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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西弗:聊聊寻衅滋事这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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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3 08: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寻衅滋事罪,目的就是把其他法律难以惩罚的坏人装进去。为了避免坏人钻法律的空子,罪行定义比较模糊宽泛。所以产生了很大争议。

  1、

  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在法学界,争议非常大。不少律师,学者,对这个罪深恶痛绝,口诛笔伐。只要沾边,都能带到批评这条罪身上,说是恶法,是口袋罪。

  口袋罪这个说法,我也部分认可。这个罪名,就是解决一些普通的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算是口袋罪,目的就是把其他法律无法惩罚的坏人装进去。为了避免坏人钻法律的空子,罪行定义比较模糊宽泛,有争议正常、

  2、

  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事无巨细。

  拿公共场合穿和服这件事举例吧。

  非敏感日期,非敏感地点,公共场所穿和服,我认为完全合法。我相信大部分中国人也不会太在意这个事情。自己可能不喜欢,讨厌这种行为,自己不会做,但说公共场所穿和服就是犯法,大多数中国人也不会这么极端。

  但是 12月13日国家公祭日,在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门口穿和服跳舞,我相信大部分中国人都无法接受,认为这种行为是刻意挑衅社会道德底线,不合法。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拘留几天,应该不算太过份。

  然而,在这两者之间,有无数的可能。12月13日国家公祭日,在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门口穿和服不合法,那南京其他地方合不合法?在上海合不合法,广州合不合法?

  如果法律规定,12月13日所有公共场所穿和服都不合法,12日呢?14日呢?

  法律不可能对每一个问题都规定的这么细致。那么怎么办呢?

  一个解决方法就是寻衅滋事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中第四条,就是针对这类问题的口袋罪。里面有三个条件:1)公共场所:这个定义非常宽泛;2)起哄闹事,这个也很宽泛;3)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个也是模糊的。当然刑法里的寻衅滋事罪是情节恶劣的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对不严重的寻衅滋事的处罚,不严重的情况,不违反刑法,但要拘留几天。

  穿一件万圣节的满身是血的衣服,在地铁站把小朋友吓得哇哇大哭。公共场所、闹事、造成混乱,这三个条件也就都具备,虽然不算情节严重,不会被判刑,但是被拘留几天也算合理处罚。2014年上海就有一个案例。

  然而,口袋罪为了能尽可能把各种情况都装入口袋,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宽泛,模糊的情况,很难清晰划分界线。穿满身带血的衣服吓坏小朋友是寻衅滋事。那么,带个骷髅面具算不算呢?不同人的三观不一致,有的人觉得无所谓,有的人就很敏感。具体处理案件的时候,就不可避免的代入主观判断,出现判断不一致,处罚不一致的情况。

  我之前写过,世界上没有两全的事情,不放过一个坏人就一定会冤枉好人。不冤枉一个好人,就一定会放过坏人。

  口袋罪想把所有坏人都装进去,就只能宽泛模糊,依靠办案人主观判断。就很难避免在一些特殊情况中,把好人也牵连上。

  3、

  还有一个方法解决法律无法面面俱到,事无巨细的问题。就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立法者只可 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遇到具体案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判定。其基本原则是 “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 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作出不同的判决为止。

  判例法对刚才问题怎么解决呢?没有判例时,法官自由裁量形成判例。后面的法官参考前面的判例。

  对和服的这个例子。有法院裁定,12月13日在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门口穿和服违法。也有另一个法院裁定,8月10日,苏州淮海路穿和服,合法。这样就形成了两个判例。敏感日期敏感地点穿和服违法,非敏感日期非敏感地点,不违法。

  然后,有法院裁定,12月1日,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门口,穿和服违法。这个判例一下,意味着就是所有的日子,在南京大屠杀遇难纪念馆这种敏感地点都违法。

  另一个裁定,7月7日,上海世纪公园,穿和服违法。意味着敏感日,所有的地方穿和服都违法。

  再有一个裁定,7月6日,在广州天河,穿和服不违法。意味着敏感日前后,非敏感地点,不违法。

  一次次判例,就逐渐把问题定义的非常清楚。后续的法官就可以根据之前的判例来做裁决。

  判例法有很多优点,看上去很美,但同样也有缺点。

  其中一个缺点就是,法律成本极高。律师和法官不仅仅要懂法律,还要研究浩如烟海的各种各样之前的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成本,就远大于大陆法系国家。

  另外,判例法中,不同法官的“三观”和政治立场不同,有的时候会走极端,加大社会分裂。

  举个例子吧。中国不是英美法系,我换个虚构国家。Z国。Z国被R国侵略过,也发生过R国士兵屠戮Z国平民的大屠杀。

  Z国里面,有亲R派,反R派。

  某一天,亲R派占据了Z国的最高法院多数。为了立规矩,树判例,亲R派,就找个人,大屠杀纪念日穿R国民族服装,大屠杀纪念馆门口跳舞。然后起诉打官司。

  这个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亲R派多数的最高法院,判无罪合法。这个判例一下,任何敏感时间,敏感地点,都可以穿R国民族服装了跳舞了。

  反R派肯定极为愤怒,觉得侮辱了他们的民族感情。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几十年后,最高法院反R派多数,然后就开始“拨乱反正”。

  然后反R派,找了一个非敏感日期,非敏感地点,穿R国民族服装跳舞。然后起诉,一路打到最高法院,反R派多数的最高法院判有罪。这判例一下,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所有人都不能在公共场合穿R国服装了。

  然后亲R派就极其愤怒,继续卧薪尝胆,准备再反击回来。

  美国现在就这样。有一段时间,自由派占据了最高法院的多数,推动了一系列进步主义的判例。保守派恨得牙痒痒的。现在,多数大法官是保守派,于是就一个个颠覆原先的判例。

  最高法院,变成了“三观”和意识形态的战场。谁控制了最高法院,谁就有“法律的解释权”。

  法律和现实之间,存在距离。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法。每个方法都有自己的问题。

  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地方省高院对下一级法院的同类判案还是有很大的影响力。最高院每年也都会在官方渠道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目的就是为了指导下一级法院在判案的时候对同一类案件做到同案同判,以保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同案适用。减少个人的主观判断。

  4、

  中国,寻衅滋事罪的存在,在目前阶段,还是有意义,不可能取消。

  唐山打人事件这个案例中,如果打人凶手有经验,能给受害者极大痛苦,验伤还只能确定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标准,刑拘都拘不了,咋办?

  唐山这个事情,其中两位女士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另外两位是轻微伤。网上有一些未经证实的验伤说法。假如是真的,鉴定为轻伤的核心要件是牙齿脱落。换句话是,如果牙没被打掉,都有可能轻伤都够不上……

  这时候,故意伤害罪不能把坏人绳之以法,寻衅滋事就可以用上了。最反对寻衅滋事,攻击最厉害的,也不得不承认,这个情况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罪是有用的,就可以兜底,确保惩罚坏人。

  飞扬南石发了一条微博,大意是:

  我想搞垮隔壁的小饭馆,我不能直接去打砸,但我可以雇20个花臂大哥站在饭馆门口,消费者肯定就不敢上门了。你说一个人站在饭馆门口,犯法吗?当然不犯法。但用这样的方法就可以搞垮人家的饭馆。

  对付这种事情,只能用寻衅滋事这个条目。

  5、

  为啥寻衅滋事罪这么惹人讨厌呢?其实主要原因还是高法2013年的一个司法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上骂人、恐吓、造谣,传谣都可以用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下子有些人都不爽了。

  大家都知道,网络上很多人喜欢骂人。我公众号微博下面,各种骂人的。私信骂,评论骂,花样出新的骂。

  有的朋友,篇篇文章底下都要评论骂,一看评论都发了几十条上百条,全都是骂人的。我好奇问一下,这么讨厌,为啥还继续关注?

  对方回复的大意是,关注你就是要看着你倒霉完蛋被铁拳锤家破人亡。当年伍子胥挖眼悬门,把眼珠子挖出来挂在姑苏城门,说要看着吴国灭亡。这位朋友也颇有古人之风。??

  自从有了这个罪,有些人就不能舒舒服服肆无忌惮的骂人了。

  网络上另一些的人,喜欢造谣传谣。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之前,造谣传谣无责任,随便搞,谣言越离谱,越容易火。

  有了这个司法解释,万一造的谣火了,可以被定义为扰乱社会秩序,就麻烦大了。有了这个司法解释,造谣的风险大大增加。

  随便骂人,造谣传谣,是有些人上网的主要乐趣,是另一些人上网的核心目的。限制这个,肯定让很多人不爽,限制了有些人骂人和造谣的“自由”,所以把这个罪名废掉,是很多人的心中愿望。

  6、

  这个罪名,我认为不会取消。但确实,也应该与时俱进。进步的方向是:更清晰更客观。未来,应该把目前这个口袋罪中的罪名,一件件规定的更清晰明细,然后拿出去,单独立法。

  举个例子,就是最近立法的《英烈保护法》。

  曾几何时,网络上不仅仅是骂人,而是骂英烈。这种现象很猖獗。因为网络上侮辱英烈,邱少云的弟弟维权,都很困难。花了三年多时间维权,最终官司打赢,也只是让骂人造谣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而已。骂人者基本上毫发无损。

  寻衅滋事虽然是口袋罪,比较模糊。但罪行成立,也要证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个证明起来就比较难。不管骂得多难听,也可以辩护,说没扰乱社会秩序。

  后面,有了单独立法《英烈保护法》。网络上骂英烈,就不需要用寻衅滋事这个口袋罪处罚了。根据英烈保护法,不需要证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只要发生侮辱英烈就是犯罪。

  之后,抓了几个典型,现在网上基本没人敢骂英烈了。

  不断改良法律,立新法,把口袋罪中的一项项拿出去,明确清晰规定。比如,袭击罪就可以拿出去专门立法。解决类似唐山这种情况。骚扰罪是不是也可以研究一下单独规定。

  等口袋罪里面的罪名都完成单独清晰立法,那时也就不需要这个口袋罪了。那时,说不定这个口袋罪真的就可以取消了。

  在法律没有完备的情况下,取消寻衅滋事,只会让更多的坏人钻法律的空子,并不是一个好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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