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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5年突然“下岗” 法律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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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 22: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事实:刘女士在一家信用社上班,1998年,单位与她签订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1999年,合同到期后,单位改制,新单位一直未与续签劳动合同,2011年12月,所在的单位将已工作15年的刘女士辞退,刘女士不服气依法维权,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

  案件分析:本案中,刘女士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刘女士一直在新单位工作至2011年底,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银行不与刘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条款,双方一旦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依法约定及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能够随意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院裁决:刘女士与单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并支付刘女士被停止工作至安排工作岗位期间的工资.

  律师提醒: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该在入职时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应当就工资、试用期、加班费、社会保险、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保存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本案例由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张利律师提供
  张利律师:13523453972 QQ:89319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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