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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然:反腐成败话“监督”——从当今中共“反腐”依赖路径想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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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15: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山永续,是封建帝王的梦想;长期执政,是现代政党的追求。横亘在前的,是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兴于廉洁、亡于腐败的历史轮回。纵览古今,反腐败始终是统治者不得不面对的重大命题,而监督机制的成败,无疑是反腐成败的关键,也是政权存亡的关键。

  研究古代史的学者大多认为,明朝是中国历史上政治昏乱、吏治腐败的典型王朝。但从制度层面看,明朝的监督机构偏偏最为发达:历朝历代的监察机构设置自然少不了,在职能上还有所加强,譬如御史台改称都察院,辖十三道御史;原来专门的谏官给事中,此时演变成分布在六部的监察官,从给皇帝提意见,转变为给政府各部官员挑错。对地方各省,派有专门定期巡视监督的巡按,后来又加派驻省监察的巡抚、总督。政府体系之外,皇帝还派出私人代表,到各地做专项监察,有矿监、税监等,最重要的,是监督军队长官的监军。这些人多为皇帝身边的亲信宦官,正因为如此,被阉割过的宦官到了明代被称为太监。还有听命于皇帝,权力无边,近似于特务组织的锦衣卫和东、西厂,更是皇帝监视各级官员的有力耳目。

  应该说,鉴于历朝历代的亡国教训,对反腐败监督的重要性,明朝统治者是有深刻认识的。论反腐的决心和力度,开国皇帝朱元璋在位时堪称空前绝后。有重臣仅仅贪污六十两白银,就被处以“剥皮革草”酷刑;朱元璋自己的亲侄儿,也因数额不大的侵吞公款,被处斩示众。朱元璋之后的历代帝王也“与时俱进”,殚精竭虑,做了大量工作,在实施严刑竣法的同时,不断完善监察制度建设。至明代末期,制度安排创举达到了极至,作为一种官僚体制内的监督体系,即使用今天的眼光看,可以说也无可挑剔。

  研究明史的人大多认为,明朝之败亡,非败于李自成,非亡于后金;而是败于政治昏乱,亡于吏治腐败。吏治腐败的无治,从监督体制的作用来说,可以认为完全失败。历史证明,不管用心多么良苦,制度多么缜密,结构多么完善,只要是官僚体制内的同体监督,绝大多数情况下,因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朝为官,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利益纠葛盘根错节,难免什么事都有通融转寰的可能,从而使监督异化。即使有几个清正廉明的监察官员,查出几个腐败分子,也属非常态现象,难以从根本上阻止腐败蔓延,最终结果,仍是政权彻底腐朽而灭亡。

  当今中国的反腐状况,可以说与明朝差不多。一方面是监督机构愈设愈多、叠床架屋,人员编制大幅增加、财政投入直线上升、反腐成本日趋高昂;另一方面是官员腐败“前腐后继”,愈演愈烈。中共建政60余年,历经毛邓江胡习五代党魁至今,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纪委、监察机关、检察院反贪局,有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和预防腐败局,有中央巡视组。可谓阵容空前、声势浩大。但效果如何,由于监督理念、机构设置、路径依赖、运作方式走的都是传统官僚体制内同体监督的套路,历史的经验让人不敢乐观。反观同时代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腐成就,欧美等国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新闻舆论自由制度取得的斐然成就不用说,容易动摇习总书记的“三个自信”,有否定“党的领导”、与某位卸任党国大佬宣称的“五不搞”对着干之嫌;只观同是华人社会的香港,因充分发挥政府体制外的公众、媒体、舆论等社会监督职能,区区一个廉政公暑,就搞得官场河清海偃,政府廉洁指数名列世界前茅。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对于中国传统监督体制的失败,反思明代,持异议的人不多;审视当今,想否定的大有人在。为了显示这一大陆现行体制的有效,官方不时公布大批受惩贪官名单,以表反腐之决心和监督之收获。但我们知道,挖出大批蛀虫,并不表明森林得到保护,倘若不能遏制虫害蔓延,森林的毁灭只是时间问题。大陆贪官越抓越多,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窝案串案越来越普遍,就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有人挑剔民主监督模式,理由是香港也有腐败,以此否定民主监督的优越、肯定大陆现行官僚监督体制的合理。其实,正如除非我们消灭森林,否则无法消灭附生的蛀虫一样,再好的监督,也不能杜绝腐败现象。将腐败控制在最低烈度,使社会利益、公众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这就是监督的价值。实践证明,官僚体制内的同体监督做不到这点,而民主监督做到了。实践同时证明,民主监督不是完美无缺的监督,但绝对是最有效的监督;而官僚监督体制虽不是一无是处,但绝对是最差的监督。

  透过现象看本质,一个政府的监督体制安排,充分反映了主导者的权属意识。官僚体制内的同体监督,本质上是皇权主导式的官本位监督。我们知道,所谓监督,法理上是授权人对授权对象拥有的一种权利,目的是防止授权被滥用,维护自己的利益。在皇权社会,皇帝是国家的主人,各级官吏是皇帝授权的国家管理者,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权力,损害皇家利益,皇帝必须对官吏进行监督。从理论上说,皇帝直接监督官吏最为可靠,但实践上,皇帝不可能对众多官吏进行直接监督,于是,通过设置监察机构,委派监察官员进行官僚行政监督成为惟一的可能。十分明显,这种监督体制存在致命缺陷:一是少数人监督多数人,监督覆盖面有限,难免挂一漏万,总体效果可疑,威慑力不足。二是监察官认真履行职责的结果,只是维护了皇家利益,于自己并无实惠;相反,只有与被监督对象相互利用,才能捞到好处。明代的监察官吏尤其是太监、锦衣卫、东西厂人员,只要受派到地方,无不借手中特权收受贿赂。得到好处后投桃报李,向皇帝报告时,对孝敬自己的官员饰功掩过,使其更加有恃无恐,盘剥百姓横行无忌。朝庭的监督初衷大多适得其反。即使有个别尽忠履职的监察官员查出几个腐败分子,也于大局无补。而且,这样的正直官员由于时时威胁到腐败分子的安全,往往成为腐败集团的攻击对象而不得善终。

  现代社会是民权社会,法理上,民众是国家的主人,各级政府官员是民众授劝的公共事务管理人,民众行使对官员的监督权,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民众的监督可以全方位、全天候;民众的监督是多数人监督少数人,其不可通融性和高效性不容质疑。这一点,香港和许多实行民主监督的政府取得的成就足以证明。

  豪无疑问,在皇权社会,因为有一个反腐坚决,威权无上的皇帝的震慑,因为各级官员直接由中央任命、上下级之间人身依附关系不严重,因为监察官员直接受命于皇帝,身份独立、权力较大,因为部分监察官员有士大夫的忠君爱民古风,敢于履行职责,故而官僚监督体制还有一些效果。那么,在现代中国,这一切官僚监督体制赖以略显作用的必要条件已完全消失。由于共和制国体下国家主人的名义公众化,排除了公众民主监督权,一个对所有官员具有威慑作用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实体实际已不存在,国家的所有权力实际上操于整个官僚集团之手。由于官员从上到下逐级任命产生,人身依附严重,往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几无可能。至于各级监察机构,由于完全依附于同级政府,权威和独立性尽失,基本上只能监督下级而不能监督同级更不能监督上级。这就造成了官员地位越高,腐败机会越多,受到的监督越少,到了一定的级别就几乎不受监督的反常现象。此外,由于官员任期制且权力渗透的领域过宽,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普遍、加上捞钱容易少受监督的条件,进一步催生了无贪不官、无官不贪的官场现象。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贪官胡建学就以自己的官场经历说:在中国,官做到地厅级,基本就没有监督了。原江西省副省长、贪官胡长清也反省说,如果中国有类似国外的民主监督,自己完全可能成为一个好官而不是腐败分子。权力的最大诱惑,在于可以为所欲为,为所欲为的前提是不受监督。因此,拒绝、排斥一切形式的监督是权力集团的共同追求,也是每一个掌权者的利益所在。一个世界反腐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遭到强烈抵制,千呼万唤出不来,就是最有力的说明。依靠权力者自律或内部相互监督,在政治上、利益上、人性上、心理上均缺乏支撑。在如此政治生态之下,如果将民主监督排斥在外,完全借重于官僚行政监督,其结果,除了利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无所顾忌,方便上下其手、相互勾结、以权谋私、损害公众利益外,我们实在不能指望什么。当今大陆的情形,基本如此。也许反对者会问:胡建学、胡长清说他们没有监督,他们不是被挖出来了吗?不错,中国是挖出了不少贪官乃至高级别贪官。但从不少贪官栽倒的过程看,许多是民众冒死举报的结果,一部分是意外暴露。真正官僚监督体制发挥作用的少之又少。此外还有一个问题是,当代中国反腐制度挖蛀虫的“正能量”是否高于催生蛀虫的负能量,蛀虫被挖出的速度是否高于繁衍的速度?如果不,则森林的毁灭仍然是时间问题。

  有人说,反腐监督体制的设计考验政治家的智慧。这是对政治家的低估。我们完全不必为政治家的判断能力担心。实践检验过的两种模式摆在那里,比较完全可以鉴别,无须去“摸着石头过河”。至于抉择,我认为考验的只是政治家的道义公心。说白了,就看政治家们是代表官僚集团的利益,还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当然,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作为现代公民,我们有许多该做的事,包括自觉参与并积极推进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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