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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 法院判保险公司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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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5 22: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 法院判保险公司免予赔偿

  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为此,车主黄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22日,原告黄先生在被告焦作市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神行车保”系列中不计免赔的车辆损失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1年6月23日0时起至2012年6月22日24时止,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8.9万余元。
  2012年2月17日20时许,王某驾驶黄先生的轿车外出办事,路上发生车祸,造成两亡一伤,原告车辆也严重损坏。2012年7月2日,保险公司向黄先生出具了内容为:“经核实,驾驶员王某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驾驶证,属无证驾驶,依据保险条款规定,公司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拒赔通知书。
  2013年8月黄先生起诉到山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8.9万余元车损险理赔金及给付案件诉讼发生的代理、交通、住宿等费用,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与黄先生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属无照驾驶,根据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山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车辆损失险等商业保险。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车辆,并在肇事后弃车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员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神行车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现金28.9万余元,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张利律师特别提醒:商业险不同于交强险,针对交通肇事对第三人的侵害,交强险赔偿是对第三人的人身财产的保护,故交强险的免赔事项,一般法院在实践判例中不认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但针对商业险免责条款,法院是承认与保护的。请读者仔细区分法律概念,切不可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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