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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遭遇“吹”来横祸 车主起诉获赔两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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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6 19: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车辆遭遇“吹”来横祸 车主起诉获赔两万余元

  刚买的新车被砸的面目全非,全是“大风”吹掉了超市的一节通风管道惹的祸,车主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六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经法官调解,对方赔偿其两万两千元。
  2012年11月,雷某花了近17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的商务车。2013年3月9日,雷某将车辆停放小区停车位内。中午时分,前来开车的雷某发现自己的车辆后半部被一节掉落的通风管道咋个正着,车辆已面目全非。原来,当日风力较大,大风将停车位旁一家超市的通风管道吹落,恰好砸中了雷某的车辆。经过了解,该超市属于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李某。事发后,雷某多次联系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13年12月,雷某一气之下将李某起诉至通州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车辆修理费、车辆贬值损失、租车费、鉴定费共计65000余元。
  因车辆购买时间较短,雷某已于起诉前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的车辆贬值损失为21400元。针对雷某的起诉,李某认可车辆受损的经过,亦表示同意赔偿雷某的合理损失。李某认为雷某的车辆已经修复完好,且未实际买卖,并无贬值损失发生。即使存在贬值损失,也应由法院通过司法评估程序予以确认,不应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至于租车费部分,雷某2个月的修车时间明显过长,其主张的租车费的数额明显过高,不符合市场一般的租车费用标准。在充分了解了双方所持意见后,承办法官给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着重就车辆贬值损失、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赔偿问题向双方作了充分的释明。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雷某与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同意赔偿雷某车辆修理费、租车费、鉴定费共计2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的通风管道被大风吹落砸坏了雷某的车辆,李某作为超市的业主,也是通风管道的所有人不能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赔偿雷某因此遭受的损失。关于车辆贬值损失问题,对造成车辆可修复性外观损坏、可替换性部件损坏等情况,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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