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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怡见:有一万人,点赞支持吴啊萍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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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6 15: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啊萍被抓了,这事全国人民都知道了,只要有手机都能刷到这条新闻,可以说是大快人心啊。

  可是,在这大快人心的背后,我更关心的是,那些公知,恨国党们,他们会怎么看待这件事?

  这些人一贯的原则都是逢中必反,向来都是和主流观点唱反调的,这样才能显示出他们的聪明才智超脱众人,才能证明他们和我们这些普通人不一样啊。

  所以,吴啊萍这件事,他们肯定是要出来反对的。那么,怎么反对呢?总不能直接说吴啊萍没错,支持她的做法吧?

  光就吴啊萍供奉南京大屠杀战犯这事,已经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所有人都愤怒了,这时候,谁敢站出来替吴啊萍洗地,说她做的没错,那简直就是在找死,妥妥的在往枪口上撞,人民群众会用滔天的口水直接给他喷死。

  于是,前两天他们按兵不动,等昨天晚上十点多钟,吴啊萍被抓了,全网都在通报的时候,他们终于行动起来了。

  他们的核心观点就两个:

  1,吴啊萍虽然有错,但没有犯罪,刑拘她,不合法,这是在滥用权力。

  2,“寻衅滋事”这个罪名安在吴啊萍头上不合适,她的行为不满足任何一条,这还是在滥用权力。

  依照以上这两条,有人就在某知识平台上发文,公然支持吴啊萍无罪。

  现在这条回答已经被删除了,不过我下午看到的时候,点赞人数已经是9710,将近一万人。

  一开始,这位答主还很公正的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我觉得吴啊萍的脑子秀逗了啊,我对这玩意儿一点同情心都没有,所以,我屁股不是歪的,接下来我只是想说两句公道话。”

  但实际上,我们都知道:如果有人突然跑过来跟你说“都别吵了,我来说两句公道话吧”,那么,这人多半就是收了钱,跑来拉偏架的。

  看似公正,实际上,屁股早就已经歪了。

  在阐明了自己屁股不歪的立场之后,那位答主就开始装出一副资深法律专家的面貌,开始给大家科普“刑拘”了。

  他说,刑拘是刑事拘留,必须得证明这个人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而且,证据非常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刑拘。

  “可,吴啊萍的行为,真的犯罪了吗?”

  那位答主,抛出了灵魂一问。

  这么一问,估计看到这里的大多数朋友,都要愣了一下,仔细想想:是啊,这吴啊萍的确够可恨的,举国震怒,可是她真的犯罪了吗?

  如果犯罪了,她又触犯了哪一条法律呢?

  哎,对了,公安机关不是说了吗,吴啊萍涉嫌寻衅滋事罪,已经被我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了。

  对,就是寻衅滋事罪,吴啊萍她犯了寻衅滋事罪了!

  于是,那位答主就把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原文给贴了上来。

  法律条文贴完了,然后,真正核心的部分来了。

  那位答主说:看完了吧?的确,吴女士的行为(已经不叫吴啊萍了,直接叫人家吴女士了)。

  他说,的确吴女士的行为影响很坏,举国震怒。但是,她的行为并不满足以上寻衅滋事罪的任何一条!

  那位答主还说了,自己查了好多司法解释,结果都没发现吴啊萍没犯法啊,这种只需要在道德上谴责的时候,甚至连民事责任都没有,为啥要被安上一个刑事罪责呢?

  于是,这位答主感到匪夷所思,他觉得,这是公权力的滥用。

  甚至还举出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污染了整个水源。”

  借以升华自己的观点。

  于是,从吴啊萍是否有罪,现在变成了吴啊萍没罪,而且,这是公权力的滥用,开始抨击起了公安机关的滥用职权。

  接下来,这位答主还想说什么?又或者,他是想引导什么样的舆论风向呢?

  呵呵,很简单,无非就是去攻击公权力,攻击政府,攻击整个国家嘛,然后就开始宣扬西方的那一套普世价值……

  公知们一贯的老套路了,换汤不换药。

  他们看似很公正,从法律角度上来解释这个案子,弄出一堆很专业的法律条文,说得头头是道。

  这其实,就是信息差,利用了很多普通人不懂法的这个盲区,如果你真的信了,觉得吴啊萍没有罪,那你可就掉入了这帮公知们的陷阱里,人云亦云,他们说什么,你就认为是什么,被人家给牵着鼻子走了。

  那么,实际上,真相究竟如何呢?吴啊萍到底有没有触犯法律呢?

  接下来,就由我来给大家详细解释,并且,打烂这些公知们虚伪的嘴脸。

  因为工作的原因,我曾经和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的人接触过,我当过原告,也当过被告,去过法院,熟悉一整套的流程。

  首先,看这位答主一开始关于“刑拘”的解释。

  看上去很有道理是吧?

  这人就是个二把刀,学法学了个锤子。

  注意了,现在说的是刑事拘留,只是在拘留而已,还没到定罪科刑,需要用到刑法的时候。

  按照专业的解释: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

  所以,一般的流程是,公安将犯罪分子先行拘留,然后报请检察院同意后,批准逮捕。

  所以,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时运作的是逮捕,而不是刑事拘留。

  而那位答主所说的“拘留需要警局法制部门和检察院同时批准才能实行”,这完全就是错误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吧,警察上街抓小偷,抓到之后,是不是铐上手铐,直接带回去拘留了?

  可是按照那位答主的说法,不行,你警察抓到小偷之后,不能拘留,你要报告法制部门和检察院,他们同时批准了才行。

  这玩意不是在扯淡呢?

  合着,人家民警抓到小偷之后,还需要在原地等几个小时,等后方批准了才能铐上手铐带回去?

  实际上,真正的流程是:警察先将犯罪的小偷抓捕后,为了防止他逃脱,暂时剥夺小偷的人身自由,直接带走拘留,然后公安机关再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进行逮捕。

  如果你身边有进过看守所的朋友,当然我希望你没有,不过如果有的话,你可以问问他,知不知道什么叫“37天定律”。

  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

  法律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再加上检察院审查的7日,所以对于这类特殊案件的黄金时间最长可以到37天。

  所以,进了看守所之后,一般到了第37天会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取保候审,人可以走了,另外一种,那就出不来了,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了,等着吃牢饭吧。

  在这里,再科普一下啊,一般来说,如果取保候审办下来了,看守所的警卫会在晚饭之后,也就在看新闻联播的那段时间通知你,如果看完新闻联播还没点你的名,那就没戏了,等着上法庭吧。

  所以,综上所述,那位答主一开始关于拘留的解释,就是完全不对,这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我估计就是某个坐井观天的法律爱好者,上网随便查了几条法律条文,就跑出来胡说八道。

  对于这类人,建议他没事去派出所,去检察院多跑几趟,了解一下他们的办案流程,了解一下什么叫拘留,什么叫逮捕,什么叫取保候审?

  说完了拘留,接下来,就是那位答主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解释了。

  他说,吴啊萍没有一条是符合的。

  可实际上,大家仔细看一下,寻衅滋事罪的第四条解释。

  请问,吴啊萍算不算,在公共场所(南京,玄奘寺)起哄闹事(供奉战犯排位,敏感地点挑动敏感矛盾),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涉事场所被封,有人在公共场所泄愤事件,目前已经有了四起,举国震怒,且网上矛盾升级)?

  所以,那位答主说来说去,完全就是在胡扯。

  他就是利用了大多数普通人平时忙于工作,而且大家都遵纪守法,不可能触犯法律,接触法律的这一盲区,从而误导大家。

  进而,达到自己夹带私货,不可告人的目的。

  各位,时代在进步,公知们也在进步啊,我们一定要头脑清醒一点,你以为公知就是简单的跟你说一下,国外怎么怎么好,中国怎么怎么不好了?

  对不起,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人手一部手机,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发生的事情,几分钟后你就能刷到。

  你说德国好,德国人造的下水道里人可以在里面跑步,可我怎么看新闻上说,最近德国下暴雨,城市内涝严重,发了洪水呢?

  你说美国好,有法治,可为什么黑人只是上个街,都要被警察给无辜打死?

  请问,这又怎么解释呢?如何去自圆其说呢?

  所以,以前那帮利用信息差欺骗大众的公知们,消失殆尽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帮打着普法名义,专挑热点事件发表自己不同观点的隐藏公知。

  这些人其实最坏。

  安倍死了,他们要出来,举例子,说什么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

  现在吴啊萍供奉南京大屠杀战犯的牌位,结果,他们还有出来洗地,说吴啊萍没罪,只是违反了道德,但是根本不违法啊。

  还有人说,吴啊萍虽然有错,但她是善良的。

  我实在是想不通这帮人的逻辑。

  这就好比,强盗冲进来杀了你的爹娘叔伯,兄弟姐妹,你却还要给杀人犯立碑立牌位,为什么呢?

  因为我善良啊,因为你们都忘记了,只要我还记住这段历史啊。

  所以,我就要给杀人犯超度,我就要给他们的牌位上写上“友野田毅”“友谷寿夫”、“友松井石根”、“田中军吉”

  因为我善良啊,所以我愿意称呼他们为我的朋友。

  呵呵,我已经没话去骂这帮人了,真是够厉害了,连这种事都能给圆回来,黑的硬要说成白的。

  我只想问一句:

  你们的良心是不是被旺财给吃了,要不然怎么能说出这样的狗话呢?

  当然,这还不算什么的。

  最可悲的是,居然还有将近一万人,给那种颠倒黑白,毫无法律常识,并且支持吴啊萍无罪的观点点赞。

  我不明白,怎么会变成这样。

  所以,烦请大家动动手指,点个赞,给那些人看看我们的态度。

  这些伤害中国人民情感,给侵略者,刽子手歌功颂德的人,我们决不能轻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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