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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风:这个热搜第一的悬赏平台,诈骗风险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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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9 22: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原本准备了其他文章主题,但我看到的一条热搜新闻,我认为风险极高。

  本文不针对任何平台和个人,只探讨导致风险的现象。

  今天的全网热搜第一是“通缉犯悬赏仅4元?平台回应”。

  这个热搜第一将很多朋友让我写的重庆山火,张家口霜冻,湘雅医生刘翔峰三大全网热点压在下面,可见关注度之高。

  从“传播学”角度,这个热搜标题以“通缉犯”和“悬赏4元”形成巨大反差,而且违背大家常规认知,因此绝大多数人都会点开看看咋回事。

  这份悬赏是如何产生的?这个平台又有什么风险呢?

  壹,民间悬赏平台成为“全网焦点”!

  这个热搜标题“点破”后,让人觉得新奇,却没啥深度。

  就是有一个“个人”,设计了一款APP,这是一个“个人运营”的民间悬赏平台。

  这个app的功能就是将公家公安部公布的“通缉犯信息”导入这个平台。

  然后这款APP给每一个通缉犯都设立了“悬赏按钮”,给用户操作。

  国家通缉令公布的罪犯,有的明确标出“提供线索的国家悬赏金额”。

  有的则没有公布悬赏金额。

  最近几天引发网友关注的“4元通缉犯”,就是“国家通缉令”上没有悬赏金额。

  这名罪犯叫欧阳志鹏,因为涉嫌诈骗,北京市在今年6月9日发布通缉令。北京市的通缉令上没有金额,这4元的“悬赏”都是“网友点击悬赏”的。

  通过媒体报道的截图,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个“4元通缉犯”旁边,还有一个10元通缉犯。

  这个平台上不仅有“国家悬赏为零,全靠网友个人悬赏”的罪犯,也有大鱼。

  比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追逃的通缉犯刘全富,悬赏金额就高达200002元,其中官方悬赏20万,网友个人悬赏2元。

  这个“个人悬赏平台”经过4元通缉犯事件,在网上引发一波关注。

  截止“地方龙头媒体”报道时,4元通缉犯欧阳志鹏的悬赏金额已经被网友刷到16元。

  贰,这种“实名报道”很少见,也很有风险!

  有些朋友读本文的前面段落,会感觉“很不畅快”。

  某个人运营,某悬赏平台,某“地方龙头媒体”报道。

  难道这一事件就不能有名有姓,把运营老板,悬赏APP的名称写出来么?

  我认为这一事件就应该用我的前一段落这么去报道。

  根据“地方媒体”的报道,这个平台运营人是出于个人兴趣运作平台,“不盈利”,网友悬赏后期会“全部捐出”。

  从这个平台个别通缉犯的“网友悬赏”都是个位数,可见前期网友也是“玩笑居多”。

  可是报道这个平台的“地方媒体”,是我很尊重的一家龙头,有一百多万粉丝。

  这家媒体‘以伟人诗词’命名,我就不点全名了。可是这个媒体对悬赏平台的报道却是“全实名”的。

  一篇几百字的媒体报道,这个“悬赏平台”的名称居然出现将近十次,并且还有“记者亲自登录操作”的过程。

  文中一些可以用“该平台”,此平台,这个平台表述的地方,全部都用“平台全称”出现,读起来非常“刻意”。

  这个媒体是一省的地方龙头,报道的影响力就绝对不是“表面的关注粉丝数”这么小。

  这篇报道放在该媒体今天的头条,然后成为百度热搜的第一。

  地方官媒的头条,百度热搜的第一,这个“个人运营”的悬赏平台,今天被多少人关注?

  这种“全民悬赏”的新玩法,今天又会“集资”多少?

  这种类似的报道,都是有惯例的。

  比如对某明星,某商业活动的采访,都不会将“项目与品牌名称带出来”,明星采访时,有“品牌背景墙”,还要模糊化处理。

  类似“4元通缉犯”这样的网络事件,标准的报道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我前文采用的“某人运营”,“某悬赏平台”,“该平台”这样全文“非特定”描述。

  另外一种,就是给平台运营人“编一个名字”,给平台编一个类似“大众悬赏”,“全民悬赏”这样的app名称,然后在全文报道的结尾,带上一句“文中人名与APP名称都是化名这样的声明”。

  这两种“报道方式”都成为惯例,甚至“铁律”,那么地方龙头媒体为什么要给一个“个人app”实名报道接近十次呢?

  类似这样的“新闻”,我在前些年的网络案例中见过。一些“伪装新闻报道的软文”,以“案件报道”的文风,详细报道一些“下三路案件”。

  但是在这样的报道中,协助犯罪嫌疑人“成功作案”的app却突兀的出现许多次,事后被证明这是“下三路app”的推广软文。

  一个地方龙头的报道,成为百度的全国热搜第一,力压重庆山火,湘雅医生,当然不应该是“某个人运营app”的软文。

  而且友情提醒,这个“大众悬赏”平台,如果真是个人“非盈利”运营,瞬间涌入大量流量“风险更大”!

  叁,“庞大的悬赏”如何落实和公示?

  今天地方媒体头条与百度热搜第一的流量,给这个悬赏平台的引流,可能超过百万网友。

  如果百万网友,只是百分之一进行“十元左右”的玩笑操作,平台单日“集资”就超过了十万元。

  当然,从平台运营初衷来说,个人app从国家公安部公开渠道导入通缉犯信息,是不违法的。

  而且如果是“扩散宣传,协助警方办案”的初衷,这个立意是很正能量的。

  但关键是“通缉犯信息的时刻更新以及悬赏的发放”。

  首先就是如果是个人运营app,非盈利纯兴趣,能否做到与国家平台实时同步?了解所有通缉犯何时被捕的信息?

  这个工作量是极为庞杂的,如果一些通缉犯已经被抓获,这个平台依旧在每天接收“网友悬赏”,这就有“欺诈嫌疑”了。

  第二,就我从公安系统一些朋友那里了解的流程,警方的“悬赏核准和发放流程”是非常严谨,甚至有些繁琐的。

  一些热门通缉犯,会收到许多条“信息线索”,哪些信息有帮助,哪些信息对抓捕起决定性作用,类似信息提供人的先后顺序,详细程度等审核都很严格。

  最终国家悬赏会根据不同信息提供人的作用大小和先后,按比例发放。那么这个民间“悬赏平台”,一个人运营,或者一个小公司运营,能否对“通缉犯”提供线索的人进行审核与发放悬赏?

  有些信息提供人要求警方不实名,个人悬赏平台如何发放?

  有人说,这个“悬赏平台”运营人,不是说了悬赏金额发不到个人,就全部捐给“慈善机构”么?

  可是假如悬赏平台上有一个诈骗犯,受害者很多,很多人点击悬赏,就是为了奖励信息提供人将他抓捕。

  但是“悬赏平台”以悬赏无法精准发放为由,将这笔钱“捐给机构”,这等同于“变更集资款使用用途”,依旧有违法风险。

  有人说,“北风你这家伙就是见不得别人好”,这个个人悬赏平台初衷是“打击犯罪”,立意多好,就不能鼓励人家做大做强么?

  这个“做大做强”,就和“个人兴趣”,“绝不盈利”相违背了。

  当然,流量为王的时代,谁不“改变初衷”呢?

  不寒碜!

  如果回望互联网平台过去十几年的发展,会发现许多“神圣的初衷”,最后都化为“资本巨兽”,黑幕频发。

  许多朋友注意到我除了接“固定朋友的电商”,几年来无论头条次条,没接过一个广告。

  在广告领域,这几年最火的“众筹平台”,报价最高。

  几年前,“众筹治病”概念刚兴起的时候,多神圣,多有爱心,多么人间天使。

  可是这几年下来,“黑心众筹”的案例,黑中介案例层出不穷,这些“新滋生”的罪恶,不会因为“平台建设初衷”的神圣,就自动消失。

  那么同样,一个以“悬赏通缉犯”为主业的app,个人运营,还接受“全民打款悬赏”,然后获得全网热搜第一引流。

  这种相冲突的主营业务与运营模式,积累的资金就会产生“诈骗风险”。

  我用风险,而不是“指责诈骗”,就是因为这种引流超过了平台运营人的能力范围,他可能没有“非法集资或者主观诈骗”的意愿。

  但是全民以“狂欢”形式涌入悬赏,这些钱无法“正确合理”发出去,怎么办?怎么花才不违法?怎么界定才不算非法集资?

  我是这家地方媒体的长期读者,没发现他们有“用头条新闻给个人平台引流的先例”。

  如果这不是“地方媒体”和百度给个人平台的“故意引流”,那么这就应该界定为一个“报道事故”。

  在热搜过亿点击的时代,给不适合“实名推广”的运营平台和模式全实名报道,造成的“诈骗风险”谁负责?

  一些正义网友因为讨厌互联网诈骗而出资悬赏通缉犯。

  可最终网友“出的悬赏金”无法发给通缉犯抓捕线索提供人,那这“算不算遭遇平台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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