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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其伦: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两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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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7 11: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平度事件”进一步发酵,隐藏在事件背后的土地利益纠葛也逐渐浮出水面。相关资料显示,“平度事件”所涉土地成交价为1.0315亿元,而在这价值1亿多元的土地“蛋糕”中,村民和村集体只能分得其中的四分之一。即便如此,村民仍不能足额领取,目前只获得总计800余万元的补偿费用,而这竟是以失去17年的土地承包权为代价。

  《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既然有此规定,“平度事件”中土地最大获益者为何不是村集体和农民呢?“平度事件”中七千多万元的土地收益去了哪里?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难道仅以一次性且微薄的补偿就能够轻松了之?

  这些问题的核心焦点直指农村土地流转方略及相关配套政策,这不仅是摆在决策层面前的一道难题,也是缓和当前社会矛盾的一道屏障。此难题不破,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将受到极大地阻碍;此屏障不除,美丽中国梦的实现将变得渺茫。

  那么,农村土地流转应如何进行?笔者以为,应遵循两大原则:

  一、应遵循主体明确,权利义务分明的原则

  一直以来,农村土地流转都是县乡(镇)国土部门依据政府规划进行操作的,其操作流程通常是国土部门与村委会签订土地征用协议,村委会将此事告知村民并签订相关协议。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国土部门以超低的价格从村委会及村民处获取土地,然后以极高的价格卖给用地商家。由此看来,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变成了国土部门,而最大受益者则是政府。

  很显然,这样的土地流转与现行法律相关规定严重背离。笔者以为,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主体明确,权利义务分明的原则。既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依法归村农民集体所有,那么,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就应该是村委会,村委会所代表的全体村民应承担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关权利义务,应该享有土地流转与否、土地流转用途、土地经营商家的选择等决定权,应该享有土地的定价权及议价权,在做好土地流转期间相关配合工作的同时享有土地收益。而上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做好相关服务并收取法律规定的税费即可。

  二、应遵循为农民进行长远规划的原则

  在过往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土地动迁后往往只能获取住房及货币补偿,失地农民往往意味着失去生活来源,很多农民在短时间内挥霍掉土地补偿款,从而陷入贫困的生活境地。

  鉴于此,笔者以为,在制定农村土地流转规划时,一定要为农民进行长远周密的规划。比如,在征用农民土地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或工商业开发时,可在给予一定量的现金补偿的基础上,再根据原承包地的数量及质量给予相关企业或项目一定份额的股份,吸收农民为相关企业或项目的产业工人。这样,农民不仅能够获取务工收入,还能享受长期分红。具体参股方式,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既可以村委会集中占股再向村民分配,也可以村民直接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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