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3年颁布的《育林法》(Timber Culture Act of 1873)规定,任何按宅地法领取160英亩的土地所有者,可再申请160英亩土地,如果他能在4年内至少在40英亩土地上种上树木,这块土地就归个人所有。1878年国会修改法案,将植树面积减为10英亩——根据该法案,随后15年里至少有65000人,无偿获得高达1000万英亩的土地。
1877年国会通过的《荒漠土地法》(Desert Land Act)规定,凡按每英亩1.25美元的地价先付现金25美元者,可占用640英亩的荒地,三年后补缴余下地价可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唯一的要求,就是购买者需在三年内灌溉其所购地的一部分。
1878年的《木材和石料法》(Timber and Stone Act),规定对不适于耕种而适于采伐木材和开采石料的土地,申请人可按每英亩2.5美元的地价购买160英亩土地。
1866年制定的《采矿法》(The Mining Law of 1866)规定:“公共领地上的矿产地,包括已测量和未测量的矿产地,都将被勘测和占领,并对所有美国公民开放。” 1872年国会又把各种不同的矿业法统一成《综合采矿法》(General Mining Act of 1872),把含矿土地限制在“有价值”的矿石的条件之下,并把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联邦政府拥有的土地”。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土地,赠予也是美国联邦政府鼓励土地开发的重要方式。
1841年,国会批准给予每个新建州20.24万英亩土地,用于发展经济,改善当地基础建设。
1850年,国会通过了“湿地法案”(Swamplands Act of 1850),将联邦所有的湿地及类似土地赠予当地,并规定州政府应将出售土地的收益,用于各州土地开垦。
1862年,国会通过《莫里尔法》(Morrill Act of 1862),联邦政府将按照每州参加国会的议员人数,每人拨给3万英亩土地的标准向各州赠送土地,州出售赠地所得的收益,至少应资助开办一所农工学院(又称“赠地学院”),主要讲授有关农业和机械技艺方面的知识,为工农业的发展培养所需的专门人才。
1894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凯里法”(The Carey Act of 1894),授权内政部长把公共土地分给各州规划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