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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伟:给环保部单独投票不如唤醒人大质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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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09: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人大代表朱列玉在“两会”上建议环保部参照财政部的做法,每年在两会上作工作报告、接受代表投票评价;如果环保部的报告得不到通过或连续两年得不到六成以上代表赞成的话,该任部长应引咎辞职;在两会平台上展示环保部所做的工作并呼吁对难点问题的解决(3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我们对政府工作报告满意,但是环保部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是很小的一部分,我们对你环保工作不满意,就要把它拎出来”这是人大代表朱列玉的困惑所在,也是他提出这一建议的初衷,要求环保部单独报告,代表不满意部长就要“下课”似是惊人之语,也说出了不少百姓的心声。其实,要想达成这样的诉求并不需要特别地建议,在人大的制度设计中本身就有解决这位人大代表困惑的方法,那就是人大代表的质询权。

  中国的人大质询制度确立于1954年宪法,其中规定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1978年修订的《宪法》将“质问”改为“质询”,2010年人大工作报告更是高调重申“质询权”。在这个既有的制度框架内,如果代表普遍对环保部的工作不满意没必要要求其单独报告,完全可以联名提出质询案要求环保部做出答复,如果不满意,还可以提出“罢免案”。

  但事实上,这项重要的监督机制一直处于“休眠”当中,虽曾发生过两次,但因为没被列入大会议程,只能算做“询问”,而严格意义上的质询案,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历史上从未有过。质询制度的休眠,一部分原因在于,代表们不愿为,不敢为,不知可为。代表在心里上存在顾虑可以理解,提案和审议是一种较为温和的参与方式,也是当下代表履职的最常见方式,朱列玉提出的建议也是遵循着“投票审议“的操作模式。这或许是因为,有些代表担心提出“质询案”,会被认为是“刺头”。

  但应该注意到的是,质询不但是人大代表的一种权力,更是人大代表的一种履职方式。针对特定问题,适当地使用质询权是人大代表的职责所在,如果一味地放弃权力,对人大代表而言也可以说是一种失职。以环保问题为例,在政协民建界别小组讨论中,环保部总量司司长刘炳江就坦言,现在在外面他都不敢说自己是环保部的司长。一次打车上班,出租车司机看他“像是个当官的”,数落他一路,“你看看你们把这个天搞成什么样!”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一个出租车司机都能发出这样的质疑,人大代表实在没有理由让有宪法保障的“质询权”继续休眠下去。

  当然,”质询案“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案例,也有操作性上的问题,如今人代会的议程是固定的,“质询案”可能会打破既有的议程,而且相关的议事规则也有待明确,这都是制度上需要改进的地方。希望通过这位人大代表的建议,能让人代会的质询制度能够更加完善,也让更多的代表将行使质询权纳入视野,让这项重要的监督机制真正地运转起来,服务于我们的发展和改革,更好地体现政治文明。■刘兴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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