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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涛:设“食药警察”让“闹肚子报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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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1 09: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设“食药警察”是有意义的尝试
设“食药警察”让“闹肚子报警”可行
王传涛

  3月28日,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和公安部的联合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称:国家将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以加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国家层面成立一个专门的“食药警察”机构已酝酿了一年,国务院还为此制定了相关文件;目前,公安部、食药总局等部门正在协调中。(3月30日《北京青年报》)

  即便在食品安全总成问题的当下,“食药警察”的设立也容易招来许多非议。一是,“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和“食药警察”的设立意味着增设部门和公职人员,也意味着公共行政成本的增多,那么,食品安全的治理效果会不会与财政支出的增多成正比?二是,当下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本来就是“五龙治水”,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畜牧等诸多部门是剪不断、理还乱,再来一个“食药警察”,是不是更乱?

  对以上这些担忧,笔者并非完全认同。首先,“食药警察”在西方许多国家已经设立,是有经验可寻的。比如在食品最为安全、最让人放心的德国,就有专门的“食品警察”,如果一位百姓吃坏了肚子,完全可以报警,然后,由“食品警察”到其家中对可疑食品进行取样,及时送到权威机构进行检测及最终给出答复。虽然说“吃坏肚子可以报警”有些小题大做,但对于当下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而言,这事是完全可以有的。

  二是,北京和武汉等地早已有了“食药警察”,而且成绩显著。以北京为例,自2011年7月至2013年底北京“食药警察”参与破获食品、药品类犯罪案件5000余起,抓获涉案嫌疑人2000余名,打掉犯罪团伙570多个,捣毁窝点1400多个,缴获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折合人民币近6亿元。如此之大的“成绩”,自然会不法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本质的问题是,“食药警察”的设立将食品药品的监管由行政层面上升到了司法层面,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我国在1995年便出台了《食品安全法》,2009年,这部法律被修订。但是,这些都没有阻挡住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趋势。2010年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等4部门通知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但是,在我国却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绝大部分只是行政管理问题,而不是司法问题。而每一起地沟油大案的破获,似乎都是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的成果。由此来看,“食药警察”的设立也是一种需要。

  唯一的难题是,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行政管理与司法监督如何更好的进行融合和沟通?客观来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局和畜牧局的管理,都基本上是自管一方,再出现一个“食药警察”,难免也会有职权上的交集。对此,中央当要有更完善的顶层设计,而地方也应该让行政和司法分开,并进行一些大胆有意义的尝试。

  食品安全大于天,只要对构建食品安全体系有帮助,我们都可以拿来尝试。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用了“三个最”来构建舌尖上的安全: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而要做到这“三个最”,就不只是需要各级官员在情绪和措辞上“发狠”,更需要在司法层面“发狠”——只有谋求建立一个能够让社会良心自然发酵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舌尖上的安全才不会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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