通常不及大中型企业,贷款的信用风险相对较大,化解风险的财务开支也较大,因此,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可以高于一般金融机构,特别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的利率,以覆盖经营成本、弥补资本减值损失。同时,限制小贷公司放贷的地域,以其熟悉的客户群体为主,以减少不良贷款数量,降低化解信用风险的财务成本。小贷公司从事的是贷款这类金融活动,从性质上讲是金融机构,应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而真要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它就无法参照民间借贷的水平收取利息,从而无法覆盖经营成本,为小贷公司的投资人获取相应的收益,民间资本也不可能进入。于是就不把它列入金融机构,而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处理。

  这个初衷看似不错。但是,小贷公司十多年来的运作效果并不理想。在融入资金比例、单笔贷款金额、经营地域范围等方面,违反规定者不在少数。许多小贷公司不再以小额贷款为主要贷款品种,它更热衷的是做企业借新还旧的过桥大额贷款,小贷公司已名不符实。有些小贷公司借助互联网,把放贷地域扩大到全国。有少数小贷公司以资产证券化为名,把资本杠杆率提高到数百倍、数千倍。而不少小贷公司经营惨淡,有的濒临破产倒闭。

  2 小贷公司问题的根源

  小贷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堪忧,根源究竟在哪里?

  第一,资本的逐利性和小贷公司的运作模式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小贷公司的运作模式,从根本上讲,就是要以公司的资本金为主去为偿还能力较弱的小额资金需求者发放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社会公益性。小贷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他们投资小贷公司,是看准其金融业获利能力强的特点,希望获得更多的回报,但投资小贷公司,既不能运用较高的杠杆率获利,又要为处理信用风险冲减自有资本,那还不如投资其他行业。这里,我们可以粗略地做一计算,银行的杠杆率约为10倍,扣减因存款准备金,杠杆率为8倍左右。小贷公司的杠杆率最高不超过2倍,银行的杠杆率约为小贷公司的4倍。以小贷公司的利率为银行的2倍计,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可为小贷公司的2倍,即便小贷公司的利率为银行的3倍,银行的资本回报率也是小贷公司的1.3倍。正因为如此,那些小贷公司的股东就一定会通过管理层,寻找机会,提高融入资金的比例,利用高杠杆率获利;或者是改变贷款投向,减少经营成本,相应提高利润率。

  第二,小贷公司和放贷金融机构相比,劣势大于优势。能够放贷的机构很多,除小贷公司未被定性为金融机构外,其余机构不是银行,就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这些放贷金融机构相比,特别是和银行相比,在向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放贷的业务上,小贷公司的优势很少,劣势明显。它的优势,在于决策链条短,决策速度快。而它的劣势,则表现在诸多方面。一是资金来源少、成本高。它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没有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二是业务范围很窄。小贷公司除了向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发放贷款之外,不能像银行那样向客户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吸引不了更多的客户,也无法从贷款业务中衍生出其他业务。三是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水平远高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导致小贷公司的贷款对象中优质客户较少,从而推高风险溢价水平,进一步减少优质客户,形成恶性循环。四是小贷公司与银行合作中难有主动地位。以过桥贷款为例,这类贷款的客户营运资金主要从外部借入,借新还旧是其解决营运资金长期不足的主要办法。即在银行贷款到期时,小贷公司资金进入,让企业偿还银行贷款,等银行再向企业放贷后,小贷公司收回贷款。这种过桥贷款的时间很短,利率虽高,但利息总额并不多,企业能够承受。在市场资金宽松时,小贷公司和银行的这种合作比较顺畅;在市场资金紧张时,银行收回贷款后不再继续放贷,小贷公司的过桥贷款就无法及时收回。

  第三,小贷公司游离于金融机构和一般工商企业之间,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地位。对于小贷公司,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作为运行和监管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2008年颁布的一个部门规章以及各省政府部门的一些管理办法。在这些部门规章里,小贷公司没有被定性为金融机构。在实际的运作中,由于它的业务本身是一种金融活动,所以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管理。这种状况,使小贷公司的运作出现许多问题。一是小贷公司无法享受国家对小贷业务的优惠政策。对于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国家实行了不少优惠政策,这使带有某些公益性质的金融活动能够得到一定的社会回报,但小贷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它就不能享受这些政策。二是小贷公司的社会信誉受到一定影响。小贷公司有从事金融业务之名,但无金融机构之名,这在当今的中国是很难办的。当初小贷公司的设计思路是学习国外民间放贷机构的做法,还试图出台贷款机构的法规。这种做法也许在国外可以,但在国内却不太行得通。容易因为未受到严格的金融监管而出问题,有的网贷小贷公司通过贷款证券化融资而使其杠杆率升至上千倍,就是典型的案例。

  3 小贷公司向何处去?

  为小贷公司正确定性定位

  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这类机构应该定性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但可以通发行债券、金融同业借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比例可以提高,多少为宜,可参照相关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过试点加以确定。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都是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可以在某些方面参照它们的模式。

  小贷公司仍然以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作为主要的贷款对象,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包括农村居民的一般性消费,如改善生活、子女就学等,但房贷、车贷不在其内。

  小贷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农村居民的资金融通中起拾遗补阙的作用。

  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做法确定,不再以民间借贷利率作为参照系。

  上述设想,基于以下逻辑。

  第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贷款服务,目前仍是我国金融服务中的薄弱环节,多一类金融机构从事这方面活动,有必要,也有意义。

  第二,把小贷公司定性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解决了过去小贷公司名不符实的问题。这有利于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也有利于小贷公司的规范发展。

  第三,小贷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它的营运资金不再以资本金为主,这既减轻了小贷公司的筹资压力,也有利于缓解资本回报的压力。当然,小贷公司从外部融入资本,也必须受到其资本金的约束,不能无限量地融入。

  第四,社会资本服务小微经济的方式由资本金直接发放小额贷款,变为通过购买小贷公司的债券和证券化产品等其他方式为小贷司提供营运资金。

  压缩数量,提高质量

  截至2021年年底,小贷公司还有6453家,比2015后高峰时已减少了2500家左右,但数量仍然过多。为什么说数量仍然过多?因为在现有的这些小贷公司中,经营惨淡的约占1/3,这些小贷公司已难以为继。去掉这个1/3,还剩4000余家,这是在目前按较高的民间借贷利率下尚能生存的小贷公司,若按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不能获取高息,则肯定还有一批小贷公司会陷入困境。且有不少小贷公司还不具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条件。将这些小贷公司剔除,真正能够留下来的小贷公司,也就3000家左右(每县1?2家)。

  对数量众多的小贷公司,需要分类整顿,按新标准规范,从整体上提高小贷公司的素质。

  一是经营困难,亏损严重或已经处于停业状态的小贷公司,要作为压减数量的重点,通过重组、破产等方式,关一批、并一批。

  二是经营状态良好,组织机构健全的小贷公司,可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扩大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具备向村镇银行转变条件的,经批准转变为村镇银行。

  三是对继续保留小贷公司牌照的机构,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标准进行规范。

  理顺监管关系,加强外部监管

  目前小贷公司的监管方式,是银行监管部门制定监管办法,由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监管。这是按小贷公司非金融机构的性质设计的监管模式。在明确小贷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后,是否继续沿用这种监管模式,需要进行研究探索。这里涉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发展的大思路。如果由国家集中统一监管,则小贷公司的监管应从目前的方式变为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方式。如果我国金融业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的体制,则小贷公司的监管仍然可以由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承担。从实践看,专业的事由专业的机构去做,效果可能更好一些。如果小贷公司数量能压缩到2000家以内,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是可行的。但是如果数量压降不下来,则继续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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